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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违纪案件的证据标准

2023-11-05 02:01 作者:岑岑 围观:

作者:贾安徽省纪委审判室副主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核实,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完备、符合程序。”纪检监察机关一贯遵循的“24字方针”上升到了党内法规的层面,其适用范围包括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即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何掌握违纪案件的确凿证据

证据确凿,即证据确实充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由于纪律案件中确凿证据的具体条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证明标准的具体条件,也仍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实践中的适用需要由办案人员自行判断。一些纪律审查人员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导致一些纪律案件调查取证不全面、不充分,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强。一些违纪案件即使移送审判,仍达不到证据充分的要求,证据有待进一步强化。

笔者认为,违纪案件的证据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一是定性、定量的违纪事实有证据证明;二是定案所依据的证据已经过规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稳定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在第一个层面上,定性和定量学科的事实被证据证明是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自然无法认定违纪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他们越强调政治,就越需要强调证据和程序。

第二个层面,对已经定案的证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和纪律审查人员对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将各种证据材料变成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确认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符合性的重要环节。证据的审查确认应贯穿纪律审查的全过程,但最终还是由审判部门把关。证据的审查,包括对单一证据、相关证据和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种递进关系。

第三个层次是对全案证据组合成一个证明体系的定性要求,三个层次是递进关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是客观真实认定违纪事实的有效保障,也是《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精神的应有之义。要达到这个要求,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证明方向一致,即证据在证明违纪事实的方向和论证的逻辑上是一致的,不能相互矛盾和排斥。二是形成证据链,即证据与证据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第三,证据充分,即所有的违规行为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空隙。四是结论唯一,即综合所有证据证明一个违纪行为,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如某单位领导朱某某收受企业负责人孙某某礼金。朱某某说,孙某某每年春节都给他“两瓶五粮液酒或者软中华烟”,还回赠了一些物品。孙某某称每年送两瓶五粮液酒,但未说明朱某某回赠物品。这样的证据确凿吗?虽然被审计单位和孙某某均承认每年春节都收送高档烟酒,但主要情节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很难确定他们收的是烟还是酒,也很难确定有没有回礼。案件没有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证据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核实、补充证据。

纪律案件中的歧视性证据要求

从宏观上看,违纪案件中确凿证据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中“证据充分”的表述是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违纪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审判中职务犯罪的证据要求,违纪案件在具体操作中有其特殊性。由于违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党员对党忠诚的纪律要求,党章对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违纪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犯罪,导致违纪案件的证据内容和要求各有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维度来考虑。

第一,扩展性需求的区别。违纪案件的证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哪些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二是证据要证明到什么程度。违纪的构成要件标准低于职务犯罪,决定了违纪案件的证据外延更低,封闭证据链的直径和证明体系的尺度更小。因此,有些案件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可以构成违纪。例如,项目经理王为了建设项目,送给地矿局局长张四箱茅台酒。当时市场价42700元左右。案发时,张已将茅台酒全部消费,无法准确评估该酒的真伪和价值。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故对张的行为证据不足。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构成违纪,财物价值只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依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的行为构成违纪。

第二,证据量的差异。纪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基本相同。纪律案件的外延要求决定了证据量小于刑事案件。在同类证据方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调查党员违纪案件收集、认定和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也有明确规定。比如第20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只能用言词证据定案,即”,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二”不是指同一人的两份证言,而是指不同人的言词证据,应当相互印证。可见,在数量上,办理违纪案件既不能机械地套用刑事审判中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不计成本,也不能搞过度取证,更不能因为违纪案件没有质证证据的程序而无原则地放松要求。

第三,取证方式的不同。纪律案件的取证方式体现了纪律审查的特点。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调查党员违纪案件收集、认定和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陈述包括“党员对自己错误的坦白或申辩”,这是由党员对党忠诚、向党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义务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所决定的。第七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一是规定应当由证人书写。如果没有写作能力,应该是别人或者调查员写的。证人核实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最后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言词证据的顺序正好相反,笔录在前,写在后,证言不能由他人代写。

对有犯罪现场的违纪案件,可以使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意见和检验记录,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检验。特别是对于有犯罪现场的非刑事案件,办案人员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做好记录。现场笔录是违纪案件特有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专门人员制作。

上述违纪案件取证方式的区别,充分体现了纪律审查的特点,在方式上更加方便灵活,但要保证形式合规,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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