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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区别,情节严重是指

2023-11-05 02:00 作者:岑岑 围观:

本报讯(记者南茂林通讯员于志国)“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近日,由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盗窃一案。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公诉发言,指出被告人的诈骗数额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不能简单衡量,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被告人的行为对法律保护对象的侵害程度进行分析。

2011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冒充肃州区三墩镇、镇、总寨镇、东洞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提高低保标准为名,先后33次骗取上述乡镇所辖村民小组留守老人、残疾人现金5820元、两轮电动车1辆,其中5次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赵因在三名被害人中骗取财物未果,趁机盗窃手机3部。

“当初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申请逮捕。经审查,我们认为赵的行为既触犯了诈骗罪,又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应当依法定罪从重处罚。”办案检察官于志国介绍,检察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赵某批准逮捕后,以继续收集证据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向相关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取证,重点关注赵某的行为对民政部门的影响,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赵某涉嫌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乡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证言,证实因被告人赵冒充民政厅工作人员到乡政府上访,对当地党和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公诉机关还结合被告人曾6次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从赵诈骗手段的演变入手,分析其主观恶性,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全部公诉意见,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判处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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