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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货交易许可证可以炒股吗

2022-02-15 07:07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围观:

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境内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该《规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新《规定》出台使得合格投资者投资中国资本市场更加便利;提高了合格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投资、配置中国资本的积极性;对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

2018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新发布的《规定》中亦有该条,并补充到,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投资额度管理”替换为“登记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章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而《规定》第二章标题由“投资额度管理”变为“登记管理”,取消了上述一系列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申请材料亦大大简化。

新《规定》第二章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两类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央行方面解读称,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同样的,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在第四章“汇兑管理”部分,由此前的“合格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改为了“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新《规定》中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在收益汇出手续方面手续亦做了简化。此前,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新《规定》中取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新《规定》中表示,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但是,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无太大变化,依旧要托管人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新《规定》中还强调,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央行方面表示,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

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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