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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生的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正规书籍中夹藏限制级书籍)

2023-11-09 02:30 作者:岑岑 围观: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主动联系何某(另案处理)等限制漫画销售人员。经共谋,决定由被告人王某安排台湾省正规图书进口并走私入境,由相关卖家向王某支付运费。图书入境后,王某1会安排物流送货给货主牟利。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多次委托XX公司作为消费者和进口商,由XX公司向上海C局申请出版物进口备案,后将何某等货主购买的限制类漫画藏于备案的图书中向海关申报。期间,被告人王共计收取运费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1年11月25日至30日,南昌市A局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青山湖区从何某仓库查获并扣押大量涉嫌淫秽书籍。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王有重大走私犯罪嫌疑,遂将该线索移送上海B局。上海B局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派员前往王住处实施抓捕。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在上述场所查获的涉嫌淫秽书籍与王的《进口图书清单》进行比对,并送上海丙局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印刷品共有116种属于淫秽出版物。根据配套书籍统计,淫秽出版物共计8519种。

判决:被告人王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禁止走私传播淫秽物品的制度,犯罪客体是淫秽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以传播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是淫秽物品,即使故意隐藏、伪装、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也不能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轻微案件”:

(一)走私淫秽录像、光盘五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

(二)走私淫秽磁带、音像光盘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绘本一百张以上不满二百张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数额相当于上述数额的。走私淫秽物品,数额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额以上五倍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淫秽物品数额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额五倍以上,或者虽不足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额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几年网上搜了很多台湾漫画(包括黄漫),有人以没有盈利和传播的目的为由大量购买。

你说是不是,海关,法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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