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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2023-11-02 05:28 作者:岑岑 围观:

包括高考、公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频发,尤其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的有组织考试作弊现象持续蔓延,其危害日益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在办案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和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较原则,难以把握。此外,对一些法律的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影响了案件的办理。为此,“两高”昨日发布司法解释予以澄清。

新京报组织高考、公考、法学考试等考试作弊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作弊,非法向他人出售不完整试题,不影响认定为犯罪;延期或取消考试的,视为情节严重...

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定罪量刑的标准比较原则,难以把握。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频发,尤其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有组织考试作弊不断蔓延,危害越来越严重。

为严惩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和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提到,在办案过程中,一些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和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较原则,难以把握。此外,对一些法律的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影响了案件的办理。为此,“两高”昨日发布司法解释予以澄清。

参与的人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表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具有利益链的特征。组织考试作弊分为窃取试题、制作答案、买卖答案、发送答案等犯罪环节,均表现为团伙犯罪。而且技术对抗性增强,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人员普遍学历较高,均掌握了信息网络技术,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工具专业化程度提高,目前已经出现通过大功率无线数字发射机将试题和答案远程传输到考场的情况。

对此,陈飞燕表示,公安部将依法重点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以连锁打击为重点,坚决深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广告支付、教育培训、物流配送等帮助的犯罪分子。此外,坚决追捕和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国家考试试题、招募组织提供答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全国性考试。

(上述考试所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进一步解释

替代考试罪

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参加考试、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然后在考试中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给他人的情况。对于是否数罪并罚,众说纷纭。

解读: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手段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属于数罪并罚,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考试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看点1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考、考研、公务员招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覆盖面广。所以《解释》直接规定这三类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姜启波解释道。

组织作弊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考试工作人员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启波说,很多考试作弊犯罪往往能看到一些圈内人的影子。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在考试中作弊,具有主观性和危害性,必须严惩。

此外,《解释》明确,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作弊,如组织30人以上作弊,也属于“情节严重”。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行为人在考试开始前被抓获,作弊目的尚未实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

说明给出了答案:考前已被发现,但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看点二

非法出售不完整试题不影响认定为犯罪。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的认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相同。以上三种情形,即:非法出售或者提供高考、考研、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也算“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规定:“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关于代考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法律规定的位置参加国家考试的,构成代考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解释除了重申这一规定外,还明确了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参加考试、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看点三

眼镜式近拍器材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功能的程序和工具,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作弊器材”。

据此,按钮式数码相机、眼镜式近距离装置等可以通过伪装自己在考场上躲避考试而收发考试试题和答案的设备,都可以视为“作弊器材”。

《解释》还明确,“作弊器材”难以认定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涉及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和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给他人的情况。对于是否数罪并罚,众说纷纭。

《解释》第九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手段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属于数罪并罚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考试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看点4

考试作弊罪可以宣布职业禁止。

据姜启波介绍,实践中,考试作弊罪存在累犯,很多犯罪分子“重操旧业”。

此次发布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令,即“犯本解释规定的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宣告职业禁止令;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宣布禁止令。”

此外,考试作弊罪具有明显的获利性,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姜启波表示,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让行为人在经济上损失更多的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等。应当综合考虑,依法予以罚款。”

新京报记者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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