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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致对方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附:正当防卫的5个条件)

2023-11-01 23:35 作者:岑岑 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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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法院网

作者:贺鑫

[关键词:]

故意伤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

1.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方的目标是打砸抢特定区域内的所有摊贩,且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结束时间,那么整个打砸抢过程的连续过程应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刑法所要求的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而决心制止的心理状态。即只要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人内心是否存在对行为对象的仇恨和报复的动机,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基本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犯罪嫌疑人张庆(另案处理)经常在天津开发区西区田弘公寓附近的底商门前摆摊经营餐饮业务。他认为摊贩会影响他的底层生意,于是和别人合谋赶走摊贩。

2014年3月25日,纠集犯罪嫌疑人崔红(另案处理)、边忠及犯罪嫌疑人姚茹、刘猛(另案处理)从边忠处驾车到公寓附近砸摊驱赶摊贩。

当日20时30分左右,边忠、姚茹、等人开始用镐砸被告人刘权等人在田弘公寓附近摆摊经营的摊位。刘全的妻子陈某在阻拦过程中不慎摔倒,刘全随后持单刃尖刀烧烤,并与砸摊者发生打斗。卞仲和姚茹转身逃离现场。刘全追上他们,用刀在他们背后捅了一刀,导致他们当场受伤。后来,他们受伤了。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茹伤势较重。

被告人刘权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权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刘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害人对故意伤害罪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定:

张庆(天津市西青区王文庄村人,另案处理)于2013年底租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田弘公寓的一部分,欲经营餐饮生意。由于无照商贩经常在靠近商户的路边摆摊,张庆担心商贩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影响他的生意发展。在未能向田弘公寓物业报告后,他决定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通过假装物业人员来说服供应商,或通过暴力威胁将他们赶走。

2014年2月下旬,张庆纠集崔红、韩涛(均另案处理)、边忠等人带领边忠找到的人,以负责公寓业务的物业人员身份,劝说在公寓周边从事餐饮业务的商贩离开。事后,张庆支付了卞中的相关费用。

2014年3月初,张庆纠集崔红、边中及边中十余人,用张庆准备的鹤嘴锄砸碎摊贩摊位,将摊贩赶走。崔红在现场用借来的枪威胁他们。事后,张庆支付了卞中的相关费用。

由于两次驱逐的效果没有达到张庆的预期,2014年3月25日,张庆再次纠集崔红、韩涛、洪都等人(另案处理),要求边忠组织人员以暴力手段驱赶田弘公寓附近的摊贩。边忠给姚茹打电话,让姚茹组织人员参与砸摊行为,赚取相关费用。当日18时许,姚茹、前往西青区王文庄村附近与边忠等人会合。随后,以张庆等人为首的20余人分乘5辆车,携带张庆事先准备好的镐和崔红从王文庄借来的枪,前往田弘公寓。到达田弘公寓附近时,张庆等人将该车车牌遮挡,并将鹤嘴锄分发给边仲及边仲组织的相关人员(张庆要求与他关系密切的人开车或留在车内,不直接参与砸摊)。

当日20时30分左右,张庆带领工作人员至田弘公寓附近,由边忠组织边忠、姚茹、刘猛等人员捣毁田弘公寓外满角丁字路口及道路两侧的路边摊,包括被告人刘全及其妻子陈丹经营的烧烤摊。被告人刘权的妻子陈珊因怀孕(当时怀孕七八个月),在阻拦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刘全看到就冲了出去,被一个地摊追着。被告人刘全持单刃尖刀刺中边忠左肩胛骨、右后腰,姚茹右背部受伤。张庆见有人受伤,要求崔宏持枪制止被告人刘权。崔红鸣枪阻止被告人刘权追赶。张庆等人逃离现场后,边忠和姚茹分别被韩涛和刘猛送往解放军464医院和解放军254医院。被告人刘权报警后,被赶到的警员带至公安机关。

边忠被送往医院,当晚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姚如静抢救了一侧肾脏,并将其切除。经法医鉴定,边忠志系被他人捅伤肝肺,失血性休克死亡。姚如道刺伤致膈肌破裂、右肾损伤、失血性休克程度均为重伤,胸肋骨骨折、血气胸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裁判结果]

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8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被告人刘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卞广东人民币27981.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卞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卞广东提出上诉。2015年4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49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的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权在受到边忠、姚茹等人非法侵害时持刀自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边忠死亡、姚茹重伤。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减轻处罚。因边忠死亡,被告刘权应根据其责任赔偿相应的丧葬费。

[评论]

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是与被告人刘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消除社会危害的理由,立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事由、防卫对象、防卫限度。具体表现为:必须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实施;必须有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是针对违法侵权人本人进行的;不能明显超过造成重大损害的必要限度。从现有的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已经形成证据链:

首先,被告人刘权持刀刺伤被害人时,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一是等人组织被害人卞仲等人对摊贩进行打砸抢烧,针对所有摊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事前没有明确约定结束时间,且根据被害人姚茹的陈述和刘猛的证言,存在不同时间下车的人继续砸摊的情况;即使被告人刘全持刀捅伤被害人,张清芳砸其摊位的行为已经结束,但由于刘全的摊位是北方第一家,也是第一个被砸的,张清芳的人员砸其他摊位的行为并没有结束。没有刘权的抵抗和反击,张庆等人组织的打砸抢行为不可能立即结束。盖新志、段桂民等本案证人证言均证实,现场砸商贩是“挨家挨户砸”,不同地点的商贩可能由不同的人负责。例如,证人黄守刚的证言证实“一辆黑色的桥车开过来接他们,掉头向北跑(根据查明的事实,这个事实应该是在被告人刘全捅了人之后),对面马路拐角处的摊位也被另一伙人砸了”;第二,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权持刀刺向被害人时,受到张清芳的破摊人员殴打;目击者证言均证实,是刘全在妻子被撞倒后追赶,随后档口几个人用棍棒打了刘全。这一情节有刘猛的证言“我看到一个年轻的摊主拿着刀,我们三四个人拿着鹤嘴锄在追他”,可以证实被告人刘权确实被别人追了。也就是说,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在刘全捅伤被害人时,有多名参与砸摊的人持鹤嘴锄追赶刘全,同时还有其他人持鹤嘴锄砸摊。整体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边忠、姚茹作为不法侵害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应认定为不法侵害的实施者。

其次,被告人刘权对不法侵害人边忠、姚茹的防范行为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一,被告人刘全供述自己被他人殴打,在主动报警将其绳之以法后,情绪一直比较稳定;被告人刘权在自伤后报警,并于当晚随民警到公安机关做了“被数人殴打”的笔录,且关于是否持刀捅伤的细节,前后虽有不同的供述,但其关于这一事实的供述较为稳定,并有证人证言证实,可信度较高;第二,虽然证人张庆等人证实,他们告诉边忠等人“他们只是砸摊,没有伤人”,但证人证言证实,在砸摊过程中确实存在伤人的行为;且虽然证人证言称“先看到自己人跑了,后看到刘权出来伤人”,但考虑到张庆、崔红等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几天后协商自首,其证言可信度较低;第三,即使如公诉机关所说,当晚发生的事情时间很短,开始突然,结束很快,如果难以界定被告人刘权持刀刺向被害人时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对事实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认定有利于被告人刘权。

最后,刑法所要求的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而决心制止的心理状态。即只要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人内心是否存在对行为对象的仇恨和报复的动机,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本案起因是张庆、边忠纠集多人在田弘公寓附近砸摊,导致多个摊位被砸,部分摊主受伤,是对全体摊主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的非法侵害。根据刑法规定,不仅限于非法侵害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还包括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另外,即使本案被告人刘权在看到自己怀孕的妻子因砸摊人的行为倒地后,有报复砸摊人的动机和目的,但如果其行为确实制止了不法侵害,或者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制止,也不影响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刘权的行为虽构成正当防卫,但仍属于防卫过当。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首先,张清芳在田弘公寓周边砸摊的行为虽然伴有对被告人刘权的伤人甚至围殴行为,但毕竟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未对被告人刘权的重大人身权利或者生命权利构成紧迫、严重的威胁。法律虽然没有要求正当防卫人盲目躲避,可以主动反击,但要求加害人采取的反击手段必须是各种有效防卫手段中最温和的;本案中,被害人姚茹为右背部刀伤,被害人边忠为左肩胛骨下0.3*0.1厘米的浅刺伤。右背部和腰部穿刺伤口3.5*1.3厘米。从被害人受伤部位和深度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权反击的手段明显超过了能够抑制不法侵害人继续侵害的手段,属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其次,从法益保护的平衡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权当时是在保护财产权或者自己的人身权,而根据案发后第二天东丽区看守所出具的《入境健康检查表》,至少被告人刘权当时伤情并不严重(故该表未说明是否有表浅伤),其防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重大损害”。

被告人刘权防卫过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姣

审计: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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