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正当防卫新规定2020全文,2020正当防卫界限新标准

2023-11-01 23:34 作者:岑岑 围观:

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3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坚决予以认定,有效纠正了“谁能闹事就有理”、“谁打死打伤就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了“法律不能向违法低头”的法治精神。

意见提出了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客体条件的十条规则。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应当根据防卫人正在防卫的情况,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理判断,不应苛求防卫人。”

意见还要求准确区分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因和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还包括对人身自由、公私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它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不应仅限于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我们可以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还包括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拉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卫。成年人应当劝阻和制止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侵害;如果劝阻或压制无效,可以实施防卫。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违法侵权行为暂时中止或者停止,但违法侵权人仍有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违法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产,但能通过追堵等措施追回财产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违法侵权人丧失侵权能力或者放弃侵权的,应当认定违法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应当基于防卫人正在防卫的情形,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合理判断,不能对防卫人苛责。如果防卫人因惊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应当按照主客体相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客体条件。对不法侵害者必须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当场防卫。明知被侵权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制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办法避免或者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不法侵害。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对方侵害自己的防御性挑衅行为。然后反击不应该被认为是防卫行为。

准确区分防卫行为和相互打斗。防御行为和相互打斗在外表上是相似的。准确区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原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称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加斗殴等客观情况,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

一旦发生鸡毛蒜皮的纠纷,双方都无法克制,导致打架。如果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分,或者一方先动手并继续侵害而另一方极力避免冲突,一般应认定该方还手的行为为防卫行为。

如果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报复,包括使用工具进行报复,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先做好了防卫准备,就影响防卫意图的确定。

防止防卫权的滥用被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明显的、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以可以认定的方式直接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以足以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手段进行故意报复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另外,最高法谈到虞照案:不应该要求正当防卫的反击强度要精确。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其中备受关注的“福州虞照案”赫然在列。

典型意义上,最高法提到,判断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性。辩护人不应该是要求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相同的反击方式和力度,更不应该是机械地理解反击方式和不法侵害应该是对等的,力度要准确。防卫行为虽超过必要限度但不明显,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华视点、@中国之声、@中国新闻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