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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领到红本本了!”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尘埃落定

2023-12-10 06:40 作者:岑岑 围观:

2020年11月16日,历经五次辗转登记结婚的尚女士终于拿到了结婚证。她立即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喜。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离奇“未婚女子五次结婚案”终于结案。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未婚女性五次结婚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和滥用的案例。当事人在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穿梭,证明“那个人不是我”。背负着她的别人的错误,在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下,终于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婚女子被“嫁”了5次。

2019年12月10日,尚女士与男友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处发现,尚女士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期间,先后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安徽围场、江苏如东等地与5名男子登记结婚,故婚姻登记处拒绝为尚女士登记。

尚女士不知所措!她根本不认识她登记结婚的五个男人,这五个地方她都没去过。她和男友反复向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解释,她从未结过婚,但她的5次“婚史”在系统里都记录得清清楚楚。更让尚女士气愤的是,报名处的工作人员还暗示男友交友谨慎,不要轻易把彩礼和房产给女友。

很明显,工作人员把尚女士当成了婚姻骗子。还好她男朋友没有怀疑她。十几年来,男友从未发现尚女士与其他男性有过亲密接触,坚信女友不可能背着她嫁给别人。同时,他们还发现,尚女士的5次婚姻登记信息都集中在2004年和2005年,但那两年她一直待业在家,从未出过远门,也从未丢失过身份证。

然而,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仍然拒绝办理。尚女士和男友既气愤又委屈,一时间又感到无奈。

无法取证,无奈提起行政诉讼。

领不到结婚证、领不到准生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孩子户口都会受到影响,尚女士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

为了尽快消除黑婚历史,尚女士选择了多渠道维权。她一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与五地民政局沟通,要求撤销相关婚姻登记。经调查,河北省公安机关向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了调查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女士的两次婚姻登记信息。

但其他三个民政局都表示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尚女士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4日,南通开发区法院收到尚女士起诉状,请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女士与沈的婚姻登记。

登记无效,民政部门判删信息。

南通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尚女士身在外地且怀有身孕,为使尚女士免于奔波之苦,审判长立即为尚女士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并进行了走访调查。沈、她的家人和邻居一致证实,照片中的尚并非冒名顶替,她在2005年嫁给了沈。南通开发区法院通过智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假结婚登记案,查明了尚女士被冒名顶替、结婚登记有误的事实。

在法庭上,民政局对他人以尚女士的虚假身份登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只有被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因此,民政部门无权像尚女士一样撤销“已婚”的情况。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案件。民政局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尚女士登记为婚姻当事人,明显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而且尚女士的“婚史”在国家婚姻登记系统中仍然存在,这种无效行为将继续侵害其婚姻权益。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补救,而不是以其没有权限为由,放任此类错误信息存在。

为确保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南通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8月判决尚女士与沈在如东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并责令民政局一并删除尚女士错误的结婚登记信息。

爱情接力,实现,美好的大团圆结局

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广泛关注。尚女士不可思议的五次“被结婚”牵动了大众的心,人们都希望尚女士能早日拿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结婚证。扬州的一位律师在阅读了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后,联系上了尚女士作为她的代理人。安徽、山东法院先后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确认假结婚登记无效,假婚姻关系不成立。

有了这三个“重”的判决,尚女士终于证明了自己从未结过婚,她又放心地走进了当地民政局。民政局局长亲自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看着来之不易的“红色笔记本”,尚女士深受感动。她想起了南通开发区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帮助和照顾。她在第一时间报告了喜讯,并特意通过手绘、感谢信、锦旗等形式传达了自己的无限感激。

■规则解读:有权必有责,违法必究。

本案判决确认尚女士假结婚登记无效,体现了以下三个裁判规则:

1.“重大、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救济请求。但是,可能有重大、明显违法并继续损害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定起诉期限的限制。无论从一般的社会观念、社会评价还是法律评价来看,登记结婚和离婚的效果与未登记结婚完全不同。名誉权是人格权益的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中,被指控的婚姻登记行为作出于2005年7月,尚女士于15年后提起诉讼,确实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但在尚女士确实有证据证明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登记结婚,导致其合法婚姻关系混乱、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前提下,仅在起诉期后拒绝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将难以体现司法保护民事权利、监督违法行政行为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适用的价值层次中,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高于维护客观的行政法律秩序。因此,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司法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

二、登记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履行认真审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和证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名。国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结婚的自主权,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经过必要的行政程序,履行认真审查的义务,确认婚姻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尚女士系他人冒用其姓名、身份与沈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办理,导致婚姻登记对象明显错误,客观上未能实现婚姻登记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尚女士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重大、明显违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符合“重大、明显违法”的标准,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符合法律的目的。

对于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积极纠正错误,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依职权不主动纠错的行政行为,经行政相对人和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应本着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启动调查纠错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人的损失。本案中,尚女士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屡遭驳回,是因为《婚姻登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胁迫结婚外,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任何以任何理由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请求。但无论是假名登记的婚姻,还是胁迫下缔结的婚姻,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名誉权。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属于应当纠正的情形。法律用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复杂的社会生活,执法者应该有举一反三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不是硬性执法。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会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结合个案对法律进行有目的的解释,以充分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法律的正当性。

专家评论:

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

结婚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会影响受害者真实的婚姻登记需求,甚至导致重婚而不自知。而且很多人害怕配偶已经结婚,“被结婚”也会损害人的名誉,降低社会评价。令人匪夷所思的“未婚女性五次结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和滥用的案例。当事人穿梭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试图证明“那个人不是我”,但发生在她身上的错误却久久得不到纠正。因为法律条文的一些小漏洞,她会不会起诉到法院值得怀疑,案件似乎进入了“法律死胡同”。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三个非常有价值的取向:

首先,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无论是用假名登记的婚姻,还是胁迫下缔结的婚姻,都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对于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机关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置之不理,无所作为。行政机关及时主动纠正重大错误,使行政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未依职权主动纠正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本着法律的精神予以受理。本案的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树立了法律里程碑,充分彰显了实质法治精神。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全面保护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本案法院不仅判决婚姻登记无效,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删除尚女士此前的婚姻登记信息记录,彻底解除尚女士的后顾之忧。这样的判决才是真正负责任的判决,既实现了公平正义,又塑造了司法的良好形象。

第三,这个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公共当局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当收集增多,个人信息泄露频繁,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概率增加。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即立法回应了人们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为了使法律条文发挥效力,政府有必要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从根本上杜绝“被婚”“被股东”的乱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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