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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樟树的奥秘,香樟树被罚14万

2023-11-09 18:27 作者:岑岑 围观:

前几日,读了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陈金林老师的一篇《过去十年,因为100棵这种树,69人被判刑》,说的是银杏树,颇有感触,引发了对另一种比较常见的香樟树的思考。香樟是一种在南方的行道边、苗圃里、小区里比较常见的常绿大乔木,为亚热带树种,近年来通过采用种子繁殖、扦插繁殖后人工种植数量大增,遍布南方的乡村城市。在民间,人们常把香樟树看成是景观树、风水树、寓意避邪、长寿、吉祥如意,深受广大城乡居民的青睐,通过网络查询,宁德、仙游、苏州、杭州、义乌、金华、无锡、马鞍山、安庆、南昌、九江、上饶、景德镇、贵阳、长沙、鄂州、绵阳、宜宾、自贡等地均将其选为“市树”“县树”。尽管香樟如此普遍,却也是同银杏树一样,已成为刑法保护的特殊树种,不可随意破坏。

一、香樟树刑法保护的法理渊源

香樟涉案入罪的原因来源于刑法的规定,这是现代法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梳理,1999年起,我们国家开始将野生的香樟树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由此开启了刑事介入评价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刑法保护的香樟涉案情况主要有:1.野生的香樟和列为名木古树的香樟,适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度;2.人工种植的香樟,按照普通林木或其他财物处理,达到一定情节的,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为了更好理解国家重点植物保护制度,本文就涉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情况进行梳理,并简要摘录如下:

(一)法律方面。最主要的就是修正后的《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文件,其保护的对象范围有所变化(缩小化):

(1)202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即法释(2020)2号

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2000年11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0)36号

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规定,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4个文件:

(1)国家林业部于1992年10月8日公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并没有将香樟列入其中;

(2)1999年9月9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公告的国务院于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务院国函[1999]92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香樟列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3)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其中(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4)2016年2月2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香樟树刑法保护的实践态势

2021年3月21日,以“刑事、香樟树、福建省、保护植物”四个关键词,在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检索,共得47篇文书,其中二件为民事案件,共收集45份刑事判决书,实际涉及43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加工、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三方面罪名。其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结果犯,要达到一定情节后果,非法收购、加工、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为行为犯,入罪门槛低;涉及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之下,基本上会并处罚金,缓刑的适用比例高。

福建香樟涉刑判决统计汇总一览表

(来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截至2021年3月21日)

共收集45份判决书,实际涉及43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加工、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野生香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百年香樟也属受保护的名木古树。

案 号

主 要 案 情

裁 判 情 况

思路分析

(2017)闽01刑终719号

为修寺庙通道,先毁香樟树4株后又硬化土地

没有认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罚;野生起源证据不足。

(2017)闽01刑终230号

勾毁香樟树35株

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闽0723刑初19号

六株野生香樟树被环剥树皮

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造成六株野生香樟树严重受损,影响其正常成长;2.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法定情节;3.有主动采取措施养护被损树木和自愿缴纳罚金酌定从轻情节。

(2018)闽0825刑初33号

一株胸径为35厘米的香樟树移植,造成据地面60厘米以上已干枯死亡,经济损失4652.29元。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 立案侦查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

2. 主动缴纳林业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可酌情从轻

3.犯罪对象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可酌情从重

(2019)闽0481刑初386号

非法采伐5株野生香樟树,立木蓄积2.9815立方米,

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缴纳生态植树保证金,捐款用于生态恢复,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

(2017)闽0703刑初66号

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楠木9株,将2个野生香樟树蔸运到老房子门口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9)闽0182刑初643号

挖两株野生樟树并移植到石井后山山脚下自家苗圃内,立木蓄积量共计0.24m3,直接经济价值损失4200元

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示,亦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樟树已移植到村居公园并已成活,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9)闽0725刑初164号

非法加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并收取加工费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香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该木材虽是从河道挖出,仍属刑法保护对象

(2018)闽0123刑初321号

(2020)闽0123刑监1号

一棵香樟树(天然起源)砍伐至枯死,立木蓄积量为1.181立方米,商品材材积为0.9448立方米。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闽012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书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闽0123刑监1号再审决定:

一、撤销(2018)闽012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薛英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闽0121刑初22号

勾机毁坏了天然生长樟树55株,立木蓄积量10.3882立方米,被毁林地面积4.5亩。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没有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是自首;庭审时虽有相应辩解,但仍能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认罪,是坦白,从轻处罚

(2018)闽01刑终671号

(2018)闽0121刑初55号

勾毁香樟树61株,林木蓄积量7.763立方米,起源为天然次生林。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二审维持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司法机关承诺愿意修复受损生态,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0)闽0783刑初81号

采挖移植1株野生樟,立木材积为1.9686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移植树木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非法营利,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闽0423刑初129号

毁坏野生香樟树三株,致使树木生长造成一定的影响,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毁坏的香樟树经鉴定未达到严重毁坏程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2015)安刑初字第355号

涉案六株香樟树已被截顶去枝,其中两株香樟树被挖倒,四株香樟树根部已被环状挖土球。被告人让工人将挖倒的两株香樟树在原地重新栽植,对另四株香樟树根部的泥土进行回填。立木蓄积为11.424立方米。其中被挖倒的1号树、2号树胸径分别为82厘米、52厘米,蓄积量4.53立方米。另外未被挖倒的3号至6号树胸径分别为55厘米、64厘米、57厘米、62厘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林业刑事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采伐立法本意应包含“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被告人采挖香樟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要件;被采挖的六株樟树中,二株樟树根部已完全与土壤割断分离,属于犯罪既遂;四株呈现根部环状采挖,与土壤尚未分离,树干未倒状态,系由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采挖的六株樟树均已原地复植成活,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7)闽0423刑初76号

1.甲采挖一个香樟树头,用三轮摩托车运回其家中,使用锯子、斧头等工具,加工成茶几(半成品)2.乙将该香樟树头运至城关根雕厂,借用高压水枪将香樟树头茶几上的泥土冲洗干净,运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非法加工香樟树兜一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非法运输上述香樟树兜,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闽0802刑初15号

村道边捡拾1株樟树,加工成:弥勒佛1个,价值300元;高矮凳胚9个,价值570元。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7)闽0722刑初54号

使用凿和铁锤在树干离地高度80-100厘米位置将三株香樟树环绕剥皮一圈,被环剥皮宽度15至20厘米,剥皮深度至木质部。经鉴定,该三株樟树为人工种植,蓄积量合计达8.619立方米。

故意毁坏财物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5)罗刑初字第297号

采伐两株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起源为天然,立木蓄积量为2.99立方米

1主犯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从犯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6)闽0782刑初141号

村集体所有的一株香樟连根挖起,打枝,树尾和树枝全部锯断,准备晾干后拿回去当柴烧。折立木蓄积量1.7833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采伐的香樟树重新种植成活,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5)永刑初字第308号

将该遗弃的香樟树树头和两截枫树原木运往雕刻店途中被查获。蓄积量0.7693立方米,经济价值500元,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5)侯刑初字第320号

在采挖现场看到3株樟树权属有争议,当场表示不再收购,现场采挖工人即停止采挖。3株已被挖开土壤而未被挖走的香樟树蓄积量5.9932立方米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林木呈不规则零星分布于山场田边地头,经采用林业基本图进行现场核对,被采伐地点不在“二类”资源调查下班内,涉案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起源天然。

在采挖现场看到林木所有权有争议,当即表示不再收购,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2016)闽0703刑初217号

将香樟树蔸装运至市区家门口,后又搬运到小学操场里准备自用。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6)闽0402刑初175号

合伙开设根雕店,来料加工南方红豆杉、闽楠、小叶香樟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鉴定,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闽楠、小叶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017)闽0703刑初211号

一香樟树蔸装运至某小区处,并待日后加工成茶几使用。经鉴定,该树蔸树种为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查获,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5)大刑初字第262号

持锯将一株香樟树伐倒劈枝、斩桐,立木蓄积1.1675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具有自首情节,且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7)闽0782刑初73号

非法采伐的四株树木的树种为香樟,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总立木蓄积9.175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对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反复,但在审判阶段能作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株香樟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且由被害单位重新予以栽种,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7)闽0824刑初154号

把一株香樟树根刨断拉倒。该香樟树的立木蓄积量2.898立方米。目前,该株香樟树尚存活。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是自首,且系犯罪未遂,可对依法减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及生态恢复保证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再鉴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5)连刑初字第102号

非法运输香樟原木三筒,计立木蓄积0.24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3元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香樟原木被查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5)连刑初字第109号

非法采挖樟树一棵,计立木蓄积0.291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8.7元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4)浦刑初字第66号

明知是香樟,无手续运输、进行初加工。鉴定为野生植物,立木蓄积量为3.92立方米。

非法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投案自首,且该案赃物已被追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015)连刑初字第110号

路边200元购买香樟树头1个(长50cm,口径36cm),运回家中用于加工根雕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计原木材积为0.053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0.1071立方米。

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立案侦查前,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视为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4)永刑初字第128号

锯伐集体所有的香樟树一株,装载途中被查获,鉴定林分起源天然,地径28cm,蓄积量0.2962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2014)杭刑初字第276号

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3亩,其中旧道路面积0.85亩,在旧道路基础上扩宽和挖平台占用林地面积1.08亩,毁坏松、杉、杂木立木材积6.1988立方米(包括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一株,立木蓄积1.9824立方米)。被毁山场权属为村集体所有,于2001年界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故意毁坏财物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自愿交纳了生态恢复补偿金

(2014)光刑初字第132号

自留山中一株野生香樟树,用柴刀将树根部树皮环剥一圈(7、8厘米宽),致该株野生香樟树枯死。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5)龙新刑初字第449号

被告人黄某甲向他人非法收购属香樟树头1个、闽楠树头13个、闽楠原木1节(原木材积0.7265立方米),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收购属国家二级保护的闽楠树头1个后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华某向被告人余某甲非法收购属国家二级保护的闽楠树头1个后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徐某、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出售属国家二级保护的闽楠树头1个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余某甲非法出售属国家二级保护的闽楠树头1个给被告人华某,被告人张某甲、余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廖某、邓某甲分别受被告人徐某雇请非法运输属国家二级保护的闽楠树头1个,被告人廖某、邓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3.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2014)泰刑初字第55号

路面拓宽造成被毁坏林木260株(其中含香樟树7株),立木蓄积量为10.295立方米;被毁坏幼树633棵(其中包含香樟幼树4棵)。被毁坏的香樟树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涉案林木被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与被害单位签订了生态复绿管护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毁坏的林木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且部分林木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酌情从重处罚。

(2014)永刑初字第466号

将香樟树根运输至被告人吴某某宿舍,要求被告人吴某某将该香樟树根雕刻观音像2尊、弥勒佛像1尊、寿星像1尊,并协商好加工费人民币4100元,被查获的4尊雕像制品均为野生香樟雕像,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构成非法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某某犯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5)侯刑初字第100号

11株樟树出售给林某己(另案处理),其中8棵樟树被采挖移植走,另外3株樟树权属有争议,树头根部周围已被挖出,没有移走。林木呈不规则零星分布于山场田边地头,经采用林业基本图进行现场核对,被采伐地点不在“二类”资源调查小班内。3株已被挖开土壤而未被挖走的香樟树蓄积量5.9932立方米;鉴定认为这11株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起源天然。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8株,经查,根据现有证据,8株香樟树无法排除是人工种植的情况,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是天然起源,但该部分的鉴定是在没有原物的情况下作出,缺乏科学性和排他性,故该部分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刑法总则规定的帮助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具有适用的效力,每个罪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个罪的帮助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只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帮助行为,即可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为帮助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定罪量刑,根据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过程中,其作用较大,不属于帮助犯的范畴。3.虽然森林法对村民自留地或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刑法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加以规制,目的在于严惩这些犯罪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优先适用的是刑事法律。4.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立法精神,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非法采伐、采挖、采集、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

(2014)光刑初字第68号

水库旁的烂泥里发现一个香樟树蔸,拖在路边晾晒。之后孙某某雇人驾车将该树蔸运往县城途中被查获。经鉴定,涉案树蔸地径38cm,高160cm,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4)永刑初字第64号

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一株,立木蓄积达0.106立方米

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所在村民委员会愿意协助帮教,可宣告缓刑

(2015)永刑初字第4号

查获的11件木雕工艺品中,1件为野生香樟,6件为野生南方红豆杉。

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4)连刑初字第18号

驾驶微型小卡车,前往山场盗挖此前发现的香樟树树头,运载树头回家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杂木树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香樟),价值人民币600元。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赃物被当场查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4)武刑初字第20号

办雕刻厂,在该厂内非法加工制作南方红豆杉和香樟树制品,其中南方红豆杉制品17件;香樟制品8件。非法运往武夷山市区被查获。经鉴定,25件为野生植物制品,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植物。

非法加工、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三、香樟涉刑案件出罪减刑的基本套路

经过对上述判决书的梳理,对于刑事实务中如何为相关案件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一些基本的出罪减刑套路,供大家参考。

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

1. 主观是否存在故意,即对犯罪对象为香樟的认知,会影响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还有动机的公益性或营利性等。

2. 涉案香樟树的一些具体特征,如林分起源、原生地类、权属性质、涉案数量、受毁程度、制品价值、脏物处理状态等,会影响定罪量刑,如果认定为野生的依据不足的话,则可能出罪。人工种植的百年老樟,也是受保护的名木古树。

3. 案发后积极配合态度,如自首、坦白,认罪、悔罪等。

4. 案发后的积极经济措施,如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罚金等。

5. 个人身份的一些因素,如初犯,年满75岁,低保户等。

6.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属于行为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则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并且破坏其皮、根、茎的行为,亦可能入罪。

附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给江苏省林业局的《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在依法查处毁林案件中,如果被毁坏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3)2001年8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 ,“......禁止采伐、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严格控制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对人工营造成片珍贵树木的采伐、采集,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主要的原生地或集中分布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建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管理;其它区域和零星分布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或采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含制品及其衍生物)。严格控制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

(4)2003年3月3日国家林业局给福建省林业厅的《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 号,“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5)闽高法〔2001〕395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 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 株以上或价值3000 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6)2005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林业刑事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采挖属于本人所有已枯死珍贵树木的树头(含树桩,下同),不构成犯罪;采挖属于单位或他人所有的已枯死树头且价值数额较大的,应按盗窃罪论处。未经批准擅自采挖属于本人或单位、他人所有已萌芽的树头,应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

(7)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1〕225 号)答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所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皮、根、茎等组成部分。”据此,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树头及其他部分的,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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