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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会不会故意做支架,医生隐瞒手术失误

2023-11-07 13:06 作者:岑岑 围观:

来源:【海报新闻】

6月10日,“老人突发脑梗,发现医生隐瞒植入支架”的词条出现在社交平台热搜榜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江苏宿迁,一名患者花了4.7万元在脑部植入支架,但医生未能成功植入,隐瞒家人已收取全部费用。事后,患者突发脑梗死亡,家属发现植入的支架不见了。当他们质问医生时,医生给出的理由竟然是“觉得丢脸”。网友大呼“难以置信”。医生应该怎么做?

医生:我怕丢脸,怕隐瞒,也怕被医院处罚。

据该报此前报道,今年3月18日,62岁的朱老先生因反复胸痛入住江苏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科接受治疗。经家属同意,4月6日,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齐某作为主刀医生,对朱老先生进行了经皮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家属提供的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也显示,术中齐选用了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将其输送至病变狭窄处进行松解。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到的血管狭窄问题得到改善,并告知家属手术成功。4月7日至4月10日查房记录显示,朱老先生术后病情稳定,症状好转。4月10日出院,家属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其中Neuroform Atlas进口颅内支架4.7万元。

5月4日,朱老先生突发严重脑梗。家人抢救过来做CT检查时,发现朱老先生颅内段部分动脉已经严重堵塞,之前也没有植入支架。朱老先生被转到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曾经的主刀医生齐此时承认,之前在患者颅内血管内植入支架失败。6月7日中午,朱老先生去世。

在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齐说:“说实话,我做了那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还没有放进去。我觉得很尴尬,也觉得自己有点丑。我下不了台。”

为什么不安装支架还收费?齐曰:“托架无用,亦废也。你说不收费。我能在哪里得到这个东西?然后还要让医院贴钱,(我)也怕被处罚。”

用户:太离谱了!面子比别人的命重要?

此事一经报道,网友大呼震惊,议论纷纷:

“天啊!这个人也配当医生吗?”

“这是拿别人的命和自己的脸比吗?”

“骗病人的头太过分了!”

“这哪里是民事责任?这是刑事案件,医生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法律会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是诈骗吗?齐医生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涉事医生该怎么做?

作者@安律师,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认为涉案医生可能涉嫌多罪:

1.涉事医生涉嫌诈骗。不管朱先生父亲的死亡与涉案医生没有植入支架是否有直接关系,涉案医生并没有为朱先生父亲植入支架,而是编造谎言称已经植入成功,然后非法占有朱先生的钱,这都涉嫌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500000元。

第二,涉事医生也涉嫌医疗事故。如果朱先生父亲的死亡与涉案医生未能植入支架有直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事医生不可能不知道不植入支架的后果,但如果朱先生父亲的血管如涉事医生所说在支架手术后状态良好,则涉事医生对朱先生父亲死亡事件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和过于自信,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但如果朱先生父亲的血管并不是完好的,而是如涉事医生所说的情况危急,那么本案中,涉事医生主观上对朱先生父亲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

第三,涉事医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涉事医生的刑事责任肯定是跑不掉的,但是什么构成犯罪还是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刑事责任,涉事医生还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涉事医生作为医院的医生,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其所在医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具体来说,本案中,医院作为经营者,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仍向家属收取4.7万元,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欺诈,无异议。也就是说,齐某伪造病历套取朱先生的进口支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医院不仅要返还朱先生的4.7万元支架钱,还要支付3倍的支架钱。共赔偿14.1万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本案中,医务人员齐某伪造病历,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谎称已经植入成功,属于错误行为,没有异议,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是生死攸关的事情,个别医生“一时糊涂”和“侥幸”的心理是建立在患者生命的基础上的。齐的做法不仅毁了他个人的名誉和前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以后的医患关系修复之路更加艰难。希望法律能给出公正的裁决,让齐为自己的“运气”负责。

(海报新闻编辑吴怡佳综合自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本报等。)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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