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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管理,适用《劳动法》吗?

2022-02-15 18:36 作者:文博凯犀 围观:

这个问题,应当从法律的规定上去找答案。

一、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适用于《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这句法规定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其中没有说机关、事业单位,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不包括在内的。这其中还说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他们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是不适用《劳动法》的。事实上,对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也就是公务员的管理,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可以适用,一般是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一国务颁布的行政法规来管理的。

从试用期就可以看出《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区别。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从法律效力来说,《劳动法》是大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如果《劳动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话,那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试用期不就违法了吗?这也间接的说明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管理。

正因为《劳动法》不适用于管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才会制定一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规范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是适用于《劳动法》的。

《劳动法》的第二条还作了这样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这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他们是没有编制的,不是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去这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就象去企业工作一样,他们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是要用《劳动法》来进行管理的。这就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与编外聘用人员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这种区别会反映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如在社会保险方面,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式工作人员强制参加职业年金,编外聘用人员虽说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但目前还没听说编外人员参加了企业年金的。还有,在担任领导职务方面,正式工作人员才能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编外聘用人员是不行的。

三、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也要求其正式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他们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个聘用合同的前面,会有这么一段话,那就是根据国务院的某个文件规定或者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

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书,即使签订的合同书名称中没有“劳动”这两字,但在合同的前面会有类似的这样一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因此,正式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虽然都与单位签聘用合同,但合同的依据是不一样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交流纠正。

其他网友观点

在我国,企业人员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而对于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来说,他们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和规范,一直是一件争议比较大的事情。

一些人认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因此不能适用于劳动法;一些人认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如果不适用劳动法,那么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适用劳动法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关系。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其实我们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人员是部分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但是必须先按照国家的其他规定先执行,而不在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我国在2014年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其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考核以及人事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条例》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只有当出现《条例》无法解决的争议问题时,再通过《劳动合同法》来寻求解决方案。当然,未来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改革,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将聘用合同纳入合同法的制度中进行管理,应该是改革的一个大方向!

我是职场问答达人流雷电,关注我,分享机关单位和国企的各种知识!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下方评论留言!

其他网友观点

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管理与协调,企业人员是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管理与协调,那么事业人员显然是不能遵循《公务员法》规定,他们是遵照什么法律法规规定来管理与协调的呢?事实上,2014年专门针对事业人员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各省也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事业人员就是按照这个法规规定来管理与协调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是专门管理与协调事业人员的,它也是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可以说,事业人员大的原则还是遵循《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但具体是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管理与协调的。比如事业人员同样实行合同管理,但其三年合同期满后,如果考核合格,是自动续签的,不能无故辞退,这一点与企业人员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事业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以及争议解决,也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大前提下进行的,牵涉到具体问题,则以《管理条例》规定为主。事业人员有编制管理,执行的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其晋升有管理职级,也有职称等级,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发展前途,这些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没有的。因而事业人员的管理,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有自己的专门规定,从法理上讲,是以《劳动法》为前提,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是由专门的《管理条例》 和规章制度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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