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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炒股欠的债前夫用还吗

2022-02-24 06:17 作者:京子光 围观:

家住北京某城区的男子李某于2016年结婚,与妻子张某并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2017年初,李某因炒股投资缺钱,向张某申请支援,张某同意借给李某50万元,并要求李某出具借条。

女子借给丈夫50万炒股,离婚后能讨债吗?还全款还是还一半?

当时李某手写了一张借条,载明“今欠张某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张某拿到借条之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了李某50万元。但不幸的是,李某炒股接连失利血本无归。

2019年,李某和张某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双方因这笔借款发生争议,张某要求李某限期还清借款,但李某一方面没钱,另一方面认为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应该偿还。

两人为此再次红脸,最终诉诸法庭。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李某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李某和张某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李某认为自己投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偿还该款项。但张某则认为该笔钱款属于自己个人财产,李某应当全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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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根据一审查明事实,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李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遂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金钱往来,到底应该怎么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吗?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借贷关系认定较为复杂。

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是借贷关系,这个争议是比较大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家庭关系,一般人认为既然共同生活了,双方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夫妻间即便有借款,但借贷关系是不能成立的,相当于左手交给右手,仅仅改变了控制权,并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当不构成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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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认知非常狭隘。我国法律规定,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在哪一方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但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本案中李某出具借条给张某,就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这时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如果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便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的借贷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适用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第二,证据提供相当关键。

无论是哪一种诉讼,证据收集和提供都是重中之重。本案中张某提供了欠条、转账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李某也认可其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但张某在否认借贷关系过程中,主张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出具借条是因为张某不愿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不得已而为之,但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认定李某借出该款项属于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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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张某主张该笔借款来源于自己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户仅能证明其结婚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但不足以证明该借款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因此结合本案发生的背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借款的处理方式。

夫妻间借款从本质上应当认定为善意行为,但离婚时若借款未能完全偿还,应当如何处理还得取决于借款的来源。如果借款款项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但如果借款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还款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不用全额偿还,只需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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