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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林炒股

2021-12-31 07:43 作者:紫牛新闻 围观:

乔阳在退休后花5万元参加了某公司一个预计年收益率达7%的投资项目,并得到业务员提供的担保。本以为万无一失能够赚点养老钱的他,不但没赚到钱,通过法院诉讼后,大部分本金还是打了水漂。

日前,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官提醒,在参加公司的投资项目时,即使要求业务员个人提供担保,也可能因为出借行为本身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最终造成损失。

投资5万元,到期后发现人去楼空

乔阳是一位退休职工,2016年9月份,他经某投资公司在淮安的员工胡小林介绍,花费5万元投资了该公司的一个项目,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该公司股东的一份对外债权,投资期限6个月,预计年收益率7%。

乔阳对这样的投资还是存有疑虑,于是胡小林个人表示由他来担保,并向乔阳出具了《担保书》,称如果乔阳的投资出现了任何资金安全问题,由他全权承担本息损失。有了胡小林的保证,乔阳就放心地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并向投资公司支付了5万元投资款。

2017年3月,投资期限届满,乔阳未能及时收回款项,并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于是将胡小林起诉至海门法院。乔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投资款5万元及利息1750元。

担保书属无效合同,业务员仅需支付1/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投资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侦查并最终获刑。

经法院审理,由于该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向公众募集资金,乔阳与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实质上属于向公众吸收欠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

因此,胡小林出具的《担保书》作为协议的从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介绍,根据《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胡小林是该公司的员工,其明知公司没有对外募集资金的资质而劝导乔阳到公司进行投资,其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最终判决胡小林向乔阳支付16000元。

法官提醒:担保可能无效,老年人应注意风险

承办法官表示,老年人在投资时,容易轻信一些投资平台的业务员、介绍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要求业务员或者介绍人个人提供担保,也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因为出借行为本身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最终造成损失。

法官提醒,投资理财需选择正规渠道,并详细了解投资理财的风险,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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