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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电影剧情「介绍」

2022-03-16 07:52 作者:admin 围观:

  12月16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赵某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三名男子组织

  越南籍人员偷越国(边)境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赵某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潘某任及其越南籍女朋友阮某金中(另案处理)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国(边)境非法获利。两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租赁一间民房,主要用于安排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境内的或在中国境内要偷渡回越南的越南籍人员在南宁时的食宿,以及联系上下家并安排人员的接送工作。

3名男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庭审中还饰词狡辩!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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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潘某任及其越南籍女朋友阮某金中租的民房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闭某庆接受他人委托,答应运送一批越南籍偷渡人员到南宁市,随后闭某庆找到被告人赵某强,让赵某强驾车到广西龙州县将9名越南籍偷渡人员运送到南宁市,并承诺运送一名偷渡人员就给赵某强300元的好处费。

  次日凌晨,赵某强驾驶小汽车去到龙州县水口口岸附近的高速公路旁与闭某庆及9名偷渡人员会合,随后赵某强安排9名偷渡人员乘坐其车辆前往南宁市,闭某庆将此行的目的地南宁市可利村的位置和南宁接头人阮某金中的电话发给了赵某强。

  当日10时许,赵某强驾车到南宁市沙井收费站时,发现有交警查车,于是驾车冲卡逃离并继续前往。到了可利村后,赵某强联系上了阮某金中,阮某金中让其带着9名越南人沿小路进村,躲在一片小树林等人来接。其间,阮某金中又让潘某任到村口接走了其中的3名偷渡人员(肖某义、肖某怀、古某娜)。之后,这3名偷渡人员在被阮某金中带回出租房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

  完成任务后,赵某强回到龙州,闭某庆给赵某强支付了2888元的好处费,由于赵某强的车辆被扣,闭某庆又给赵某强转了1800元作为补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赵某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对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潘某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只将房子提供给阮某金中使用,不知道相关人员来自何处,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这些人是从越南偷渡来的。

  被告人潘某任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潘某任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了辩护意见。其中提到,潘某任被阮某金中利用,才走上犯罪道路,且在犯罪过程中只起协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任接到的偷渡人员只有三人。此外,潘某任是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对潘某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闭某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都是添油加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并辩称其不知道所运送的人员为越南人。被告人赵某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不成立。因为赵某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行为的规定。而赵某强未与任何人合谋。此外,赵某强主观上没有组织越南人偷越国境的故意。若法庭认为赵某强构成犯罪,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宜,且赵某强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赵某强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后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赵某强与人结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潘某任、闭某庆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潘某任、闭某庆系罪责较轻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赵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多名外籍人员非法进图我国境内,无疑会给我国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风险,但各被告人在庭审中毫无悔意,仍饰词狡辩,因此,相关被告人即使是初犯,亦不足以酌情从轻处罚。

  12月1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赵某强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任、闭某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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