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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审问我可以保持沉默吗,警察有权利要求任何人配合调查吗

2023-11-22 08:30 作者:岑岑 围观:

大阅读|很好吃。

“吃屎吧你”,你很生气,

不过,港剧里还有一句流行的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会作为呈堂证供。

我看小君柔弱天真可爱的时候根本不懂。明明抓到的嫌疑人,却被迅速带回派出所审讯!何必说这句话呢?!看起来帅吗?

不应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一切都得从沉默权说起。

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是指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是“自愿”的,警察在讯问时可以选择不回答问题。如果不是“自愿”,所做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

但实际上,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警方很容易忽略这一修正。因为当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的供述是决定性证据时,任何一个稍有求生欲望的嫌疑人,在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后,都会选择沉默,这会导致警察陷入明明有罪却无法证明的憋屈境地。

直到米兰达警告出现。

米兰达警告

1963年,一名叫米兰达的男子因涉嫌绑架并强奸一名17岁少女,在美国凤凰城被警方逮捕。

然而,警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我们做什么呢

警方决定审问米兰达,希望用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

米兰达也没有辜负警察的期望。他诚实地承认了自己被强奸,并在供状上签了名。

然而,米兰达签署的供词中也包含了这段话:

我发誓,我是出于自愿做出这一声明的,没有受到任何威胁、胁迫,也没有换取任何豁免权。并且我已经充分了解我的合法权益,我知道我的任何说法都可能对自己不利。

意思很简单,就是米兰达同意自己的供词不是警察逼的,她也知道自己说的话会给自己定罪。

这一证词连同其他证据证明米兰达犯有绑架和强奸罪,被判20年以上。

事情没那么简单。按照电视剧的套路,米兰达并不是一个完全撑不过两集的人。被判刑后,20多年的惩罚让米兰达变成了恶魔。

他委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上诉说他的证词是被胁迫的,他不知道自己有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更重要的是,警察在审讯他的时候,没有告知他的权利和招供的后果。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米兰达上诉成功。

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警方必须确保嫌疑人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警察有义务告知他的权利。在米兰达的案件中,警方没有事先告诉米兰达,他不必回答警方的问题。即使米兰达签署的供词上写着“没有刑讯逼供”和“已知权利”,也不能证明米兰达知道自己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也通过米兰达案提出了“米兰达警告”,规定警察在逮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准确、明确地提醒被告以下四项权利:

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察提出的问题;

2.如果警察的问题得到回答,这些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3.可以请律师,讯问时可以请律师在场帮忙;

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院将为他免费指派一名。

为了不使供词等证据在法庭上无效,工作全部白费,美国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成小卡片,每次抓到犯人就把小卡片拿出来读。

经过这场官司,米兰达从一个普通罪犯变成了司法史上的著名罪犯,存在于警察和法学学生的脑海深处。

而且,虽然供词没了,但不屈不挠的凤凰城警方找到了米兰达的女友出庭作证,米兰达被判11年。

你以为剧情发展到这里就结束了吗?天真!

米兰达于1972年获得假释。为了谋生,他想出了一个主意——在米兰达警告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每张1.5美元的价格出售。

.

这才是真正的商人。

中国的沉默权

以米兰达警告为代表的嫌疑人沉默制度自1966年在美国确立以来,逐渐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还规定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人们最熟悉的港剧警匪片中的帅气台词。

但是,大陆并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最初,作为国家人权宪章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了沉默权。

中国也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作为缔约国,中国本应实行沉默权制度。事实上,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虽然与米兰达的警告相比不全面,但也与国际接轨。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第108条: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我们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嗯,就是只要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其知识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然而,嫌疑人如实回答的结果可能是证明他有罪...这显然不符合《公约》和第50条的规定。

深绿色是公约缔约国,浅绿色是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家,橙色是试图退出的国家,灰色既不是缔约国也不是签署国。

米兰达警告说,除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之外,还有两点:第一,嫌疑人知道他可以请律师为他辩护;第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犯了什么罪,如实回答的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程序正义,让“弱势”一方的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种方式。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还有一点。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对,就是坦白从宽。在法官的量刑建议中,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坦白程度减轻不同的刑罚。

问题是,“坦白从宽”能保证程序正义吗,嫌疑人说的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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