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造谣者被判刑,造谣4000+

2023-11-11 00:47 作者:岑岑 围观: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注意到,排在第一位的典型案例是“东莞格非”谣言案,该案曾引起广泛关注。

2021年11月,一位名为“飞哥在东莞”的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图片称:“东莞73岁清溪企业家娶29岁广西美女,彩礼88万+88万两居室+豪车一辆。”这条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引起大量关注。随后,拍照党发文称,这是2018年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与她爷爷的合照,但被传言是“一个有几个老婆的老头”。不久,“飞哥在东莞”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以个人账号“格非在东关”在网络平台编造故事,为房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在网上浏览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爷爷的日常生活》帖子,然后利用帖子图片下载并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该帖子,编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与29岁广西美女结婚并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等内容。上述帖子信息在网上被大量转载和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的谩骂和诋毁。上述帖子信息在相关网络平台上的讨论量为75608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在互联网上编造并发布诽谤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以诽谤罪判处吴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谈到本案的典型意义时,“两高一高”指出,传统的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此类案件应当告知后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

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及的侮辱和诽谤往往是针对陌生人的。受害者在认定侵权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需要准确把握对侮辱诽谤行为提起公诉的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网上对随机选择对象的侮辱和诽谤,可以使相关信息以“网络速度”在网上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会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还会产生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群体性恐慌,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提起公诉,可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提起公益诉讼。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结合侵权的对象、动机和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意见》还要求,要在网络暴力犯罪中体现严惩精神,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动者和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犯罪,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其他人员实施;编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性相关”话题;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起和组织。

转自:上官新闻

来源:大河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