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处理结果。

2023-11-04 01:43 作者:岑岑 围观: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部分公民个人隐私被泄露。一些市民出于“好意”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中转发,而另一些人则口头传播...这些没有边界和限制的信息传播行为,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呢?

案例1

1月30日,山西晋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医院家属信息在网上被泄露。接警后,警方立即调查核实,并于1月31日在该市某小区将违法嫌疑人陈某抓获。经查,1月29日,违法嫌疑人陈某通过微信收到在本市某医院工作的儿媳发来的发热患者住院信息图片,内容包括患者个人及病历信息。陈某随即将图片转发至微信群,误导网民大量转发涉及流行性疾病的病例,不仅影响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目前,陈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手表行业旅游

1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网友姚某红将微信内部工作群里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失主微信群,引起网友大量转发。1月31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3

西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陈雷、袁泉违反工作纪律,非法泄露新冠肺炎防疫相关人员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凉山州纪委监委对陈雷进行纪律审查,对袁泉进行监察调查。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但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能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突破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否则仍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级机关和企业有必要对疫情进行调查,消除潜在隐患。他们要做好信息登记,适当公布个人行程,限量传播防疫信息。同时,也应严格遵守非歧视、保密、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等一般规则,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从工作流程标准化、工作内容保密等多方面入手,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公民应积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报警、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已泄露他人信息的公民应迅速采取相关措施,如删除他人信息或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发表声明,避免不良后果扩大。如果看到其他类似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面对疫情,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切记不要伤害他人,理性抗击疫情。隔离不离爱,禁毒不换毒。尊重生命和隐私。我们要坚信,只要我们团结一致,就一定能战胜疫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