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男子殴打妻子致死被判死缓:曾将监控内存卡冲入马桶,警方找到关键一块

2023-11-02 00:01 作者:岑岑 围观:

黑龙江男子王志佳殴打妻子王,致其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志佳拆下家中监视器,将5张内存卡冲入厕所。随后,民警在厕所里找到了一张遗落的碎片,上面正好记录了王志佳殴打妻子的过程。

2023年1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志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父母经济损失4万余元。此后,知望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近日,王的母亲告诉记者,在量刑方面,他们一直希望法院能判处王志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宣判后,他们还想弄清楚一些问题:王志佳在殴打王后,并没有立即送她去医院,而是联系了她的父母。他们想知道接下来的两个小时发生了什么,男方家人有没有掩盖;王和王志家有一个一岁多的孩子,现在被男方家带走了。他们想争夺监护权。

一男子殴打妻子导致脑损伤。

无效治疗后死亡

回忆起女儿,的母亲王很自豪。

王出生于1990年,成长在黑龙江双鸭山的一个双职工家庭,是家里的独生女。她于2013年毕业于黑龙江科技大学。此后,她考上了公务员,继续读在职研究生。“我女儿的老领导说起她,说她阳光聪明。没想到会出这种事。”王的母亲说。

2020年5月7日,王与王志佳经相亲结婚,育有一子。2022年4月事件发生时,孩子才一岁。

同年4月2日22时许,夫妻二人在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小区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与此同时,贾·摔倒,造成王头部受伤。

双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3日5时05分,急救中心出诊,5时10分到达涉事小区。患者王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右枕部可触及血肿。被送往双鸭山市人民医院救治,途中呼吸心跳停止,进行心肺复苏。6时20分,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抢救。4月4日零时30分,王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是呼吸和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脑挫伤、脑癌、头皮挫伤。

王受伤后,王的母亲和家人第一时间不知情。4月2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王志佳通知了其父母,但未通知女方家人。

在一审案卷中,贾的母亲王某平作证说,2022年4月3日4时14分,她儿子王志佳叫她去他家。“十多分钟后,他来到我家,说他和妻子王吵架了。王昏迷不醒。让我去他家看看。他在我家呆了一段时间。等我到了他家,只见王躺在客厅的地板上,穿着睡衣,头朝向沙发,气喘吁吁像是在打鼾。我叫她,掐她都没人回应。我给哥哥哥哥打电话,让他们过来……”王某平的证词没有透露是否知道儿媳妇是怎么受伤的。

王的家人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王的伤情可能不是“纯摔”,遂报警。

在一审案卷中,相关材料证实,2022年4月3日6时41分,双鸭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尖山区居民王林(化名)报警,称其侄女可能被家暴在人民医院抢救,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王志佳的电话号码。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对王志佳采取强制措施。

王林的证言证实,2022年4月3日6时17分,他接到哥哥电话,说王在人民医院住院。“我赶到的时候,王已经在ICU抢救了。我嫂子以为,简单的摔一跤不可能这么严重。让我打电话给警察。6点41分,我拨打了110。”

王的母亲告诉记者,这已经不是她女儿第一次遭受家暴了。2021年,女儿被王志佳殴打致伤,随后被带走。从那以后,女儿在包括客厅在内的所有房间都安装了监控,一共5个摄像头。

被告被判死缓:

未如实供述,已拆除监控。

正是2021年安装的监控记录了王志佳施暴的过程。

王的母亲告诉记者,事发后,虽然室内监控被王志佳撤下,但内存卡被马桶冲走了。“但警方最终还是找到了那张没有被冲掉的存储卡,恰好是事发现场的客厅摄像头。”王的母亲说,她在庭审时看过相关监控,画面残忍,不忍心看。

一审判决书中,证人姜的证言证实,2022年4月6日14时许,尖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要求其到尖山区某小区拆除佳佳客厅电视墙后的厕所。拆完厕所后,他在厕所里拿出一张手机卡大小的存储卡交给了警察。

此后,委托当地数据恢复公司恢复了2022年4月2日21时30分至2022年4月3日5时存储卡内的监控视频,共拼接视频298段。存储卡回收的视频证实了案件的起因和王志佳伤害行为的过程。

根据一审判决,2022年4月2日22时许,两人在家中吵架。在推搡并扇了王的头和脸之后,他们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王志佳抱住王严敏,头朝下摔倒在地上。王多次呕吐后,王志佳给她吃了头孢克肟分散片,喷了云南白药气雾剂和冷敷止痛,然后回卧室睡觉。次日4时许,王志佳发现王昏迷不醒,向母亲王某平求助。5点左右,王被和她的亲属送到了医院。经鉴定,王系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4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志佳到双鸭山市公安局卧虹桥派出所接受讯问,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指控他有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志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志佳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随后的讯问中虽两次如实供述,但在随后的供述和庭审中否认了伤害的关键情节和主观故意,不算坦白,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一审判决认为,王志佳作案后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拆除监控设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不谅解,不存在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致,不能立即判处其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立即执行死刑的上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理念,故不予支持;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侵犯人身权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对提出的丧葬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志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父母经济损失40184.50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在法庭上。

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知望提出上诉。

王志佳认为,被害人王对造成本案存在过错;对王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一审判决采用的监控录像没有声音,不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一审判决采信的王2021年6月12日在双鸭山市人民医院的报告等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采信;我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因此,建议法院判处其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王志佳的辩护人还提出,王志佳在二审庭审时已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中,王志佳供述,将妻子扑倒后,将她扶到沙发上,找了两粒药丸给她吃,并用毛巾压住她的头部。在此期间,他的妻子呕吐了几次。说完,他就回卧室睡觉了。据王志佳供述,第二天4点多,他听到妻子鼾声大作。他走到客厅,看见妻子躺在沙发旁边的地上。“我拍了拍她,她没有反应。我给我妈打电话,让她来我家,挂了电话后,我就去了我妈家。到了我妈家,我妈正好出去了。我说我和王吵了一架,王头部受了伤。我妈听后去了我家。我在她家呆了一会儿,然后回了我家。我回到家,看见了我的大舅舅和我的二舅舅。”他说。

贾说,***妈让他去找王的身份证。他去车库找她的身份证。当他上楼时,看见120送王去医院,他就回家了。“7点多,公安人员给我打电话。我把家里监控撤了,把内存卡扔进了厕所,把王手机App的视频删了,去了派出所。”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志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琐事贾与被害人王发生矛盾,争吵中双方互相辱骂。但王志佳先殴打王,王志佳及其辩护人在本案中造成王过错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监控录像中虽然没有声音,但王志佳殴打王的全过程可以通过图像完整地反映出来,王志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视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采信的王2021年6月12日在双鸭山市人民医院的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贾在家庭生活中对王实施了殴打。王志佳及其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王志佳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王志佳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志佳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到王志佳的犯罪性质、行为手段及后果,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王志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

受害者家属:我还是想澄清一些问题。

王的母亲认为,警方最终恢复的监控记录了4月2日21时至4月3日5时的内容,而在二审的供述中,王志佳也称自己在4月3日7时撤下了监控。她想知道接下来的两个小时里发生了什么,男方家人是否有任何隐瞒行为。

此外,王的母亲认为,王志佳可能有犯罪记录。他用化名参与了一个叫曹某琪的男子故意伤害案。她向当地警方提交了取证申请。然而,这两份注明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并盖有尖山区刑侦大队公章的说明,并未能证实王志佳参与了此案。其中一份资料说明显示,由于2007年没有电脑办案系统,当时全是纸质卷宗,尖山分局立新派出所在现有的案卷材料中没有发现任何涉及王志佳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案卷。

除了上述问题,王的母亲还担心她的孙子们的支持。她说,事发后,她的孙子被男方父母带走了。这些天,她和丈夫都筋疲力尽,身体也不好。目前他们还无法考虑那么多。

转自:该报

来源:政法频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