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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是食品哪一类,酒是食品销售吗

2023-10-31 08:41 作者:岑岑 围观: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酒是食物。

问: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我司在申报进口时将一批货物的商品编码弄错,导致本应在法检目录中的货物未能申报为非法货物。会被海关处罚吗?

a:会被海关处罚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报关地向商检机构报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报检人、出入境快递企业或者报检人员未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信息、未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证明的, 或者拒绝对依法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因此,你公司未依法报验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典型案例:2023年3月29日,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向Y海关申报一票从日本进口的保税电商货物,品名为720ml等。,报关单号XXXXX0231000006461,贸易方式为保税电子商务,总价值437508元人民币。当事人误认为酒不属于食品,不需要检验。4月20日,经Y海关查明,当事人未对该批跨境电商网购的保税进口食品申报13位检验检疫代码,未申报为涉案产品报检。当事人的商品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于5月23日向Y海关缴纳了5万元案件保证金,属于从轻处罚。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以上行为如下:1。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供应链管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质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原始询价记录;4.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原始描述;5.微信通知截图;6.报关单XXXXX0231000006461等证据及所附单据复印件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与履约指南: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单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向申报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关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和使用。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报检企业、出入境快递企业或者报检人员未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信息并取得相关证明,或者未对依法报检的进出口商品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Y海关申报了一票从日本进口的保税电商货物。商品名称为720ml等。,贸易方式为保税电子商务,总价值437508元。当事人误认为酒不属于食品,未申请检验。2023年4月20日,Y海发现涉案食品为保税电商进口,但未申报为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当事人尚书的行为构成违法。

综上,当事人拒绝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Y海关决定对委托人处以人民币30626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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