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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 | 读一流名家,洞悉千百年来中国财政治国的秘密

2022-03-12 15:00 作者:admin 围观:

《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经典阐释》

刘守刚 林矗 宋浩天  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财政自古以来就被看作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作为古代世界治理最为成功的国家典范,中国在此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典籍、蕴含着杰出的智慧。但一方面这样的典籍过于浩繁,并不适合一般读者的阅读,另一方面时移势易,许多经典内容不经现代阐发的话,其中的智慧难以为当今的读者掌握。

本书围绕国家治理活动,选取中国古代学者对财政工具运用的思考以及典章制度随时代而变革的线索,为读者揭示中国古代财政治国的秘密以及其中凝聚的智慧之光。

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面对着如此悠久、如此规模的国家,当今中国人在自豪感油然而生的同时一定会有疑问:如此庞大、如此复杂的国家是怎么兴起、如何维系的?它是怎么进行有效治理并创造出灿烂文明的?为什么中国在向现代国家转型时并未出现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那样的崩解局面而实现了整体的转型,可相对于日本来说为什么现代国家转型之路却又如此的艰难?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洞悉千百年来中国人用财政工具治理国家的秘密。要洞悉这样的秘密,除了要阅读以增长智慧著称的历史著作外,还有一个必要的途径就是,读那些第一流政治家与思想家的作品,看看这一个个鲜活的历史人物在当时对运用财政工具治国是怎么想怎么做的。本书的目的就在于,选编一些在历史上影响国家治理与理财活动的经典文献,并站在今天的角度加以阐释,以揭示古代中国成长的财政轨迹及其中积淀的历史智慧,并分享那些曾经最伟大的头脑在思考国家制度设计、治国理财方法时迸发的智慧灵光。

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一书,被中国政治思想史学者认为是一部具有启蒙性质的批判君主专制的名著。该书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深刻反思,批判了秦汉以来特别是明代的君主专制制度,激烈地反对“家天下”的观念,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等一系列具有近代政治色彩的主张。在书中,黄宗羲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君和臣的设置,但主张君主开明、强调平等因素、要求扩大社会对执政者的监督权等。在中国治国理财思想中,黄宗羲的主张具有衔接古今的意义,既承接了古代治国思想中主张的君主职位公共性等成分,又为未来中国向现代的转型奠定了基础。在清末维新变法运动中,《明夷待访录》对谭嗣 同、梁启超等人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后来,它又影响了辛亥革命时期的孙中山、邹容和陈天华等爱国志士。

黄宗羲的田制理论

在黄宗羲看来,土地制度的设计,一要体现君王有养民的责任,立田制需要承担为民制产的责任;二要承认民众“人各得其私”“人各得其利”的合理性。他借古名“井田制”来命名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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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的井田制方案

一般认为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时期,它在性质上应该是土地国有制或者某种共耕制。不过,对于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当今学术界仍有较大争议。《孟子·滕文公上》一文中是这样描述井田制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也就是说,长、宽各百步的方田称为一“田”,一田的面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因此而得名。《周礼·地官·小司徒》也如是记载:“乃经土地而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此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对于井田的具体内容,后世学者的普遍看法是:所谓的“井田”,其实质是由政府出面进行规划、拥有一定面积与疆界的田地;井田规划在各地区又各不相同,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到了帝国时期

土地制度名义上全部归皇帝所有,但在实际上产权分别属于国家、地主(包括皇室在内)和自耕农。一般来说,只有在特殊时期(如战争期间)或者特别地点(如边疆地区),国有土地制(即官田)才比较盛行。如魏蜀吴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有军屯和民屯,土地皆属于国有,而屯田之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在帝国正常时期,君主除了留有一部分土地在自己手中(即皇庄)外,大多数土地以授田、恩赏、出售或确认占有等形式,归为地主或自耕农拥有,只有少部分以官田的形式保持着国有的状态。不过,帝国君主对于民众的土地仍保留调整的权力,特别是在王朝中期土地因兼并而呈集中状态时,调整田制常常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呼声。到了宋代以后,国家“不立田制”才成为政府的自觉行为。

因土地高度集中于官僚地主手中,大批无田耕种的农民流离失所。为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黄宗羲提出改革土地制度。在《原法》篇中,黄宗羲便已主张恢复井田制度。在本章所选的《田制》诸篇中,他再次提起古代的井田及“什而税一”制度。他说,古时土地广阔,民有田可耕,“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又称“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在井田制度下,土地皆由君王授予人民,即君主为民制产。但在此一制度被破坏后,人民只好自行出钱买田。此时君王并不授田于人民,却还要向人民抽税,因而即便税率再低,都比井田十分税一来得重。

在黄宗羲看来

井田制废除后,百姓的田赋负担日益繁重。三代社会的赋税之所以合理,根本原因在于井田制是以土地为君主所有为前提的。因此,在井田制破坏以后,尽管汉初田赋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汉文帝、汉景帝时实行三十税一的政策,汉光武帝初期实行什而税一的政策,后又改为三十税一,但都没有得到薄赋爱民的美誉。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田土的肥瘠差别异常悬殊,却以上上等级土壤出产为基础征收田赋,再加上天灾人祸的发生,因此即使是三十税一,对百姓来说也是较重的负担。汉代之后的情况更为糟糕。君主既不能授田于民,又拘泥于井田什而税一的制度,“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呜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因此,在井田制废除的前提下,若统治者尚能顾虑民生,就需以下下等级田地作为准则来征收田赋。

除了正式田赋负担外,还有其他赋税负担。

在汉武帝时,考虑到国家用度不足,卖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为,但终究不敢增加田赋。可到了后来,不但田赋什而税一的原则守不住,税率愈定愈高,而且其他负担也是愈来愈多,于是民生的困苦也就日甚一日,黄宗羲称其为历代君主的“因循乱世苟且之术”。换言之,此时即使田赋恢复到三十分之一的税率,同古代相比,百姓的负担也更为沉重,“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黄宗羲认为

君王有养民的责任,因此必须在土地制度方面作出改变,即实行“授田养民”,或者说“为民制产”,为此必须恢复井田制度。黄宗羲心目中的井田制度及其意义,主要承袭自孟子。对于土地制度,孟子的说法是:“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正经界,指的就是恢复被破坏的井田制。除了恢复井田制外,黄宗羲还指出,必须重新制定国家赋税制度,且必须以最困苦的百姓生活作为参考标准,以免赋税制度造成民生的困苦,“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那么,井田制能够恢复吗?

黄宗羲在《田制》中列举了正反两种意见。一类以苏洵为代表的儒生,他们认为“井田必不可复”,其理由就是“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但是黄宗羲马上对之进行了驳斥,认为其理由完全不是真正为井田制着想,并没有切中根本方面。另一类以胡翰、方孝孺为代表,他们虽然竭力主张恢复井田制,但是也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黄宗羲认为,他们的观点都不能与为民制产之义相符,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故要彻底解除民生的困苦,唯有恢复井田制度。

事实上,黄宗羲的井田制,重点不在于恢复土地的国有或者将土地划成井字形状,而在于国家给民众授田。授田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掌握大量的土地,可明末清初时国有土地并不多,大多数土地被官僚地主占有,而黄宗羲的授田方案并不主张剥夺富人占有的土地。他本人反对西汉董仲舒以来各种以夺富民之田实施限田、均田政策的主张,“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

如何才能在不触动当时的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基础上解决流民耕地问题呢?黄宗羲提出了具体方案。黄宗羲先从屯田入手,认为屯田与井田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如能将明代所实行的卫所屯田制度稍加变通扩大,则天下绝大部分的土地都可用以授予人民,而仅余极小部分由富民分占。如此既可以避免夺富民之田以生乱的弊病,又可以合乎为民制产之义,使井田制度重复推行。

然后,黄宗羲进一步以屯田的成功来论证井田制是可以恢复的。他指出,后代的亩比古代的亩大一倍,每军五十亩,相当于周代一夫授田百亩。他粗略计算道:“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干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既然十分之一的土地能授田,由一而推九,似乎不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况且,在七百多万顷田中,官田占三成,这么多官田为推行授田制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黄宗羲看来,统治者可仿照明初卫所的屯田办法,实行“复井田”,将国家拥有的土地(官田)授田于民,按每户50亩的标准授田。至于授田后尚余下的田地,则任由富人占有。这既可以实现授田制,又可做到不夺富人的田。此外,这也能大大提高被授予田地的百姓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赋役亦得以均平,政府的赋税收入会随之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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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方案的历史意义

黄宗羲的井田方案,体现了中国治国理财思想中传承已久的“为民制产”精神。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要主动承担起为民众配置田地资源(确立产权)的责任,一方面让田地得到有效开发,保证正常生产;另一方面让民众能够养活家人、承担赋税。虽然传说的早期井田制已经体现了为民制产的精神,但对该制度精神的最早表述来自孟子:“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后来,为民制产精神也体现在历代治国理财的活动中。史学家钱穆在评论唐代租庸调制时,曾揭示了蕴含其中的为民制产精神:“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以向国家完粮。”黄宗羲之所以沿用孟子津津乐道的井田制名称来设计他的土地制度,也正是为了贯彻为民制产的精神。

黄宗羲把自己的方案称作“复井田”,但实际上该方案与古代以土地国有(或共有)为前提的井田制方案完全不同。黄宗羲的方案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解决土地问题,即对原属私人产权的土地概不触动,而且还要把现有的全部官田都转化成私人产权。这一土地方案,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即希望实现为民制产,让大批无地农民得到土地,以发展社会生产。不过,黄宗羲希望将政府掌握的官田以每户50亩的方式授予民众,注定是一个空想。这是因为,一来政府并不掌握足够数量的可供分配的土地,黄宗羲在账面上看到的大量官田实际上已经被各级官僚私有化;二来无论明末的统治者还是清初的统治者,都没有这样做的内在动力。

上文选自《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经典阐释》

资料:复旦大学出版社

编辑:徐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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