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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炒股全输了会扣我钱吗

2022-02-14 05:44 作者:界面新闻 围观:

记者 | 孙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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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于近日连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

据上海证监局官网,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和公司职员“李某鑫”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开诚投资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和“李某鑫”账户,并由开诚投资副总经理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这两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上海证监局连发三份处罚决定书,不仅对借用证券账户的开诚投资开了罚单,也对出借账户的个人李某和李某鑫进行处罚。

上海证监局认为,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

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

依规,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这类案例大多对账户借入方进行处罚。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个人出借证券账户成为法律红线,此次上海证监局重拳打击借出方,也为市场敲响合规警钟。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账户的规定强化了实名制要求,新旧条文存在较大差异:

新条文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旧条文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新旧证券法的主要变化是,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条规定,对应的处罚是证券法第195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孙小东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就行为主体而言,旧法规制的主体仅有“法人”,而新法将这一范围扩大至“任何单位及个人”,即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打击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更为周延。

“就违法行为的范围而言,旧法仅禁止‘出借’,而新法除了禁止‘出借’,还禁止‘借用’。可以类比于本来仅规制‘卖’的行为,现在将‘买’也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有效保障了证券账户实名制度的实施。”孙小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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