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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教炒股(直播炒股违法吗)

2022-01-01 01:50 作者:盈科倪灿律师 围观: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老是刷到“直播间老师荐股设套坑投资人”的文章,上市公司嘉美包装上演“杀猪盘”4个跌停、中源家居上演“杀猪盘”3个跌停等等,11月5日,证监会发文提示股民注意杀猪盘风险,11月26日,新疆证监局发文提示网络直播平台“中天在线”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一方面,各大“股神”、“大V”都想通过网络掘金,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直播荐股,那么直播荐股到底存在哪些危害,又可能涉嫌哪些刑事风险呢?笔者作为一名关注证券交易行业的律师,下面将结合以往判例,简要分析网络直播荐股的法律风险。

任何的直播最终都要实现盈利,主播也不可能永远免费为粉丝服务。涉及到股票类直播,主要有以下几个变现方式:1.开班收咨询费卖课程,以及转化为代客理财。2.与其他机构合作,如配资、开户、庄家出货接盘。3.做虚拟盘搞诈骗。下面我们就上述变现方式逐一分析:

第一种模式:开班收咨询费及代客理财。

这种情况是目前网络上最多的,往往一些个人投资者在微博、微信上积累粉丝、稍有名气后就会考虑建群,先是收点咨询费或者打赏,再是收会员费或课程费,最后可能会筛选客户进行代理操盘。笔者不是说这样做不好,相反笔者认为任何的知识付出都是其成本和价值的,比如笔者的法律服务或者主播的直播服务,但是股票直播行为是否会构成违法进而导致主播遭受处罚,这是每个从业者都需要清晰理解的。

涉及到直播荐股、卖课程的行为,我们可以参考今年1月13日上海松江法院关于“股轩堂”网站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判例,该判例也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于证监会官网。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元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发布大量“高级课程”“导师析盘”“战绩回顾”等含有指导股票交易的内容,吸引投资者关注。公司通过虚构员工“大型券商”“私募机构”从业经历、编造“历史战绩”等方式,将其包装成“胜率高”“盈利稳”的“导师”“股神”。在一年多时间里,公司向超过3000名投资者收取3800余万元会员费,非法提供“推荐股票”服务。

最终,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主犯戴某判6年,其余人员判2到1年不等,各被告均认罪认罚。』

因此,网络直播荐股行为其本质为《证券法》第120条中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该业务属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该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在今年4月份公布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推荐基金也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范畴。

有人会说,我不荐股,我就写写文章分析宏观政策,积累粉丝数量,到一定阶段后就接广告、代理证券开户、代客理财呢?这样行不行?

笔者认为,如果单纯只是宏观分析,不涉及单只股票/基金点评或推荐的,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此基础上接接广告、代理证券开户是可行的。如果要经营代客理财,建议注册投资公司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否则也存在被认定非法经营的可能性(有刑事判例)。

第二种模式:与其他机构合作,如配资、庄家出货接盘。 除收咨询费卖课程外,股票直播方可能会与配资方合作经营股票配资业务,甚至与庄家合作出货套现,那么这种合作又会涉及哪些刑事风险呢?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股票配资大概率要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在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均已有刑事判例产生,因此直播荐股+股票配资是违反了两项证券特许经营业务,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概率更高。

那么如果直播方配合市场内大资金出货呢,如开篇所述的嘉美包装、中源家居上演的“杀猪盘”一样?有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那里等着。根据《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规定:“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因此,“杀猪盘”行为很显然构成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落入刑事打击范围。

第三种模式:引入虚拟盘实施诈骗。

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积累粉丝后,逐步将粉丝引入股票、期货、外汇虚拟盘或者空气币、邮币卡等虚拟盘中,肆意操纵标的价格涨跌,引诱投资人爆仓、割肉,骗取钱财,这类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经笔者检索,今年以来各地法院已判处了一批关于利用直播方式指导行交易邮币卡的刑事诈骗案件。

总结:

通过笔者以上的分析,相信诸位对网络直播荐股的行为有了一个总体性的认识,总之一句话,证券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诸位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得慎之又慎,切勿踏入非法经营范畴。

倪灿 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盈科资本市场内核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证券资管、投融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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