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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炒股(口头协议委托炒股亏损)

2021-12-27 22:02 作者:周到客户端 围观:

桃姐和小美口头协议开一家面馆,由桃姐代表小美履行相关义务。不久,面馆关门,小美以她跟桃姐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未由,要求桃姐退还她的股本。日前,上海宝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小美的请求。&nbsp>“签”口头协议合伙开面馆,亏钱后要退回股本,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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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面馆“签”口头协议

这事还要从2018年冬天说起。那天,桃姐与同事兼好友小美在一家西安面馆吃面时,发现面馆生意不错,便动了开一家面馆的心思。小美得知桃姐的想法后,表示愿意入伙。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考察调研,桃姐计划面馆总投资120万元。由于涉及资金量较大,桃姐决定将120万元分为10股,每股12万元的方式引入其他合伙人。其中,小美与桃姐口头协商,由小美出资12万元,占股10%。两人还约定,由桃姐代表小美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等事宜。

小美在微信上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5月向桃姐转款12万元。

第二天,桃姐把小美拉入一个群内成员数人均为面馆股东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包括小美在内的数名股东对入股数、利润分配方案、装修设计方案等等均进行过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1月,店铺正式开业后的经营过程中,桃姐同样在群内告知各股东收支等经营账目。

然而,尽管前期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是面馆开业后,客流量还是远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面馆经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两三个月后,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其他合伙人表示不想再继续垫钱经营。在征询了小美等人的意见后,桃姐于2020年1月决定关闭面馆,并将剩余资金1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退还各股东。

关店后合伙人提出退回股本

面馆关闭后,小美为了“追回”投资损失,突然变了口风。

“桃姐,你打10万元借条给我吧,其余2万元算我交学费了。”小美发送微信消息给桃姐。

“小美,这我真的没想到。我们都有聊天证据的,你是以参股形式进来的。小美,真心没想到你也会和我来这一套。”桃姐回复说。

“我们没有签署任何的分配权益。我也没有享有任何股东权益。”小美回复说。

随后,小美于2020年5月将桃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桃姐需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

“签”口头协议合伙开面馆,亏钱后要退回股本,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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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口头协议合法受保护

庭审中,被告桃姐辩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通过微信将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已经发送给原告,原告当时在微信中均表示认可和同意。在合伙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并未出现任何违约等情形,故不同意原告小美的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就原、被告双方的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均征询过原告的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并且,原告对于由被告代理其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等事宜均予以认可,被告桃姐与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到合伙面馆的筹备、装修、开业、运营直至停业、清算,均通过微信与原告小美及时进行了沟通,对于面馆停业等重大事项均征询了原告意见。

面馆开业时,原告小美也到现场查看。除了通过微信发送面馆收支情况外,被告桃姐也邀请原告前往面馆查看账目。由此可见,被告桃姐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原告小美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原告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被告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小美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考虑到合伙面馆已停业,且相关合伙人也对剩余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酌情确定双方投资协议于该案开庭之日予以解除。

本案中,在双方合同解除前,原告主张的投资款已投入合伙面馆。在面馆因亏损停业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改此前说法,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款10万元的借条,并表示案涉投资款是被告向其借款。原告小美上述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桃姐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并驳回原告小美主张被告桃姐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小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及《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但是合法的口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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