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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口袋化,口头寻衅滋事

2023-12-02 11:30 作者:岑岑 围观:

# 80岁老人多次上访被判刑#寻衅滋事罪被视为口袋罪有几个原因。

1.立法: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的继续。

它本身是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相区别的,它本身就是流氓罪的主要构成之一。请注意79刑法中流氓罪的表述:

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明显,流氓罪虽然不存在,但其主体部分还是保留了下来,只是分了三个罪名。

刑法97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文章中也列举了一系列典型的“流氓”行为,“流氓”是刑法79条中最著名的口袋罪之一(这个隐含前提不用论证了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法官的主观色彩影响很大。行就行,不行就不行。

2.执法:定罪缺乏门槛。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和非法经营罪的“口袋”不是一回事。

非法经营罪因为被判定为“非法”,所以是个口袋。只要有新的其他法律限制某一类经营行为,就可以依据这个法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虽然它有明确的定罪门槛(数额标准),但它的门很多。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在于其价值判断非常模糊——在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罪名不仅数量众多,而且没有定罪门槛。因此,在实践中,它最常被滥用的情况是:

两个人在街上“你看什么”和“你看什么”打了起来,A打B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他没有受到轻伤,所以不能以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以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由于不符合定罪标准,可以判处较重的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

虽然刑法规定了“情节恶劣”才处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节恶劣”就处罚谁是没有问题的。类似的情况还有销售假药罪。在没有明确定罪标准的前几年,购买一瓶进口药(未经批准的进口药视为假药)就可以定罪。

3.解读:可以根据需要扩展到所有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要求是“见义勇为、激烈搏斗”,具体客观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恐吓、制造事端等,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用来“制造事端”的各种行为。这些都是很模糊的,主观影响很大的概念。

所以,寻衅滋事罪和帮助他人罪中的那些概念,在解释的过程中,可以自由地引申到任何他们想攻击的地方。

正如优宣在楼上所说,应该明确“公共场所”是仅限于物理空房间还是可以包括网络空房间。其实这个问题确实已经明确了,但不是2013年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而是2013年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比如,2017年于欢案,按照当时寻衅滋事罪的标准,讨债人采取的羞辱、恐吓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其实得益于2013年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门槛), 但是到了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出来的时候,这种讨债行为又可以定义为寻衅滋事罪了,所以就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没有罪,一个解释。

4.不要忽视聚众斗殴罪。

前面是寻衅滋事罪。事实上,作为流氓罪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聚众斗殴罪也被滥用得很厉害。而且随着2013年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门槛后,无门槛聚众斗殴罪由于只需要满足“三人”+“(准备)斗殴”的要求,有进一步“中饱私囊”的趋势。

比如A在盯着B,而有B的C在盯着A,A不愿意做,B在做。

三个人动手,都犯了聚众斗殴罪。原因是“甲和乙凑了三个人”,属于很多人。

甚至不需要危害后果,但这种用法显然违背了本罪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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