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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命案,安徽医科大学砍杀案

2023-12-02 11:17 作者:岑岑 围观:

上一篇,笔者聚焦了一起发生在11年前的命案,讲述的是一位夜归女大学生遭遇不测的悲剧。(相关链接:夜归女大学生遇害,凶手为何免死)。今天我要讲一起发生在四年前的血案,讲述的是一位女大学生在教室里遭遇不测的悲剧。

两起案件都发生在安徽省的第二大城市芜湖市。在11年前那起案件中遇害的女生,是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这所学校位于芜湖市城南的高教园区,紧邻商贸学院西侧,是皖南医学院滨江校区,这里正是今天我要讲述的这起案件的发生地。

案发地点的地图

血染教室

皖南医学院是创办于1958年的安徽省老牌医学院,其附属医院芜湖弋矶山医院有着百年历史,据说宋美龄1928年曾经在弋矶山医院接受过治疗,蒋介石曾为弋矶山医院题写过院名。

皖南医学院的老校区距离弋矶山医院不远,位于芜湖市老城区的赭山脚下。进入新世纪之后,芜湖市提出“东扩南进”的总体布局,在城市的南部建设高教园区,芜湖市大部分高校纷纷进入园区开辟新的校区,皖南医学院自然不甘落后,一座面积更大、设施更完备的滨江校区,在城南的高教园区拔地而起。本文中的两位当事人,便是皖南医学院滨江校区护理学院2016级的学生。

且让我把时间拉回到四年前。

2017年12月29日,这一天是星期五,也是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天全市就要开启连休三天的元旦小长假,芜湖高教园区的各所大学自然也不例外。

这天上午,皖南医学院2号教学楼2107教室照常上课。大约11时许,授课的梅老师宣布下课,女生小汪收拾好课本正准备从教室的后门离开,突然被同班的男生施某拦住了去路。

“我们出去谈谈。”施某说道。

小汪与施某曾经谈过恋爱,五六个月前,小汪提出了分手,但施某始终不肯死心。可能是因为明天学校就要放元旦小长假了,施某决定今天要和小汪做个了断。

见小汪躲开他完全没有谈谈的意思,施某突然用右手搂住了小汪,吓得小汪急忙向老师和同学呼救。不料,施某的左手迅速从怀里掏出一把长长的折叠刀,向小汪的脖颈和脸上一阵乱捅!

突如其来的惊悚一幕,把教室里的老师和同学们惊呆了!女生小刘和小任等同学当时就在不远处,立刻奋不顾身地冲上去拉拽施某。可施某依然一边勒住小汪的脖颈不放,一边疯狂地叫道:“你们都让开,今天她必须死!”

此时,小汪的脸上被割了一条长长的口子,嘴巴里开始往外吐血,手臂和脖颈等部位都在流血;拉拽施某的女生小刘也被施某乱舞的凶器刺伤了耳朵,鲜血直流。

护理专业的学生以女生居多,像施某这样学护理的男生凤毛麟角。现场的女生见此情景,赶忙跑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呼喊路过的男生帮忙,正在讲台前收拾教具的梅老师,也赶紧叫来学校的保安,班长小储当即打电话向辅导员张老师做了报告,学校保卫处的同志赶到现场后立即向公安局报警。

在多位男生和保安的帮助下,小汪总算脱离了施某的魔掌,她靠在了教室后门的墙边瘫坐在地,头上、身上、地上,满是鲜血。

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拉开的施某并没有打算逃走,他从教室的后部走到讲台旁边,突然用手中的折叠刀割向自己的颈部,然后倒在了地上。

有学校保安立刻夺走了施某手中的凶器,班长小储也急忙跑到施某身边,见他脖子后面开始流血。此时施某让她帮忙掏出口袋里的一个信封,小储同学后将信封交给了辅导员张老师,张老师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一封施某书写的绝笔信。

教室里血腥的场面震惊了校园,所幸没有人员死亡。伤者后来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汪面部、颈项部、双手等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小刘同学经诊断是左开放性耳部损伤。

自刎的施某,伤势并不太重,他在医院里住了10天便基本康复。2018年1月8日,康复的施某被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爱生恨

皖南医学院滨江校区

1998年出生的施某是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2016年9月考入了皖南医学院护理学院。刚刚进校参加军训,他便结识了也在参加军训的女生小汪,小汪是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

两位来自县城的新生都不到20岁,离乡背井在异地校园里开始新的高校生活,既体会了摆脱父母管束的自由,又对陌生环境和异性的追求充满了新鲜和好奇,同时也难免生出些许思乡和寂寞的情绪。局外人并不清楚小汪和施某最初是谁先看上了谁,班里的一些同学只知道这两名新生认识不久便谈起了恋爱。

然而恋爱不满一年,小汪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与施某分手。恋爱期间,两人之间发生过什么,局外人同样并不清楚,但部分同学知道施某不肯罢休,依然对小汪“死缠烂打”。

2017年8月10日,小汪放暑假回了老家,施某甚至追到太湖县恳求汪某与其复合。当时小汪在两位朋友陪同下,在太湖中学的操场上与施某见面,她没有让施某如愿。当时陪同小汪的朋友事后向警方证明:“双方发生了冲突。”

暑假结束以后,小汪和施某都返校上课。为了解决情感纠葛,两人于9月10日在芜湖市城南的一个KTV包房里见面。据小汪事后陈述,在KTV里施某以自杀相威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汪报警,施某于当天被警方传唤。

芜湖市弋江公安分局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小汪报警称当天被前男友施某强奸,经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某涉嫌强奸,故未立案。

据施某后来供述,虽然警方没有立案,但学校知道了此事,并要求其家长到校陪读,让他感觉同学们对其有了看法,开始有了要报复小汪的念头。

此时已经进入秋冬季节,高教园区肃杀的景致和日益寒冷的天气,让施某的内心愈加沉郁阴冷。

2017年11月底,“因爱生恨”的施某似乎有些走火入魔,他开始制定杀人计划,并在网上购买了折叠刀、手术刀、注射器、氯化钾、氯化镁等作案工具。

12月28日,施某将作案工具装在一只双肩包里,接着来到距离学院不远的布丁酒店订了一间房,交了住两天的押金。然后他将包里的折叠刀和手术刀以及遗书等物品随身携带回到学校,准备伺机对小汪下毒手。

就在这一天,有同学在施某的QQ空间里,看到了这样一些留言:“居然下不了手,不能这样,想想她怎么对你的,别犹豫了,绝情一点”、“不仁别怪我不义”……

这位同学没有想到,第二天在教室里亲眼目睹了施某制造的一幕惨剧!

案发后,警方从施某留在布丁酒店的双肩包里,发现了注射器、氯化钾、氯化镁等物品。注射器里有不明液体,后经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液体中含有钾和氯的化学成分。从中似乎可以看出,除了用刀具作案,施某还考虑过向小汪和自己注射有毒的液体。

恋爱不成,竟然变得如此歹毒、恐怖和变态,施某必将为他的野蛮、冲动和任性付出沉重的代价。

自毁前程

施某接受一审宣判的法院

2018年1月8日,施某康复出院的当天便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在此期间,施某的家人分别向小汪支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向小刘同学支付了近两千元的医疗费。后又在法院的主持下,施某与小汪和小刘达成协议,施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一次性赔偿小汪和小刘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1.5万元,小刘同学表示对施某予以谅解。

在如上协议达成之后,弋江区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因情感而生纠纷,本应寻求合理途径加以解决,然其却走向极端,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施某连续用刀捅刺被害人,数名女生都未能将其拉开,后喊来其他人才将其拉开,且其作案后也未对被害人实施救治,故其并非自动放弃犯罪,也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施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施某作案后即实施了自杀行为并倒在地下,其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条件,不属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施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其关于施某属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支付汪某、刘某医疗等费用,并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二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施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一审判决以后,施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故意杀人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一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死刑;一个是3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就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期;减轻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施某犯罪未遂采取的是“减轻处罚”,就应当在10年以上这一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所以判处他6年半有期徒刑是于法有据的。

据笔者了解,终审裁决后,施某被押解到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至今已经度过三年多的铁窗生活。今年7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定认为,施某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为此,减去其8个月的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从他被刑拘的2018年1月8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1月7日止。

笔者不清楚受害人小汪目前的状况,但我知道案发后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她和她的家人无法对施某表示谅解。施某的野蛮行径导致小汪出院后身上留下了多处瘢痕,累计长达20多厘米,其中面部有一条超过5厘米的瘢痕,颈部多处瘢痕累计也达7.3厘米,而且她的声带受到损伤,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事发后被迫休学。

这起案件虽然没有人失去生命,但施某给小汪身体表面带来的伤疤却再难抹平,而她内心深处的伤疤恐怕更加难以愈合。

记得今年9月,网上有人曝出某高校制定有禁止学生未婚同居发生性行为的管理规定,对因婚前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对此,很多年轻网友表示无法理解,普遍认为成年人未婚发生性关系是个人权利,学校无权横加干涉。

不过后来有媒体调查,某高校的上述管理规定早已废止。这从一个侧面证明高校的管理日趋人性化,对大学生未婚发生性关系更加注重通过教育加以约束,而不是霸道的禁止。

不可否认的是,此类貌似“管得宽”的过时规定,透露出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因感情纠葛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样本。从中不难看出从制度和教育的层面让大学生谨慎对待未婚发生性关系的重要意义。只有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贞洁观、爱情观,更好地守住道德和法律这两条底线,才能避免感情上的冲动、鲁莽与任性,避免类似的血案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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