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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老板送豪车追保姆续,浙江一44岁老板包养18岁少女,约定每月给5万,老板却用冥币结账

2023-11-28 07:59 作者:岑岑 围观:

“关心”算账,建立以金钱为基础的关系。虽然不道德,但符合积极的价值观,但人们往往为了利益而忘记道德甚至法律,做傻事。

古人云“色欲熏心”,无论这种欲望表现在哪里,都容易影响智商。就像寄养关系中的人,每个人似乎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但是这段关系一点都不太好。稳定性,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则出牌时,很可能导致一些意外情况。结果他们想要的不是他们想要的,白白付出了代价。

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浙江温州的“益铭宝洋事件”足以证明这一说法。

18岁的小吴报警,称自己放在出租屋的5万元被盗。她知道是谁偷的。如此大数额的盗窃案,警方当然高度重视,但警方把小偷放到了小吴的嘴里——当44岁的刘找到他时,他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

原来小吴长得很帅。一次偶然的机会,刘认识了她,并表现得像一个有钱的老板,说他愿意每月给她5万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会有个大洞。小吴在金钱的诱惑下忘记了这一点。一个月五万元对她来说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诱惑,所以她根本没有时间去深入了解刘。这家企业的老板把刘带回他的公寓,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刘走的时候,在小吴的抽屉里放了一袋“钱”。看到刘不见了,小吴心情复杂地打开包,看到后立刻瞪大了眼睛:

里面确实有“钱”,一堆堆的,但根本不是她想象中的红钱,而是鬼钱,鬼钱!

小吴气愤地发誓,刘一定会为她的骗局买单,但她不想让别人知道她和刘之间的美色安排,于是报警,谎称刘偷了她的钱。

刘没有偷小吴的钱,与盗窃无关。那么在这起荒唐的“把钱放在阳光下”事件中,他涉嫌什么罪?

有人认为这是一起诈骗罪,因为刘使用了诈骗手法。

根据我国立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篡改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利用欺诈手段(既可以是捏造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欺诈也会造成对方的误解,但这种欺诈行为应当成立,欺诈的后果应当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发生后,受骗人因误解处分财产,损害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了经济利益。

这显然不符合小吴和刘的情况。刘的诈骗罪没有干预公私财物的归属,不足以构成诈骗罪。

这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引用第236条的规定:

任何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将被判处3至10年监禁。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这个罪名的前提是他违背了一个女人的意愿,但问题是小吴当时是自愿的。

刘确实在性方面撒了谎,但这不构成犯罪。“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人无法抗拒。小吴意识清醒。他不是不可阻挡的,她也不是。根本没有反抗,强奸也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有人会说,刘是在“交易”冥币,应该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刑。

但本罪行为人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假币是假币吗?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这种犯罪行为会威胁到国家货币的流通秩序。

但明币和人民币在概念、用法甚至外观上都没有混淆。普通人不会误以为冥币是可以用来买东西的货币,哪怕满屋都是。任何鬼币都不会影响国家货币的流通秩序。

带着鬼钱走来走去并不违法,因为鬼钱在法律上不同于假币。小吴没有把鬼钱当真钱骗,只是没有打开袋子看里面的钱,这才给唐娜拿来的。

由于前三条写的是刑法,不涉及侮辱刘,他与小吴有过口头“收养协议”,但骗了小吴。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支付义务,或者违约?

并非每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吴与刘的口头约定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说口头上,就算他们在纸面上签了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是无效的。当然,刘不是故意毁约的。解释一下。

综上所述,刘不代表任何犯罪,小吴被骗,只能吃黄连。仔细分析,此事件双方都处于道德压抑状态。从道德角度讲,刘的行为非常可耻,必须定罪,但法律侧重的是犯罪的事实和后果以及依法定罪。用舆论谴责法律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发展方向。小吴自己的说法也不完全正确。18岁时,他寻求子女抚养费,但最后损失惨重。她的案例也引起了观众的关注。想要拥有什么,就要走合法正当的途径去获得。不要依赖错误的道路。当你走错路的时候,你得到了不该得到的东西,也可能失去不该失去的东西。权衡两个阶段,哪个更重要,心里要有个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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