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生态环保的案例

2023-11-25 17:05 作者:岑岑 围观:

□法制网记者张晨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河北19人非法挖管道排污,致人死亡”等备受公众关注的案例入选。《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相协调。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王旭光表示,这十起典型案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形式,对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评估指导和政策形成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严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

【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等人在河北省蠡县租用停车场开挖暗装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将2816.84万吨废碱液排入污水管网。2015年5月16日、17日,被告人石玉国等人将100余吨废碱液通过后渠排入城市污水管网,18日上午将30余吨废盐酸排入后渠。下午1时许,大量废水从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溢出,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使在停车场西侧经营餐馆的受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贺楼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起决定性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负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传桥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刑事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董传桥等19名被告人分别非法排放废酸、废碱,发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罚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确定各被告人在供应、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方面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切断危险废物地下产业链的非法运作,震慑潜在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解决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邻里”困境

【基本情况】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投资江苏省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已向江苏省环保厅提交材料申请环评许可。江苏省环保厅审查后的“批复”。作为涉案项目附近从事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停产企业,德科公司不服《批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部维持了这一答复。

【判决结果】进入司法程序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均驳回了德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德科公司不属于涉案项目厂界周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依法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为依法解决“邻里回避”的困境提供了一条出路。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减轻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

【基本案情】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且拒不改正,被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环保局4次罚款1289万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诉讼后,方圆公司支付了共计1281万元的行政罚款。随后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的改造升级进程,通过了环保验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受一审法院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环保达标之日止造成的环境损害金额为154.96万元。

【判决结果】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该区域环境修复;在全国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支付绿发会本案合理费用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京津冀三地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受理后,方圆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升级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两备”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起到了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基本案情】钟兴年在江苏省沭阳县7个地点非法砍伐树木444株,累计立木122余立方米。其中,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非法砍伐杨树253株。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钟兴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2017年9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沭阳县农委发送检察建议,督促沭阳农委依法处理中兴年盗伐林木行为,确保被侵害的林业生态得到恢复。2017年10月16日、12月15日,沭阳农委两次打电话反映该委无权对钟兴年履行行政职责,未对钟兴年盗伐林木行为采取行政措施。涉案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2018年3月27日,沭阳农委仅在盗伐现场就补种了180株灰苗。

【判决结果】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沭阳农委未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钟兴年补种并违法砍伐杨树253株10次。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当当事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人受到过刑事处罚为由,懒于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状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