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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醉酒,河南醉酒驾驶女司机

2023-11-11 17:03 作者:岑岑 围观:

在人们心目中,警察是正义的化身,是公平的标尺,是人民的好公仆。成为一名人民警察是一件非常值得骄傲的事情,因为从一名高中生到一名人民警察,要经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教育成本,还要经过严格的训练和严格的体能测试。

所以,警察群体普遍严于律己,坚守职业素养。然而,一些警察已经忘记了自己最初的职业理想,开始沾沾自喜,违反规章制度,做一些会损害警察职业形象、毁了自己职业生涯的事情。

郭增喜是一名能干的人民警察,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在领导和家人眼里,他的工作算不上典范,但还是很优秀的。

但他有个致命的缺点就是喜欢喝酒,而且每次喝完酒酒量都极差,周围的人也一直在极力劝阻,直到一次醉酒伤人事件彻底改变了他原本美好的生活。

1.一份荒唐的醉酒赌博合同,危及自己年轻的生命。李青峰是河南林州市一个普通的年轻人。他和妻子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的出生对李青峰来说是一笔财富。全家人对女儿都是满满的爱和呵护,她兜里怕,嘴里怕。

一个普通的夏夜,日落后,凉风习习。晚饭后,李青峰一家打算出去散步乘凉,母亲抱着孩子,父亲站在母亲身边。这幅画既温馨又美丽。如果这个时候有街头摄影师,肯定会忍不住给他们拍一张。

当李青峰的家人走到林州市皇冠KTV附近时,他们遇到了一群醉汉。他们成群结伙,李青峰的家人故意绕过他们,担心他们会让妻子和女儿大吃一惊。

醉汉和他的朋友打赌说,李青峰的女儿是一个塑料娃娃,但不是真正的女婴,每个人都不相信,所以醉汉必须验证一下。

于是醉汉冲到女儿身边摸她的脸。李青峰下意识地保护身后的妻子和女儿,打掉醉汉的手,劝说醉汉告诉他,“你喝多了,早点回家。”。但醉汉舍不得放弃,还想摸摸女儿的脸。

醉汉敏捷地走向李青峰的妻子,假装要离开,但凭着巧妙的努力,他把女婴从她母亲手里拉了上来,女婴转到了醉汉的手里。不顾女婴的大声啼哭和李青峰夫妇的大声叫喊,醉汉仍然独自将女婴举过头顶。

然后他用尽全力把女婴从头顶砸到地上。随后,随着女婴的啼哭,李青峰立即上前一步,将该男子重重摔在地上。然后我赶紧把女婴送到了医院。

当时现场全是目击者,醉汉也无能为力为自己辩解。大家都为这样的恶劣行为感到痛心,都对那个醉汉感到厌恶。所有人都以为这个人肯定会坐牢,度过那么多年。

但谁知道,醉汉的行为只是故意伤害罪,需要符合轻伤标准,不同于一般自然语言中的轻伤,需要严格认定。

二是长期得不到解决,因为伤者是警察案件,成为当时的热门话题,人们纷纷对醉汉冷嘲热讽。经过调查发现,这起案件的肇事者是一位名叫郭增喜的人民警察,他已经当了30年的老警察。

历任公路派出所所长、河间派出所教导员,后在林州市公安局资源管理大队分管行政工作。案发时,他是林州市公安局矿山管理大队的一名警察,警衔为二级警督。

做了30年的老警察,应该对法律比较熟悉,现在却出现了众所周知的“警察摔婴儿”的案例。当地群众和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对郭增喜的行为展开了严肃调查。

时任公安局局长的魏淑萍第二天上班时,听说了这件事,立即召开会议。会上,领导们就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辞退进行了认真的交流。根据医学诊断,孩子头部有血肿,同时颅内有少许积气,已达到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但孩子的伤情是否能达到轻伤,还需要进一步的伤情检查。

这时,郭增喜也被李青峰狠狠地打了一顿。按照规定,如果他经过鉴定达到轻伤标准,就要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此时的李青峰并不想让女儿做伤情鉴定,因为频繁的x光检查不利于她的恢复,女儿才7个月大,会承受这样的痛苦。父母怎么受得了?

所以很久没做了,大家都在议论。为什么这件事还没有结束?是因为你是警察所以官官相护吗?为了平息舆论,警方多次劝说李青峰,最终他被鉴定为轻伤。郭增喜没有逃跑,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21时许,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一把将女婴李某某抱在李某凤怀里,扔在地上,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李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第三,罪行恶劣,即使赦免,也要严惩。为了安抚受害者,警方领导多次看望孩子并道歉。领导对郭增喜抹黑警队的行为深恶痛绝,并告知受害者郭增喜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为了减轻郭增喜的刑期和处罚,郭增喜和家人多次去刘庆峰家道歉赔偿,多次找医院医生咨询,一定要认真诊治。

看到郭增喜和警方领导如此用心,李青峰非常感动,于是在《刑事谅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以示对郭增喜的理解。虽然被害人已经原谅了郭增喜,但是法律不会原谅他,警察的身份也不会原谅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增喜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郭增喜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亲属的谅解,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郭增喜自知行为恶劣,抹黑警队,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一审判决生效,案件审理结束。

【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郭增喜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基本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郭增喜的行为造成重伤的,将构成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一开始只是想故意伤害被害人,但其行为已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如果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如何量刑?

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和认罪悔罪程度,基准刑可以减轻40%以下;积极赔偿但未能取得谅解的,可以减轻基准刑30%以下;虽然没有赔偿,但如果达成谅解,基准刑可以减少20%以内。

本案中,虽然郭增喜取得了李青峰家属的谅解,并积极支付了赔偿金,但根据规定,他将被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缓刑。但郭增喜作为人民警察,做出了如此恶劣的行为,犯罪性质十分恶劣,自然要严惩。

3.醉酒是否构成责任限制,从而防止责任?

醉酒行为属于原因自由,也属于可罚行为,不能成为行为人犯罪的理由。简单来说,醉酒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结果,相应的法律后果要自己承担。

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如何追究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学界观点不一。

现在普遍的观点是行为人醉酒后实质上处于无责任状态,但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其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来确定。

也就是说,要考察行为人在饮酒时是否有全责。本案中,郭增喜在饮酒时为完全责任人,应对其醉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什么是缓刑?本案中郭增喜是否具备被判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被附条件执行的制度。缓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未满18岁者、孕妇及年满75岁者应暂停服用。意味着必须宣告缓刑,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③犯罪情节较轻;(4)悔罪;⑤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

本案中,郭增喜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刑不到3年,法院最后判了3年。他表现出悔意,没有再犯的危险。缓刑不会对他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基本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但作为人民警察,七月怒摔女婴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即使已经付出和/或原谅,也不应该轻判。他的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亵渎,也是警队的耻辱,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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