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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件,芈月传著作权纠纷

2023-11-10 06:07 作者:岑岑 围观:

10月31日下午,《米月传奇》著作权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华尔影视公司一审起诉称:

华尔影视曾与编剧蒋胜男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双方就《米月传奇》电视剧剧本版权达成一致。

根据双方的合同和协议,他聘请蒋胜男担任编剧,并委托他创作电视剧《米月传奇》的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米月传奇》(大秦太后)的原创者,拥有原创版权。蒋胜男愿意接受委托,根据原告的意愿创作和修改电视剧剧本。

华尔影视公司是《米月传奇》电视剧的多样性大纲、人物传记、剧本的著作权人,蒋胜男作为该剧的编剧,享有该剧片名的署名权。

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蒋胜男署名的《米月小说传奇》六卷本。

华尔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未经其同意,将华尔影视创作的《米月传奇》电视剧的多样性大纲、剧本改编为《米月传奇》小说,并抄袭《米月传奇》部分剧本,许可浙江文艺出版社以作者名义出版发行《米月传奇》小说,并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

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在侵权中获取了巨额不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华尔影视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作者蒋胜男、出版者浙江文艺出版社、销售者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侵权,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蒋胜男在一审中说:

《米月传奇》是第一部小说,其次是《米月传奇》的剧本。

蒋胜男是小说《米月传奇》的原作者,电视剧《米月传奇》是根据小说《米月传奇》改编的。蒋胜男先完成了小说《米月传奇》的创作,后接受华尔影视公司的委托,根据其小说《米月传奇》改编创作了电视剧《米月传奇》。

所以电视剧是小说的改编和演绎作品。另外,华尔影视公司实际上认可了电视剧是根据蒋胜男的小说改编创作的,实际上认可了之前有小说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事先明确约定,小说的版权归蒋胜男所有。

米月小说的《传奇》和米月电视剧的《传奇》在故事构思、故事结构和人物关系上几乎是天然的。

本案中,蒋胜男最初受华尔影视公司委托,根据自己的小说创作电视剧剧本。既然是改编,当然继承了原著小说作品,从人物关系和故事结构来说几乎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

出版方浙江文艺出版社和销售方中关村图书大厦均表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蒋胜男是《米月传奇》的作者,也是华尔影视公司《米月传奇》的版权所有者。从双方的合作意向来看,《米月传奇》小说的版权归属与《米月传奇》小说是否在《米月传奇》剧本完成之前完成无关。双方以合同形式将《米月传奇》小说的版权(部分作品改编权除外)保留给作者蒋胜男。《米月传奇》应该是根据米月的小说《传奇》改编的。

蒋胜男接受华尔影视公司委托创作剧本,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引入了一些公司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剧本创作行为。在小说《米月传奇》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对其部分情节进行修改是合理的,因此不能认定小说《米月传奇》是改编或抄袭了《米月传奇》的剧本。

华尔影视公司在随后的电视剧播出和公开场合以自认的方式承认了这一点。故法院未支持华尔影视公司主张蒋胜男的小说《米月传奇》侵犯了《米月传奇》剧本的改编权。

在蒋胜男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和中关村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也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对华尔影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华尔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就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是否约定了《米月小说传奇》的权利,以及《米月小说传奇》的完成时间是否早于《米月剧本传奇》的完成时间等事实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

各方围绕《米月小说传奇》完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约定权利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抗辩中的独立地位、本案是否应适用“联系加实质相似”原则认定侵权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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