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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件的疑点,张志超误判

2023-11-09 03:00 作者:岑岑 围观:

■观察者

甚至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也不是最终的审判结果。但基于事实和证据,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要求再审,说明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一纸决定将13年前的一个案例重新带回人们的视线。

29岁的张智超是临沭二中高一24班的班长。2005年2月,警方认为他在教学楼的洗手间强奸并杀害了一名女学生。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过近7年的申诉,近日,这起强奸杀人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7年11月16日,该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智超强奸致人死亡及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责令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

在重大冤案陆续平反的背景下,这种辗转反侧的再审决定,真的能让人觉得是即将“平反昭雪”,还是正义再次姗姗来迟。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发现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也不是最终的审判结果。换句话说,13年前的中学生强奸杀人案是否冤假错案,能否翻案,取决于被判令再审的山东省高院的判决。

但基于事实和证据,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要求再审,说明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众所周知,在法律上,两个因素决定一个判决,一个是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个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至于法律条文的适用,现在很少有“傲慢自大”的,所以很难被“扭转”。经常出错的是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确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这也包括“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事实上,从一些媒体梳理的情况来看,这起案件已经暴露出一些事实和证据上的“瑕疵”。比如,侦查机关对尸检和警方认定的犯罪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未进行提取鉴定,对案发时间、地点仍有疑问,证言或口供相互矛盾等。

再如,法院认为,张智超的有罪供述所描述的情节,除非其实施犯罪,否则不得而知,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从之前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来看,部分申诉人的有罪供述与当年的“案件”高度相似,这些供述本身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如果像律师说的那样,张智超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原判几乎经不起推敲。

然而,回顾这起案件,在张智超亲属投诉的7年时间里,这些“瑕疵”并没有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2015年5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诉科工作人员称,“本案部分细节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全案定罪量刑。”问题是,如果这些“瑕疵”真的影响到了证据链的最终形成,恐怕案件就很难服众了。

可以说,每次案件被最高法院裁定再审,司法机关不仅要审查是否存在事实不清、审判缺陷,还要审查是否存在“疑罪从无”思维、“认罪认罚”迷信等问题。一个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完整。一个案件的重审,可能只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只有整个司法机关清正廉洁,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案件再审的另一层含义。

□欧阳晨宇(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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