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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遛狗不拴绳,北京一大爷遛狗不牵绳

2023-11-06 05:48 作者:岑岑 围观:

指导阅读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10岁男孩小李被4只狗追咬,受伤。支持小李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遛狗不拴绳导致孩子被追咬。

业主拒绝赔偿。

家住北京通州区某小区的10岁男孩小李去楼下垃圾桶扔垃圾。恰巧70岁的刘大爷在遛四条狗,没有绳子,也没有养狗证。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4只狗数次靠近小李。小李惊慌失措,两次试图向刘大爷求助,但刘大爷没能及时制止狗。小李在逃跑过程中,被一只品种为“恶霸狗”的狗追咬。

事发后,小李被父母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她“右大腿被动物咬伤或造成三级暴露”,随后定期接种狂犬疫苗。被咬伤后,小李持续出现狗狗惊恐、晚上睡眠不好、白天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被中医诊断为“心虚胆小综合征”,伴有“应激反应”,需要心理个体训练治疗。目前小李还在心理治疗恢复中。

庭审中,小李母亲称,她和刘大爷原本是同村村民,现在还是邻居。事发后,她想私下和平解决此事,但刘大爷不仅在事发时对孩子的帮助无动于衷,而且事发后态度恶劣。刘大爷的儿子第一次陪小李走了一半。后续治疗期间从未陪伴过小李,并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他被迫报警。报警后,公安局对刘大爷进行了行政处罚。刘大爷仍拒不支付合理赔偿,无奈诉至法院。

小李母亲要求刘大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费、心理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刘大爷认可自己的狗咬了小李,但表示狗以前没咬过人,不拴绳不存在安全隐患。另外,刘大爷年纪大了,反应也不灵敏了。不清楚事发时小李是否求助,也不知道需要用绳子遛狗。而且小李报警称被行政罚款2500元,也导致狗狗在收容期间感染了小病。自己花了近万元给狗看病,并表示小李主张的心理治疗完全没有必要,因此部分赔偿内容不予认可。

通州法院判决:

狗主人承担责任,道歉,赔偿。

通州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大爷外出遛狗时,未对狗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导致狗咬伤小李。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小李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心理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

对于小李主张刘大爷当面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根据事发经过及随后的处理过程,刘大爷在案发时遛狗未拴绳,主要是在小李被狗追赶时未及时制止狗所致。事发后,他也一直持否定态度,直至庭审。至今,他从未去看望过小李,其言行对小李造成了伤害,应当道歉。故法院支持小李要求刘大爷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关于小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由于小李年幼未成熟,结合病历可以看出,其因被狗咬伤而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小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仍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的心理治疗费用,小等到事情实际发生后才向刘叔叔索赔。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

不要干涉别人的生活。

针对狗咬人事件频发,通州法院法官进一步解读以下问题。

养犬人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5条至第1251条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明确了各种情况下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要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同时,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动物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养犬应符合当地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养犬条例》、《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对养犬的各个环节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法身份证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和单身家庭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外居住,不得饲养烈性犬和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同时,饲养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登记并申领养犬登记证,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定期进行年检。在养犬过程中,饲养者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携犬出户时,要拴好狗链,给犬戴上口套,由成年人牵着,避开老人、孕妇和儿童,并及时清理排泄物,避免犬只的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如违反相关规定,饲养者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规养犬伤人,应该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件有什么警示意义?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狗伤人是不可取的。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非法饲养犬只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被侵权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饲养员违法养犬而被咬伤的案件。

通州法院提醒大家,饲养者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一旦发生动物伤害,饲养员要积极处理,千万不要被动。不仅要及时救助受害人,还要积极赔偿损失。

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对于被狗咬伤的人,尤其是老人、孕妇、小孩等。,家属除了为其提供良好的身体照顾外,还要注意是否有心理创伤。

转自:北京政法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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