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羽科技-解读点评影视小说作品

微信
手机版

搬家公司陷阱您不得不防,搬家公司坑钱

2023-11-01 02:57 作者:岑岑 围观:

对于现代人来说,换工作、换房子可能需要搬家。通过网站平台多次比较,最终决定推荐一家排名靠前的搬家公司,没想到搬家时遇到了对方的起步价。这种乱象并不是个例。很多情况下,即使有财产损毁和口头威胁,很多消费者也没有办法,只能忍。今天法官就来教你如何“打破”无良搬家公司的套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除”1:

最需要注意的是在繁忙的场景下签订合同格式条款。

丁先生想搬家。在对比了价格、服务等因素后,他在网上选择了一家大型搬家企业,该企业宣称“集居民搬家、货物包装、家具拆卸等多种项目于一体。,并且车上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话设备”。最让他印象深刻的是,公司在官网列出了详细的价目表,费用优惠,比如车辆起步价在280元,10公里内免费,搬运一架钢琴只要200元。丁先生觉得又便宜又好,马上通过官网预订了搬家服务。搬家当天,6名工人迅速将丁先生的家具和行李搬上车。出发前,司机拿出标准合同,要求签字。丁先生以为价格事先谈好了,情急之下直接签了。搬家完成后,丁先生准备按照事先的约定交钱,但搬家公司说之前的报价不算,要按照合同收取费用。这样算出来的成本比原来报价高10倍以上。光是搬钢琴的费用就要1000元,每个工人每小时300元的人工费也是隐性的。即使丁先生讨价还价,最后还是被收了21000元。事后,丁先生一纸诉状,将搬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退还超出收费范围的服务费,判决搬家公司退还丁先生服务费9000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搬家公司通过在各大网站平台投放广告、发布低价信息,以及咨询价格时故意隐瞒真实收费、低价招徕顾客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但是到了搬家现场,他们趁着搬家过程中的忙乱,客户普遍没有时间仔细阅读合同,故意不告知合同内容,让消费者签公司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带有格式条款的服务合同。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隐含额外收费的合同。最后,搬家公司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由,索要高额搬家费。这里搬家公司的套路是,作为服务合同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服务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不公。

经营者为了简化签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使用格式条款无可厚非,但条款的设计和适用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那么,什么是“重大利益条款”呢?《民法典》第497条有详细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面对搬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利在不理解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解释,否则这部分霸王条款可能从一开始就无效,当然合同的其他部分会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道

面对搬家公司的合同套路,消费者首先要认准有专业资质、市场信誉好的搬家公司,提前“避坑”;其次,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或与承诺不符,要要求对方澄清;再次,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为维权提供证据支持;最后,如果搬家公司恶意加价,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二:

看清价格,不要贪小便宜,强行交易时报警。

70多岁的张阿姨和老伴上下楼都不方便。他们想搬到低一层,于是从小区贴的广告中找了一家搬家公司。他们没想到,退房时需要的高额人工费用,远远超过当初约定的价格。搬家工人还威胁说不给钱就待在家里,态度非常嚣张。老两口气得晕头转向,但又担心对方撞人,只好交钱。

在搬的过程中,不时有搬工人坐在地上动手的软暴力案例。一个人住的吴女士,因为工作忙,只能在下班后的晚上搬家。很明显,价格是谈好的。新房到了,搬家公司的报价翻了好几倍。吴女士无法接受,拒绝付款,但搬家工人坐在客厅威胁要知道她家地址。双方僵持到深夜。为了让对方尽快离开,吴女士被迫支付了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点评

以上案例都是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进行的强迫交易。消费者在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与搬家公司达成合作。搬家过程中或搬家后,搬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家中、楼道等处滞留纠缠滋扰,并以停止搬家或口头威胁等“软暴力”从地面下手,索要远高于原约定价格的额外高额搬家费用,强迫客户接受指定服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上述案例中,搬家工人的言语威胁等软暴力行为,是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进而形成心理上的强制。他们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者以轻微暴力相威胁、以非暴力相威胁、以软暴力相威胁,还包括但不限于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以一定的价格从事交易活动。强迫交易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侵害了受害人的交易自由。搬家服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搬家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有效影响了人们的安全感。

近日,法院对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一起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该公司通过电话与消费者约定较低的搬家费,诱导其使用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然后在搬家过程中指使工人单方面提高搬家费,并通过停止搬家、拒绝离开、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客户支付较高的服务费。一年时间,该公司作案43起,涉案金额13万余元。因为强迫交易罪,搬家公司一审被法院罚款50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公司5名员工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道

消费者在雇佣搬家公司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搬家服务,很可能存在价格陷阱,不要贪小便宜。到了搬家现场,一定要在工人搬运货物之前,再次和对方明确收费情况。如有异常,应坚决拒绝继续交易。如遇坐地起价、口头威胁、胁迫等情况,消费者应在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或寻求社区居委会帮助,保留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3:

虚假宣传,乱收费,投诉举报,不要手软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商家举报,称某搬家公司官网宣传内容与自己公司的工商信息十分相似,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有多人通过热线投诉该公司变着花样多收消费者费用。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搬家公司实际成立于2016年,但其在官网宣称“成立于1994年,是我市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这种介绍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是知名搬家公司,涉嫌故意误导消费者,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此外,搬家公司因其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被除名,说明其确实存在信息造假和经营异常的问题。此外,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搬家公司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公司套路造成多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搬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点评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命脉”,需要在诚信经营中慢慢积累。但也有一些企业自作聪明,打着歪主意,在公司名称、商标、宣传内容上故意蹭别人的名声,误导消费者,使其将“李鬼”误认为“李悝jy”。此外,在搬家服务中,标准不一、各种借口、坐地起价的现象并不是个例。主要问题是,约定的人工费最后变成人头费,大件家具单独涨价,家具被拆,收费过高。原因是搬家价格完全是市场定价,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行业协会,每个搬家公司都有自己的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因此,搬家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和价格标准,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价格缺乏行业监管。

法官提醒道

消费者无论通过什么渠道选择搬家公司,都要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实公司的注册信息,特别是确认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守信情况,看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果消费者发现搬家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可以拨打12345热线解决消费纠纷,也可以拨打市场监管局12315举报投诉,反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除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政监管还需要不断努力,坚决打击搬家市场的违法行为,清理行业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牵头成立搬家行业协会,根据各地物价水平、人工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收费标准,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管,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严惩搬家市场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为规范搬家服务行为,促进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公民维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建言献策。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景源

编辑王文苗

刘伟丽,过程编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