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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劫持航空器罪绝对确定法定刑

2023-10-27 22:17 作者:岑岑 围观:

(3)司法认定

1.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

本罪的既遂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导航空装置,无论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已经达到,也无论被劫持的导航空装置是否已经出境或者入境。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劫持并控制了导航空装置,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

2.分清本罪与破坏车辆罪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规定有导航空装置,与本罪的客体相同。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内容在主观方面有意不同。前者是劫持导航空飞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后者销毁车辆的目的是推翻并销毁已交付使用的车辆;第二,客观行为的内容不同。前者在劫持它的过程中,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因使用暴力而对导航空飞机造成损害;后者必须是破坏运输工具的行为,足以使运输工具有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倾覆或者毁坏的后果。

3.本罪的管辖权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中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中国先后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规定主要依据所谓的船旗法,即由飞机/KLOC-0注册国行使管辖权。但是,《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原则,要求缔约国起诉或引渡《公约》规定的罪犯。

对于本罪的罪犯,中国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1)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空内实施本罪的;

(2)实施犯罪的航空器空降落在我国境内,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空内;

(三)在租用时无机组人员的航空器空航空器内实施犯罪,且承租人在中国有主要营业地,或者有固定住所无主要营业地的。

根据上述公约,即使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如果犯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进入我国,我国拒绝引渡,我们也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管辖权,予以处罚。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劫持航空器空装置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以暴力手段杀害、伤害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应当以杀害、伤害作为量刑情节,以劫持航空器空装置罪从重处罚,而不是以劫持航空器空装置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实行数罪并罚。

5.区分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抢劫罪的界限。

对于以劫持为目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坏航空器空航空器或者正在使用的导航设备,致使航空器空航空器不能飞行或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第117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不应认定为劫持导航空航空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flight 空 device中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财物,因flight 空 traffic的特殊情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无论是否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童()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与司法实践百科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与司法实践百科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1-10》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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