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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亲友600万余元拆迁款拒不归还,女子犯“拒执罪”获刑2年6个月

2023-10-27 22:16 作者:岑岑 围观:

女儿独占600多万拆迁款,拒不归还。母亲无奈诉至法院胜诉后,女儿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为了逃避执行,将部分拆迁款转给婆婆和丈夫。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近日,柳江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件的故事

1994年,陈阿姨和丈夫买了房子。2002年房子建成后,登记在大女儿张名下。但房子一直被陈阿姨和老公用来经营酒店,所有装修费用都是陈阿姨和老公出的。2010年6月,张某当着所有家庭成员的面,亲笔写了一份“证明”,称房子是父母所建,作为长女,张某不会独占。

2017年,陈阿姨的丈夫去世了。2018年,房子被征收。由于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600多万元补偿款也打入了张某的账户。陈阿姨多次找到女儿张某协商赔偿分配事宜,张某不予理会。

2020年4月,无奈之下,陈阿姨起诉女儿张。

经两法院判决,张某将375万元返还给陈阿姨,其两个姐姐继承父亲拆迁款7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拖延履行义务,陈阿姨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绝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立即查封了张某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并冻结其银行存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将拆迁款一部分用于买房,一部分给了丈夫和婆婆,但对母亲的还款要求始终无动于衷。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并前往南宁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张某始终拒不履行,对还款采取回避态度。

鉴于张某有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恶劣行为,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此,一起民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张面临刑事处罚。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隐匿涉案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执行能力的法院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PC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挠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保证人和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NPC人大常委会《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拒报或者谎报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指使、收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手段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事、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七)损毁或者抢夺执行案件资料、执行车辆及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衣物、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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