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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工龄,社保交了九年,现单位留用,不交社保合理吗?能维权吗?

2022-02-16 18:59 作者:退休笔记 围观:

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至迟应该在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缴纳社保。您工作十五年,仅缴纳九年社保,很明显用人单位已经违法了。

您如果也愿意留用,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补交社保。若单位拒绝,您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若社保局以补交年限已过为由拒绝,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撤销,由法院判决社保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交。

若不愿意留用,您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邮寄解除通知,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同时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社保。

如果您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补交,您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其他网友观点

二十一年工龄,社保缴了九年,现在单位留用,不缴社保不合理,可以维权。

一、二十一年工龄,社保缴了九年。我们可以先从这里入手,只要你一直在这个单位上班就有可能补缴以前的社保,这是符合社保法的,这是单位违法,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它,但好像有一定的难度,只要劳动监察大队能给出据这二十一年的劳动关系证明,因为补缴两年以上的社保必须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二、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会推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让你申请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这就需要你提供证据,只要是能证明你在单位上班的证据都可以如工资条,工作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还要提供证人证言,只要你找好证据,一般都能确认劳动关系。

三、确认完劳动关系,你带上它去社保稽查科就可以补缴以前的社保。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经验,希望对大家有益。

其他网友观点

无论什么情况,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理财大赛第三季#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要的条件之一,不能不约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参加社保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2016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不可以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是,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补缴行为,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5/10000。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呢?其实有关途径确实不少,但是各个地方并不一样。比如说关于社会保险的征收问题,涉及到国家税务部门、社保机构的征缴部门。关于劳动维权,一般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或者专门的参公事业单位——劳动监察大队。关于劳动争议的一些处理,比如说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确认,应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究竟什么算作缴费基数,一些地方需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关于劳动维权,大家注意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有有效期。劳动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如果是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是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是一年。

如题目所说,工作了21年,只缴纳社保9年,劳动维权的有效时间应当从9年之前开始计算,到现在明显超过了有效期。

不过,一般也可以通过曲线维权的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没有维权有效期的。确认了12年的劳动关系,然后再向负责社会保险征缴的部门申请维权。

在有关执行方面确实争议很大,不过在2017年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提出,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两年追诉期投诉,以后一般也按程序受理。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对清欠企业欠费行为设置追溯期。住房公积金不管多少年都是可以清欠的,社会保险费其实也是这样。

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是统筹地区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也包含社会保险征缴机构,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征缴职能移交税务部门,因此税务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所以,这个问题是相当复杂,毕竟有关依据是纸上谈兵的问题,具体还是要看各地涉及保险的行政部门如何操作的问题了。一般建议劳动者还是维权要趁早,毕竟时间长了有关证据灭失,都会影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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