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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买责自负

2021-12-25 09:23 作者:中山文苑 围观:

关于“文责自负”:致新编辑的一封信

文丨王海英 图文来源:木铎书声

前不久,我的一位朋友出版了一本图书,这是朋友的第一本著作,朋友很高兴地送我了一本,我也认真地拜读了一番。图书内容很好,装帧设计也不错,尤其封面设计很好看。但当我细细地逐字逐句地阅读时,却发现时不时会有一些文字和标点的错误,还有个别语句不恰当的地方。也许是我的“职业病”导致的,一般读者可能也发现不了这些错误,但这本书如果拿去质检,错误率肯定会超过万分一,内容质量不合格,弄不好还可能到图书下架的地步。于是,我问朋友,这本书经过编辑加工了吗?经过三审三校了吗?朋友坦然说,这本书的责任编辑是个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感觉业务能力不是很强,对这本书的内容不是很懂,而且编辑说,关于图书的内容,作者要“文责自负”,在出版合同里也写上了这点。这件事,让我大跌眼镜,我都有些怀疑自己的认知了。图书的内容质量问题,责任编辑和作者,到底谁之过?谁来承担责任?看来这事儿值得细细研究一下。顺便我们也可以简单回顾一下我国有关图书质量法规建立和完善的历史。

关于“文责自负”:致新编辑的一封信

“文责自负”的来历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文责自负”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指作者对其发表的文章所引起的一切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是指对稿件内容及表述的正确性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即署名发表的著作、文章或报道,如出现政治、学术、技术性错误或史实问题,由作者本人承担责任。追溯我国的图书出版史,我们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出版社基本都是私营的,在这种经营状态下,确实有“文责自负”之说,即关于图书的质量,往往都是由作者自己决定的。在民国期间,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出版物上会有“文责自负”的字样。

关于“文责自负”:致新编辑的一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私营出版社曾一度得到发展。1950年全国有私营出版社 163户,到1952年底,发展到356户。经过1952年的整顿,尚存290户,其中以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规模最大。同时,从1950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开始按专业分工陆续建立一批全国性的出版社。有以出版某一个或几个门类的图书为专业方向的,比如人民文学出版社、燃料工业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的前身)等;有以出版一定的读者对象所需要的图书为专业方向的,比如中国青年出版社、工人出版社等。1954年,考虑到图书出版是党和国家对人民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的工具,是思想战线上的有力武器之一,必须逐步地由国家完全掌握,开始对私营出版业采取团结、利用、改造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和改造。到1956年初,已基本完成了对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截至1956年底,全国共有101家出版社(包括公私合营的 19家),其中中央一级专业出版社54家。

关于“文责自负”:致新编辑的一封信

图书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对出版业进行管控,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1952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出版法规。其内容有6条,简洁而明确,规定了编辑部、出版计划、出版合同、出版流程和重印等几方面内容。目的及出发点是为保证国家出版物的政治质量和技术质量。明确了出版社对书稿质量负最终责任,编辑部对每一书稿都应负政治上与技术上的责任。明确一切采用的书稿均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部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审稿制度。这是图书三审制度的雏形。1980年1月,为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的出版形势,国家出版局颁发《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主要涉及出版社的工作,比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部出版法规内容更加丰富。其中涉及出版质量方面的内容,要求出版社出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密切注意社会效果,力求把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贡献给读者。各类图书都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品种数量、追求利润的倾向。提出建立和实行三级审稿制度、书稿档案制度、图书质量检查制度和培养提高编辑素质和能力的要求。1997年1月,国务院发布《出版管理条例》。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与之相配套。这是专门针对图书质量管理的法规,提到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

关于“文责自负”:致新编辑的一封信

2001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其后又进行了四次修订。最新的是2016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提及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图书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确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指导出版社进行质量管理的最重要的法规,并且以附件形式附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通过以上法规,我们明白了出版社对图书的内容质量负有总责,责任编辑是图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文章开头的疑问就迎刃而解了。其实,一本图书的内容质量是由作者和编辑共同完成的,内容质量好的图书,编辑必定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如果图书内容质量出现问题,编辑也难脱其咎。

关于“文责自负”:致新编辑的一封信

把好图书内容质量关的建议

为了保证图书内容质量,本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第一,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要保证出版社拥有审校的权利。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作者,称自己的作品十分完美,文字功底非常深厚,不需要也不允许编辑对其作品进行改动,有的甚至把不允许出版社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动的字样写进图书出版合同里。遇到这样的作者,编辑一定要守住阵地,不要相信有这样完美的作者和作品,本人十几年的编辑工作经验也证明事实确实如此。所以,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把审校的权利牢牢掌握在出版社手中。

第二,要求作者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确保提交出版社的书稿是最终稿,提交后不要大的改动。因为,书稿交给出版社后,出版社有一套比较复杂的出版流程,如果书稿进入出版流程后,作者再进行大的改动,所有流程势必要重新再走,影响图书出版进度和质量。第二,要让作者在图书下印厂前至少看一遍校样或付型样,确认内容无误。这相当于给提升书稿质量增加一道关,必要时,这条内容可以写进出版合同。

第三,重视编辑加工环节。编辑加工是图书出版的核心环节,责任编辑一定要重视,尤其初审环节最重要。有些责任编辑为了省事,过于相信作者的书稿质量很好,不对书稿进行逐字逐句审读,草草了事,往下走程序,或者交给外编进行编辑加工,自己从未看过一遍书稿,就匆匆出版了,这样的图书质量很难有保证。

第四,找负责任且水平较高的排版人员。这点很重要,好的排版人员,会给图书出版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否则会带来不少麻烦。目前,很多从事排版工作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这需要编辑在工作中多留意好的排版公司或排版人员,并要求其排版后有毛校环节,这对提升图书质量很重要。

第五,注重三校环节。目前,出于节约成本等原因,有的出版社把校对部门取消了,或者出于节约图书成本及加快出版进度等原因,有的图书只进行一遍校对。这相当于给提升图书质量减少了一道关。三校制度绝对不能忽略,它是对三审环节的补充,对把好图书内容质量关有很重要的作用。好的责任校对,对图书内容质量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第六,对图书进行印前通读。“三审一读”制度中的“一读”就是要求图书下印厂前要进行通读,一般是对图书的付型样或者蓝图进行通读,这基本是对图书文字质量的最后一道重要的把关。

以上只是几条粗略的建议,图书出版是个环环相扣、工序复杂的工作。根据图书的特性,每本图书抓好质量关的着重点也会略微不同,比如,有的图书还需要责任编辑下印厂盯住印刷环节等。

图书质量是出版社的生命,编辑必须要重视起来。从大局着想,如果图书质量不能保证,何谈为出版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贡献?从个人职业生涯着想,如果被检查出图书质量不合格,就会“万分之一毁掉百分之百”。作为一名编辑,做一本质量高的图书不难,难的是数十年一如既往地坚持把好每本图书的质量关。这需要编辑一直保持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与编辑同仁共勉!

作者简介:王海英,石油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审稿室编辑,副编审,曾经从事图书编辑策划出版工作十余年,现在主要从事图书审稿和质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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