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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股东炒股(公司与股东之间委托关系)

2022-02-21 06:06 作者:江苏神阙律师事务 围观:

案 例:

李四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给张三1000万元,委托张三代为持有A公司25%的股权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一份》,约定张三代李四投资并持有A公司25%的股权,张三于收款当日将1000万元汇入A公司,A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将25%股权过户至张三名下,后A公司成功在主板上市,李四遂欲主张其股东身份,遭A公司拒绝,李四遂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追加张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效力浅析

法律分析: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予以了肯定的态度,但该条并未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情形,故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处于法律空白阶段,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但结合最高院的一些司法判例,不难看出目前最高院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能否代持是持否定态度的。

如最高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这些规定有些属于法律明确应于遵循之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上述诉争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股权过户的主张,最高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故目前最高院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持认定无效的意见,亦不认可股权变更的诉请,故本案李四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李四是否有其他维权途径呢?

一般来说,实际控股人可以向代持人追偿相关委托投资利益,在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前提下,代持人应就其持股期间所得利益及投资款向实际控股人进行返还,结合目前判例,各地法院对返还投资利益的具体构成支持程度不一,有判决返还投资款及法定孳息的,也有以公积金转增或派发现金红利后增大后的股份数为基础、自由裁量返还投资收益的比例的,更有以股价进行补偿、以当事人主张且股票已解禁时的股价为补偿标准的,故实际控股人的收益返还多少最终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总的来说仍是以补偿性质为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自始无效,但是代持法律关系无效并不意味实际控股人与代持人之间委托关系无效,实际控股人可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向代持人主张权利,但此种收益返还也仅具有补偿性质,故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极大,也存在实际控股人无法收回收益的可能,应尽量避免此种操作才是上策!

作者:陆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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