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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劝别人炒股(自己的账户给别人炒股)

2022-02-20 19:21 作者:本地号外 围观:
替朋友炒股亏掉27万 法院判赔8万元

眼看股票市场生意火爆,不懂操作的赵女士也跃跃欲试。为了保险起见,她拿出50万元积蓄,委托朋友代为操作。不料所投资股票一路跳水,50万元很快缩水成23万元。面对巨额亏损,赵女士心有不忿,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一半。近日,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女士委托理财损失8万余元。

据桐庐县人民法院4月8日通报,该案始于2015年。彼时国内股票市场火爆,眼看身边许多朋友都加入到炒股的行列中,而且赚了不少,这让家住杭州的赵女士有些心动。有些积蓄的她便在朋友王先生的劝说下加入了股民的行列,因为自己对股市交易一无所知,赵女士遂决定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委托给朋友王先生进行操作。此后,双方口头约定炒股无论盈亏,各承担一半,但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关于具体的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的书面合同。

不料,刚刚加入股市不久,股票市场就出现过山车一般的行情变动,短短半年时间里,上证指数就从最高点5000一路下跌至2600多点,个股杀跌更是惨烈。赵女士刚开始投入的50万元本金,在结束委托理财的短短几个月时间中,亏损接近一半,账户内只剩20几万。

更令赵女士不解的是,当初明明说好亏损各承担一半,结果王先生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不愿意承担亏损的一半。后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炒股损失的一半。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是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账户及密码,并汇入相应的资金,由被告负责该账户内的股票买入卖出操作,事实上被告已履行了代为原告炒股的这一主要义务,故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关于委托炒股期间双方的损失承担比例问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委托炒股期间的损失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最终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女士委托理财损失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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