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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上班炒股的处罚(国企人员不得上班炒股)

2022-02-18 12:34 作者:检察风云 围观:

2019年5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国企老总贪腐案,法院认定苏州某电子交易中心总经理施斌峰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五家企业,频频制造与任职国企虚假交易的事实,贪污公款224万余元,挪用公款1.16亿余元,并致3500万元未能归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梳理案情,这位国企老总的“公款腾挪”术可谓花样百出,让人眼花缭乱。

国企老总套1.16亿公款放贷炒股养私企,手握5家公司,自己偷盖公章大玩“虚假交易”

施斌峰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资金拆借,以钱生钱

江苏吴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苏州某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系集团公司出资的有限公司。2014年2月27日,集团公司聘任施斌峰为交易中心总经理。

苏州市吴江区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总数达6.6万余家,位居江苏省各县区之首。针对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难、向银行借款门槛高的现状,头脑活络的施斌峰敏锐地嗅到了资金拆借生意的无限商机。从2014年起,也就是施斌峰担任交易中心总经理的当年,他便开始做起了“钱生钱”的资金生意。

办案人员介绍,施斌峰的资金生意是个“无”本万利的买卖,因为他借出去的借款本金大多是由交易中心“无偿提供”的;为了方便资金挪用,施斌峰手里至少控制着5家私企,包括“恒玛公司”“喜慕公司”等。在施斌峰的操作下,大笔资金在交易中心和这五家公司之间频繁进出,最终被挪作他用或成为施斌峰获利的本金。

一位从施斌峰处借款的民营企业主表示,从施斌峰处借款虽然利息高,但其手续简便、门槛低,因此施斌峰的资金生意在吴江私营企业中很受欢迎。

2014年3月,吴江区某织造厂老总刘敬斌因个人在中信银行的一笔200万元贷款到期,提出向施斌峰借款160万元,约定利息为100万元每天1500元。施斌峰遂采用编造虚假质押交易事由的手段,将交易中心代为保管的客户保证金160万元违规转至其控制下的银行账户。4月初,刘敬斌将160万元本金和28800元利息悉数归还施斌峰。4月4日,施斌峰将160万元本金归还交易中心,而28800元利息则被其收入个人囊中。

只要几个银行账户转转,就能在十多天时间轻松进账二三万元,挖得资金生意第一桶金的施斌峰胆子越来越大。4月24日至7月14日近三个月内,施斌峰加大了筹码,多次将3000万元挪出,用于资金拆借和购买汇票等。

除了对外借款,施斌峰自家的企业贷款到期,也用交易中心的公款来还。这个时候,施斌峰手握多家公司的意义便显现了出来。2014年11月,喜慕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施斌峰伪造一份乙二醇的货物入库证明,以苏州恒玛公司的名义,从交易中心获得了2450万元的融资贷款,连同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共3000万元,一起汇入喜慕公司的账户。2015年5月,恒玛公司的2450万元质押贷款到期,施斌峰再次指使下属袁冬喜以裕亚公司的名义,与交易中心签订乙二醇买卖合同,并获得交易中心支付的货款2346万余元。施斌峰凑足2450万元后,将钱款转入恒玛公司账户……

国企老总套1.16亿公款放贷炒股养私企,手握5家公司,自己偷盖公章大玩“虚假交易”

包装理财产品,融资炒股买地还贷款

2015年9月起,施斌峰开始涉足股票、期货交易,需要大量资金。当时,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周敏向其介绍了一款名叫“投融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该产品系针对有融资、投资需求的客户搭建融资交易平台,银行利用其专业能力对融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后包装成银行的理财产品面向市场出售。

为此,施斌峰采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手段,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向其实际控制的恒玛公司、裕亚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将上述汇票以质押担保方式通过银行投融资平台包装成“投融通”理财产品。

接着,施斌峰指使交易中心财务人员购买该“投融通”理财产品。按照施斌峰的要求,交易中心财务人员陆续将5858余万元资金打到银行平台,银行扣除一定费用后打入施斌峰控制的恒玛公司、裕亚公司。施斌峰将上述资金用于炒股票、购买理财产品,支付裕亚公司拍卖土地的资金、归还到期的贷款等。

“商业汇票本身是真实的,但票据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交易中心实际上并不欠恒玛公司或者裕亚公司任何债务,交易中心之所以在这张票据上盖章,是我指示交易中心的公章保管人员将上述公章送到我办公室,由我自己偷偷盖上的。”施斌峰事后供述。

为了规避有关财务监管规定,施斌峰于2016年新成立一家保理公司,主要以应收账款为担保提供融资服务。施斌峰盘算着可以先将交易中心的钱借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把钱借给自己控制的公司,这样可以更方便地挪出交易中心资金。

在这家保理公司的参与下,施斌峰草拟产品购销合同、货物交割确认书,从交易中心挪出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以购买投融通理财产品的贷款。2017年8月,施斌峰再次采用相同的手法,以苏州赛友公司名义,从交易中心挪用2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用于归还裕亚公司在光大银行的2000万贷款,100万元用于支付裕亚厂房的工程款,剩余的钱都转到其期货账户上。直至案发前,上述3500万元尚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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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买高卖贪污差价款224万余元

除了挪用公款1.16亿元,施斌峰还伙同下属,贪污公款224万余元。

交易中心有采购大宗纺织原料乙二醇的业务,而大宗商品的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施斌峰从中发现商机,与交易中心做起了“低买高卖”的生意,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2015年5月19日,施斌峰指使袁冬喜以裕亚公司的名义,与交易中心签订销售合同,并由自己审批,约定交易中心以7450元每吨的价格向裕亚公司购买乙二醇3150吨,合同约定当天交付。

当天,袁冬喜拿着交易中心与裕亚公司的购销合同,找到集团公司主办会计周敏,骗其说进行乙二醇交易,货物保存在第三方交易的仓库,要先付款。裕亚公司在没有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当天就收到交易中心支付的2346.75万元货款。

事实上,施斌峰压根儿就没打算按约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而是坐等乙二醇价格下跌时,再低价买入乙二醇交货。“如果当时乙二醇的价格较高,我会延迟履行交付义务,直到乙二醇的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我才会购买乙二醇交货。”施斌峰事后供述。

其间,袁冬喜多次催施斌峰买货,但施斌峰总说“再等等看”。直到2015年7月,施斌峰感觉乙二醇价格跌得差不多了,便让袁冬喜购买乙二醇交付给交易中心。两个月之间,裕亚公司从交易中心赚取差价224万余元。

事后,施斌峰给了袁冬喜7万元“好处费”。“按正常的流程,我应当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及时阻止施斌峰的行为,但我一方面考虑到裕亚公司是我老婆担任法定代表人,担心自己因此也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施斌峰是我领导,对我也很关照,把我从业务员提拔为业务经理。”袁冬喜案发后交代。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斌峰、袁冬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224.0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施斌峰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6余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9年5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最判处施斌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袁冬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文/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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