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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炒股还不起了

2022-02-13 20:05 作者:阳光律师说法 围观:
高院裁判观点: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推定,是司法活动中常用的一种证明事实的方法。尤其是侵犯财产类案件中需要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进行推定,推定当然不是主观臆断,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客观事实来证明,是一种间接证明方法。骗贷炒股等高风险投资导致不能归还贷款,高院最新裁判观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倾向于将炒股、炒期货、炒房等高风险投资活动定义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基础推定理由之一,阳光认为,行为人在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虽然没有希望不归还集资款的直接故意,但是应当明知有较大可能无法归还集资款却仍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意识到投资高风险经营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亏损甚至血本无归,导致无法归还相关资金,这应该是容易理解的。间接故意没有未遂,只有造成贷款资金不能归还的,才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骗贷炒股等高风险投资导致不能归还贷款,高院最新裁判观点

下面的案例中,被告人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被法院定性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低风险经营的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案例:马某某等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

案号:(2020)云01刑终395号法院认为:上诉人用伪造的材料骗取贷款后并未进行正常生产,而是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该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查明:2014年4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组织、指挥被告人马某、张某(公司员工)虚编“贷款项目”,虚构“汽车贸易背景”等贷款资料,以“盛世锦华公司”名义向原玉溪商业银行昆明分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等贷款业务,利用银行工作人员不正当履职行为,先后骗取该行承兑汇票,并非法贴现。后将贴现款用于高风险“炒股”或“借新款还旧贷”、“归还个人债务”、“房地产”等不良运营,致上述贷款无法追回,损失本金九亿多元。刑法修正案十一,骗取银行贷款后未对银行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口口相传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板高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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