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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人炒股(证监会三代人不能炒股)

2022-01-19 23:24 作者:壹口合规 围观:

11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七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诚信约束;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管理办法》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是第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第二条:1、新增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管理委会和执委会成员为高级管理人员,须要高管人员进行管理。2、对从业人员下了一个相对宽泛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中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属于证券基金从业人员。

附第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原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四条【其他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适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的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机构及其提供证券基金服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规定的机构中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属于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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