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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合伙公司(合伙经营解散协议)

2021-12-23 18:16 作者:律师李振兴郑州 围观: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 年8月14日出生,住 市 区经二路北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 ,手机号:

被告河南 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 区京广南路西、代庄街北 幢 单元12层 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

法定代表人:张三。

第三人王五,男,汉族,19 年 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91号 户,公民身份号码34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散被告河南 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三与第三人王五共同设立河南 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原告持股60%,第三人王五持股40%,且 公司由 实际经营(公司相关证照及印鉴均由 掌握)。 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代理房地产营销策划、买卖、租赁、抵押手续,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业务。

年后经营便发生困难,业务停滞不前,造成公司资金断裂,被迫中止经营。中止经营后,股东之间矛盾不断加深,第三人王五便不知所踪,致使其后未开过一次股东会,公司持续亏损。且至2016年8月19日, 公司房屋租期即将届满,房东要求将 公司营业执照迁移出现租赁地址,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想联系王五沟通时,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因此,现 公司组织机构瘫痪,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故诉至法院。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一、被告公司工商档案(含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协议等)

证明:被告公司于2015年成立,原告持股90%,第三人王五持股10%,成立后不久便处于停业状态,无实际经营地址,且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被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打印件

证明:被告公司早已被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司解散事宜股东会通知书、通知书邮政挂号信

证明:原告就被告公司解散事宜提议召开股东会,并通过邮政通知第三人王五,通知书却被退回,未能如期召开,无法联系第三人。

综合证明:被告公司成立之后并未开展实质性的经营,仅在成立时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股东间沟通极不顺畅,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之后亦无人予以处理,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可能会使原告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目前无其他途径可以解决。

提交人:

合伙注册公司后,不经营无法注销怎么办?可起诉至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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