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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账户泄露对方有什么影响

2022-01-14 11:01 作者:壹口合规 围观:

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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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信息,某证券营业部员工被问责 | 案例第45期

2020年12月31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的处罚决定,认定其在执业期间存在:通过短信向第三人发送客户王某账户资产、持仓和交易情况信息等违规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六年前的四连罚及近期的一例严惩

看到这个处罚案例,瞬间让壹口想起了六年前的一个系列处罚案。

泄露客户信息,某证券营业部员工被问责 | 案例第45期

泄露客户信息,某证券营业部员工被问责 | 案例第45期

2015年12月24日,广东证监局连续发布四张罚单,分别对辖区4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1人在某券商广州分公司任职,另3人在另一家券商的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四人的违规事由完全一致,均为:受他人委托,查询投资者张某聪证券账户的账号、开户券商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在壹口印象中,此系列案发生以后,有关客户信息的处罚都鲜有出现,直到文章开头提到的这个新案例。同时,今年还发生一起与之相关联的严重违规,4月20日证监会对某证券从业人员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并罚没1200余万元,因其长期跟踪客户交易信息,并通过控制使用他人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472,675.33元,趋同交易获利300余万元。

涉及客户信息的“三不得”

客户信息是证券从业人员,尤其是分支机构员工最易接触到的信息,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切勿轻慢待之,更不能动歪心思、打小算盘。

客户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本信息,比如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二是财务信息,比如客户资产、年收入、收入来源等;三是交易信息,比如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情况等。

在个别“有心”的从业人员眼里,这些信息均打上了价格的标签,分类利用或者售卖,成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的产品和资源。结合处罚案例,壹口建议在涉及客户信息方面不要做以下三类事情,否则轻则违规,重则犯罪。

一是不得泄露。《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不得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本文前面提到的五个案例均是按违反该条款被处罚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泄露客户财务信息。

二是不得贩卖。把客户信息当成一种资源与他人或机构进行利益交换,这显然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规制的范围,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也较第一点更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贩卖客户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

三是不得利用。利用可分两个方面,一个是直接用,主要是利用客户交易信息。比如4月20日证监会处罚的跟踪客户交易信息进行趋同交易的案例,虽然对于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尚未仿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进行单独规制,但严厉打击的态度已然很明确了。另一个是间接用,主要是利用客户基本信息。比如利用知悉客户的有关信息撮合他们之间的合作并获取抽成、好处费等,这种行为显然也是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归根结底就一句话:从业人员一定要合法守规使用客户信息,绝不能将之作为摇钱树和聚宝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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