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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账炒股收益(公司可以炒股吗)

2022-01-10 21:45 作者:赵英杰律师 围观:
随意用公司的资金可能会涉嫌犯罪

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认为企业是自己开办的,企业的钱就是自己的,无论是自己或者亲属需要买房、买车还是朋友需要应急,只要自己有需要就可以随时从企业账上拿钱;还有的因为企业资金投资理财不方便或者税收比较多等原因而不愿意在企业对公账户上放太多的钱,只要企业账户上有钱,就会转移到个人账户上,然后用个人账户去购买各种股票、基金或者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实现财务增值。

但是企业主的这些行为可能就已经初犯法律了,不仅仅是一些中小企业会这样做,会触犯法律,就连一些大的公司也会涉及这个问题。2013年12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蔡达标职务侵占1515万,挪用资金1800万,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14年。2016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助理陈严,则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很多人都不理解,认为我就是将自己家企业的资金用到了自己家的事情怎么就犯罪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便不是国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只要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达到一定数额和期限就属于犯罪了。

其次,从理论上我们再看一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具有独立属性,尤其是现在用的比较多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然公司具有独立属性,那么股东就不能随意挪用、侵害公司利益,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要间接损害了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所以国家法律是禁止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的。

即便是公司的几个股东都同意,但是手续不齐全也会导致出现一定的风险的。我之前处理了一个案件,还用李雷和韩美美代替吧,和大家分享一下。

李雷和韩美美一起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两个人各出资50万元,各占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两人口头协商,李雷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并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以及运营,韩美美担任公司的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及资金使用工作;公司经营的不错,有了很大的经营流水,两人认为放在公司账目上比较浪费,就口头协商让韩美美开办一张自己的银行卡,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韩美美的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段时间内公司不需要资金,都是进账,都基本上打入了韩美美的账户,然后购买的理财有了一定的盈利,但是都没有转到公司的账户上。一年以后两人准备分红的时候,李雷认为自己主要负责业务,东跑西跑的,又是陪酒又是吃饭的,自己很辛苦,不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韩美美坚持按照持股比例分配,两人意见不一致,韩美美就一直不将资金给李雷,也没有打入公司的对公账户。李雷便将韩美美控告到了公安局,控告她挪用自己,并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将韩美美拘留了,现在这个案子还没结束呢,韩美美一直在看守所里面呢。暂且不说最终韩美美能否被认定为有罪,但是现在在看守所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已经给韩美美造成了巨大损失。

其实公司用韩美美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韩美美完全可以要求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并要求公司与自己签署一份账户使用以及资金代管协议,这样就能证明不是自己要挪用资金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人可能想要了解这个罪名立案标准以及其他情况的规定,这里也和大家分享一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随意用公司的资金可能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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