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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炒股赔(帮朋友炒股亏了要我赔)

2022-01-06 07:49 作者:中国网财经 围观:

中国网财经7月8日讯(记者里豫 胡朝辉)2020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周某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周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多年,李某某时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2015年4月13日,周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公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经浙商证券公司IB开户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时还签署了《密码告知确认函》和《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等文件。

4月14日,周某某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某某在周某某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某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2215万余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仅为45万多元。

法院认为,因李某某未经周某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某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某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某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李某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约192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部分诉讼费用。

而对于周某某要求浙商证券公司、浙商期货公司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则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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