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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的亲戚(帮亲戚炒股亏了要我赔)

2022-01-01 13:15 作者:用户725299991690404 围观:
说案|委托"达人"亲戚代炒股,巨额亏损该由谁买单?

刘某某是炒股达人,经常在家里亲戚前称,自己担任过投资咨询公司经理,深知投资股票交易的诀窍,帮朋友炒股都赚了。他要求各位亲戚将钱款凑拢,由他为大家炒股,并承诺只赚不赔,若出现亏损,也会帮他们填补本金损失,即属于保本型理财。

朱某某的妻子王凤某与刘某某妻子王岐某系姐妹,大家都是亲戚,出于对彼此的信任,朱某某与妻子王凤某、女儿朱亚某,还有另2个案外人一起凑钱,共同委托刘某某炒股,并口头约定炒股赢利刘某某按赢利30%提成。自2007年4月27日起,朱某某等人陆续出资,但刘某某却失手了,账户亏了不少钱。

2011年2月8日,刘某某夫妇与5名出资人共同签订《理财本金确认书》一份,称朱某某等人以累计140万元作为本金,委托刘某某将本金转入王凤某国泰君安股票账户进行保本型理财。由于刘某某在实际操作中没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本金出现亏损。双方约定由刘某某自愿偿还朱某某等人本次理财的全部本金140万元,由于已分配盈利16万元,刘某某承诺于2012年2月8日前无条件归还朱某某等人扣除赢利部分后的本金124万元。

同日,刘某某与朱某某一家三口签订《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刘某某欠3人115万元,刘某某在2012年2月8日前,无条件归还115万元。刘某某位于上海市车站北路xx弄xx号有套房产,产权人登记为朱某某的妻子王凤某,之前书面协议房产实际产权人为刘某某的妻子王岐某。如果刘某某不能在2012年2月8日之前还清钱款,原先的书面协议不再有效,朱某某一家有权处分该房产,兑现后补充到 115万元之中。至2011年11月14日,刘某某夫妇归还朱某某一家12.68万元。

2012年2月8日,朱某某一家要求刘某某夫妇告按《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遭拒绝。2012年4月,刘某某妻子王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某、王凤某,要求确认上海市车站北路xx弄xx号产权归王岐某所有。2012年8月24日,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地产权利归王岐某所有。朱某某、王凤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朱某某一家3口遂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王岐某按《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时刘某某辩称,《理财本金确认书》和《还款承诺书》是在其遭遇胁迫情况下制作的,应属无效。法院认为刘某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一是在于原、被告事后签订的《理财本金确认书》中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被告刘某某并非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证券机构,是以个人名义接受原告等人委托,故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2007年4月,三原告(朱某某与妻子王凤某、女儿朱亚某)等人委托刘某某管理王凤某证券账户并买卖股票,双方口头约定赢利三七分成,但对于亏损如何分担双方说法不一。2011年2月8日三原告等人与刘某某签订的《理财本金确认书》,既明确了各人的投资金额,又明确原告委托被告刘某某对王凤某账户进行保本型理财,还明确由于刘某某在实际操作中没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本金出现亏损后,刘某某自愿偿还原告等人本次理财的全部亏损,并承诺于2012年2月8日前无条件归还原告等人扣除赢利部分后的本金124万元。该《理财本金确认书》是在刘某某的受托行为造成巨大亏损后才作出的,依据其内容看,确认了之前的委托行为为保本型理财,即保证原告等人的本金不受损失,该约定既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违背,故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的审理焦点二是在于保底条款无效后双方利益如何分担。

法院根据录音证据和刘某某的陈述分析认为,刘某某的整个受托行为,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原告委托资金大额亏损,并对原告等人隐瞒,造成原告等人未能及时止损,对此,刘某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等人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三原告放任刘某某操作,一味听信刘某某所述亏损不大的说法,而未注意其资金亏损的严重程度,及时控制风险;在刘某某签订《理财本金确认书》承诺于2012年2月8日前归还本金后,原告也未给予刘某某相应的期限,而在2011年11月即终止了刘某某的委托炒股行为,故对于原告资金的亏损,三原告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上述理由,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原告按七三比例分担亏损,被告刘某某、王岐某承担70%的责任,三原告承担30%的责任。扣除分红、账户余额和刘某某已归还的款项,朱某某一家实际的损失为85.65万元。法院判决刘某某、王岐某归还朱某某、王凤某、朱亚某钱款59.9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近些年民间委托理财十分活跃,亲戚、朋友之间委托炒股票、炒期货的行为很常见,赚了钱大家都很开心,可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一不小心账户的钱就亏没了,最后连出资人的本钱都还不上,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很多。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订立时,委托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和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如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等。

但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设置这样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法院认为这样的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合同应属无效。对于投资失败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承担损失的比例。

如果是因受托人未及时控制风险,并对委托人进行隐瞒,导致委托人亏损数额较大的,受托人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受托人并无过错,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应承担证券交易的风险损失。

总之,股市有风险,委托别人投资需谨慎!帮忙代炒股也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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