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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华安炒股(华安炒股软件)

2021-12-30 11:32 作者:同花顺财经 围观:
华安证券原营业部经理挪用6900万 200万炒股赚5000万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挪用公款裁定书揭开了一起华安证券十多年前一营业部经理挪用公司融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及配资给他人炒股的案件,涉案挪用金额近7000万元。改名营业部经理利用部分挪用资金并与他人炒股,获利5000余万元。最终该名涉事营业部经理获刑5年,退缴2000万违法所得。

1996年7月,周某在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庆第二营业部工作,历任副经理、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月成立,系安徽省国资委管理国有控股企业。2001年2月至2001年11月,周某任华安证券安庆人民路营业部总经理;2001年11月至2008年10月,经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17年5月4日,检察院决定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刑事拘留,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以购买债券之名融资给他人配资

周某在2001年年底担任华安证券深圳营业部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为了提升公司业绩,周某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以华安证券深圳营业部的名义向安庆市太湖县信用联社和安庆市怀宁县信用联社、安庆白鳍豚水泥厂、安徽省驻深圳办事处、安庆市社会与事业保障局等机构以购买国债的名义融资,共计融资1.34亿元。

融资款项打到深圳营业部账上后,营业部没有按照约定购买国债,周某将大部分钱借给华安证券投资总部做自营业务(自己投资股票),还有一部分钱借给营业部的客户,营业部主要是赚取利息的差价。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往来都签订有借款协议,但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所以这些协议都没有入账,由周某个人保管,放在办公室里。

2002年2月天图公司向深圳营业部借款,周沄就将2002年2月1日太湖信用社转给深圳营业部的3500万借给了天图公司。2002年7月8日,天图公司通过高某账户还款3500万元。

之后,周某将这3500万元和太湖信用社转到银行营业部的3000万中的1500万共计5000万,通过6个个人账户借给了金不换公司。2003年1月20日,周某有通过王某将怀宁联社当日汇入融资款1500万元又借给了金不换公司。至此,金不换公司合计向深圳彩田南路营业部借款6500万元。

将公司借款变为个人炒股资金

2004年初,周某的朋友汪某到深圳出差,问周某营业部还有没有钱,周某说没有了,都借给公司做自营了。汪某说让自营部门提前还一部分,他和周某两人自己做股票,盈利了汪某拿60%,周某拿40%。周某同意了这一提议。

因为深圳营业部之前借给江苏“金不换”公司2500万借款到期,周某就让“金不换”公司的财务谭某还钱。周某通过把钱存在几个以个人名义在深圳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账户的方式将钱借给了“金不换”公司,“金不换”公司还钱的时候也是把这几个股票账户上的股票卖掉,再把钱转给了周某。

在“金不换”公司把2500万还到营业部账上后,周某将有500万借给了汪某。周某又将其中的2000万转到祝某账户上,将其中1000万借给了其他客户使用,资金打到以曹某2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用剩余在祝某账户上的1000万在汪某指示下炒股。

祝某账户是周某设立的,通过营业部购买的祝某的身份证在营业部开设了股票账户,这个账户实际上是周某在控制。周某称,营业部获得的个人股票账户是因为一些客户为了炒股方便,需要一些没有关联的账户,营业部购买了一些身份证借给客户开户炒股。祝某的账户就是这种情况。这个人周某和汪某都不认识。

随后,周某把以祝某名义开设股票账户并存了1000万的情况打电话向汪某做了汇报,汪某开始指示周某通过这个账户买卖股票。每次买卖都是汪某通过电话通知周某,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操作。

200万炒股获利5000余万

2005年华安证券爆发债务危机,债主找到营业部要债,周某陆续将挪用的1000万借款本息还给了营业部,所有的还款都是从祝某的账户上支付的。祝某账户上只剩下200多万,周某和汪某继续用这个账户炒股,炒到2007年4月祝某股票账户市值5200多万元。

汪某说赚的差不多了、不炒了,周某于是把5200多万元取出来转出到祝某的存折上。汪某安排周某把祝某的存折和密码交给地下钱庄一个黄姓中间人。之后周某把自己哥哥周某在香港开设的时联公司的账户也给了这个黄某。黄某给了周某一个古某的身份证,周某以古某的名义在深圳营业部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将这5000多万转到古某的账户上,然后转到时联公司账户上。周某请自己的哥哥帮忙到香港开个账户把钱转过去,于是周某的哥哥前往香港以他的名义筹建了华策公司,将4800多万港币转到华策公司的账户上,另外500多万港币借给了周自己的哥哥。

获利所得用于开公司分股权

4800万港币中周某扣除了1500万港币,剩下的3300多万港币,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分两笔,一笔2000多万港币,一笔1300多万港币分别转的汪某的老婆承某和他女儿汪某在香港的账户上。周某利用扣除的1500多万港币于2010年在厦门成立聚了富汇公司。

周某哥哥借用的500万港币在2009年时联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送给周某260多万股股份,算作是周某出借的500万港币,当时是口头约定。2016年左右时联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名字叫时联特溶,周某的名字也出现再了持股在股东名册里。

2017年4月18日,周某的亲属代其向人民检察院退赃2000万元。

被判5年辩称是为公司谋利

一审后法院认为,周某李用职务之便,挪用6000万元归个人使用,非法获利5294,12万元;另外怒用本单位资金900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胚子炒股,合计挪用69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2000万予以追缴。

对于这一判决,周某提出上诉,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同时周某表示,对融入的客户资金进行配资使用是证券市场通行的经营模式,属于借用,不是挪用,且已对融资企业还本付息,并支付营业部大量佣金为营业部创收,其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是挪用。周某还表示,华安证券深圳营业部配资给汪某炒股是融资融券行为,也系营业部的经营行为,其系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除此之外,周某认为,在侦查阶段退缴的2000万元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应为548.1092万元。但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谈/文)

来源: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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