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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亏本跳楼(炒股亏本100万得精神病)

2021-12-28 17:59 作者:河南商报 围观:

胡祥(化名)的家人想不到,换肝手术不仅没有让他身体康复,反而因为并发症引发精神疾病,最终胡祥选择了从医院一跃而下,了结一生。胡祥去世后,他的家人也因此与医院有了纠纷,他们将给胡祥提供肝源以及手术的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胡祥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男子换肝后引发精神疾病,在医院病房跳楼自杀!法院:医院赔偿家属2万元

​​换肝手术后的自杀事件

已过不惑之年的胡祥原本是家中的顶梁柱,但6年前的一纸原发性肝癌的诊断书,打破了家中的宁静。至此,胡祥开始了漫长的治疗之旅。在多次手术后,胡祥的肝癌​再次复发​了。随着病情的日益严重,换肝就成了胡祥最后的希望。经历了长久的等待,胡祥终于等到了匹配的肝源。他入住了上海某医院,接受了肝移植手术。而据胡祥的家人介绍,术后第一天上午,胡祥在ICU出现明显躁动不安等精神症状,医院给予约束带和奥氮平治疗。两天后,胡祥转入隔离室,仍有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症状。当晚约19:50左右,胡祥自行​拔除​身上的管子,经病房窗口坠楼身亡。胡祥家人表示,手术医院要求将供肝费按照医生的指令打入个人银行卡账号,而该银行卡属于提供肝源的医院医生。

胡祥一方认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对患者术后监护不当和治疗不力。医院在未请神经精神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让患者转出ICU,入住无医护监护,也禁止家属陪伴​的​隔离病房。医院存在对患者术后早期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判断失误,监护措施和持续时间不当,治疗措施不力等医疗过错,严重违反了医师审慎诊治的注意义务、不良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为此,​胡​祥一方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男子换肝后引发精神疾病,在医院病房跳楼自杀!法院:医院赔偿家属2万元

​​医院:不存在过错

但被告医院则不同意胡祥的诉讼请求。医院表示,医疗行为已经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明确该案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手术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但与患者胡祥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并分析认为根据胡祥的病情,医方选择经典原位肝移植术,有移植手术指征。患者肝移植术后第一天,出现躁动、精神不稳定等状态,医方给予约束带约束、奥氮平镇静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同时精神并发症是肝移植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个体差异大。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可能术后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患方签字同意后手术。出现精神症状后医方已做相应的对症处理,且有疗效。胡祥的坠楼,属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与医方诊治无因果关系。因现有的医疗资源所限,医方隔离病房的陪护人员(非护理医务人员)数量不足,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精神状态的突发情况。

患者的供肝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供肝管理符合管理规定。提供肝源的医方与患者未发生直接的医疗行为,相关费用问题非医疗技术鉴定范畴。患者此后因肝移植术后出现精神症状意外身亡,与医方供肝无因果关系。

法院:不支持赔偿

此后,胡祥的家人申请撤回对提供肝源医院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胡祥至被告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本案的医疗争议经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因此胡​祥​家人要求被​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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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欠缺,虽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但会引起原告方合理怀疑,继而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因本次争议产生的鉴定费确认由被告医院承担并由被告给予原告方适当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补偿胡祥家人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500元。对于胡祥家人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法治报)

原标题:患者换肝引发精神疾病,在医院寻短见!家属告医院,法院这么判…

编辑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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