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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炒股判刑(贷款4万炒股判刑案例)

2021-12-27 16:29 作者:今日惠州网 围观:
员工挪31万公款炒股8年亏剩4万 全额退赃免坐牢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公司副总经理、进出口部经理、办事员、会计和出纳,5人合谋套取公司资金共31万元,用于炒股赚外快,并做假账企图瞒天过海,历时8年才案发。记者昨日获悉,案发后,5人虽被公司开除,但因全额退赃,均免遭牢狱之灾。

5人6次挪用31万元炒股

经惠州检察机关查明,案件发生始于2007年,直到去年涉案人员才被传唤到案。

2007年7月底,时任惠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在该公司进出口部办公室,与时任进出部经理王某、会计古某、出纳彭某、办事员黄某商量,从进出口部拿出资金炒股赚钱,王某等4人当即均表示同意。其中,古某、彭某和黄某均为女性。陈某等人对炒股事宜进行分工:以王某的名义开通个人证券账户和证券专用银行存折,作为炒股专用账户;由陈某、黄某负责股票买卖交易;彭某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及证券专用银行存折;古某负责炒股资金账目处理。

2007年8月1日,陈某安排黄某和王某到银行以王某名义办理证券专用银行存折,并在惠城区下埔广发证券办理证券账户,将证券专用银行存折和证券账户交由彭某保管。次日,陈某安排彭某以进出口部“往来款”的名义,向公司总部申请5万元现金,后存入王某证券专用银行存折。随后,经陈某同意后,黄某分3次买入“江苏阳光”股票4100股,股值4.9万多元。

此后,陈某等5人以同样的手法,先后6次从该公司挪用现金共31万元用于炒股。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防事情败露,5人商量后,陈某交代古某进行账目处理,将之前以王某个人名义从公司借出炒股票的31万元,通过虚构支付预付货款的名目,挂在进出口部预付给惠州某灯饰公司货款的账上。

直到去年7月11日,东窗事发,陈某等5人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等5人将持有股票变现4万余万元,另外,5人筹集26万余元,凑齐31万元退还给公司。

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认定,陈某等5人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现金3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随后,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陈某等5人系初犯、偶犯,经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已共同将全部资金退还,故决定对陈某等5人不起诉。

虽然惠州某实业公司已对陈某等5人作出辞退处理,但该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对陈某等5人依法判刑。

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持了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等5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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