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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情理论福利「简介」

2022-03-21 19:20 作者:尘间记 围观:

一、名词解释

1、情感主义

情感主义是元伦理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情感主义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从直觉主义发展到情感主义,具有元伦理学理论发展的逻辑必然性。

摩尔的直觉主义把“善”看成是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概念。而当我们这样使用时,这个词语什么都不代表,因而没有任何符号功能。当我们在语句“这是善的”中使用它时,我们所指的仅仅是“这”,而所谓添加的“是善的”并未对我们所指造成什么差别。“这是善的”只是用作一种情感符号,表达我们对“这”的态度,伦理词的功能只能表达情感或唤起情感。

在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家中,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

2、元伦理学

元伦理学是20世纪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摩尔开创的伦理学流派和方法。元伦理学是对我们做出决定、警告、劝说、评价使用的言语和概念进行研究,对道德概念、术语以及进行道德判断的言语句子的逻辑结构进行研究。我们把对伦理事实的陈述,或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的论证,称为规范伦理学的任务,而把对有关道德术语的意义和用法的讨论,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对道德断言的逻辑特征,对道德论证的性质或善的构成物的分析论证,看作是“元伦理学”的任务。

3、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是对人们的道德上的正当与错误、善与恶的规范和判断的研究,是对社会制度的伦理品性以及应当如何的研究。

规范伦理学侧重于研究道德规范体系。它要阐明道德的原则、规范和范畴,探究道德规范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必然性,论证道德规范体系的结构和职能。

4、道德规范

道德现象内容之一。指一定社会条件下评价和指导人们行为善恶的准则。它是指判明人们活动的善和恶、荣和辱、正义和非正义的行为准则,是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

5、道德义务

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之一。它既是个人对社会或对他人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也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

6、自然义务

是指不与制度或制度性社会实践有必然联系的义务,其内容一般不是由社会安排的规则确定的,但是我们所负有的义务。自然义务具有超历史性,即不论人们隶属于什么社会制度而始终有效。这种义务有两类,一类是积极性的义务,一类是消极性的义务。

7、显见的义务

当代义务论者的著名代表人物罗斯列出了六种显见的义务:一、诚实,守诺与偿还,二、感恩的回报,三、公正,四、行善助人,五、发展自己,六、不伤害他人。这最后一项不伤害他人最为优先,最具有强制力。

8、良心

良心是人的道德情感发展的产物,良心是人的义务感发展或深化的结果。良心是以道德情感为基调的一种道德理性,是理性中有情感,情感中有理性。

9、道德责任

从道德上意识到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义务、道德使命等。道德责任本质上是对外在的道德义务的内心认同。

10、公共生活规则

即公共领域里的道德规范,也可称为社会公德。是千百年来逐步积淀起来的,为社会的公共生活所必需要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范。它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

11、爱人民

是社会主义五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爱人民是指对人民充满感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保障和维护人民各方面的民主权利,同一切违背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斗争。

12、爱劳动

社会主义五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爱劳动,就是要以诚实的劳动态度,热情、主动的从事自己的职业工作,要充分发扬主人翁的劳动态度,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劳动生产任务;自觉的遵守劳动纪律。

13、爱科学

社会主义五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爱科学,第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要运用科学知识,学会科学的思维,为事讲科学,求效率。第三,同形形色色的反科学、伪科学真迷信进行斗争,维护科学的权威。

14、功利原则

是效果论的评价标准,即根据行为的结果,对人的行为善恶进行评价。认为离开行为对人们所产生的有利的效果,就不可能有道德上的善恶。换言之,行为的正当,以其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之不正当,以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

15、信用

“信用”有两种含义:“相信和利用”,和“信任使用”,与信任同意;另一种含义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包括信任关系的建立。信用是一种交往关系中的行为,又称为信用行为,是人们之间的合道德的受到社会肯定评价的交往行为。信用行为就是人们在交往中信守诺言和履行诺言的社会行为。

16、公平原则

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之一。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二、机会平等。这两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17、道德行为

一切具有善恶价值并应承担道德责任的人类活动。它受一定社会条件制约并具有某种社会倾向;是人们按照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上,从本人意志出发自主选择的行为。

18、道德情感

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从某种人生观和道德理想出发,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产生的一种爱憎或好恶的情绪态度。道德情感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1)激化作用,即道德认识过渡到道德信念的中介;(2)选择作用,能决定道德主的选择性和方向性;(3)评价作用,能以某种情绪状态表明某种道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4)预测作用,即它本身具有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

19、道德判断

对道德现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思维形式。是对道德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内容的更高阶段的展开和显露。

20、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是道德行为、道德选择的前提。从消极意义看来,就是先天的不确定性,从积极意义来看,就是自主自决的能力。

21、善

所谓善,就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表达的要求。

22、道德动机

道德主体在行为过程中所趋向一定道德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图。它是道德意识的重要内容,是道德行为的基本动因或出发点。

23、恶

所谓恶,就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表达的要求。

24、历史合理性

是指从社会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性发展的客观方面,侧重于社会宏观总体的层面,对人类社会生活有其发展进行的历史总体的评价。

25、道德合理性

主要是从道德领域,侧重一种特殊的价值层面、价值眼界,对社会生活及其变化进行道德的评价。

26、明礼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从狭义方面讲,明礼就是讲起码的礼节、礼仪、礼貌;从广义方面讲,就是“讲文明”。

27、公民

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对应于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概念。是一承担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其权利应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而公共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同意。

28、自律

自律即人自身之内的行为准则。道德自律由此引申为人的动机和道德行为的内在源泉性,表明人的道德自由和道德自我决定的能力是人自我造成的。

29、他律

他律即人自身之外的行为准则。道德他律由此引申为人的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外在源泉性,表明人的道德自由和道德自我决定的能力是受制于外力的。

30、金规

金规是这样一条规则:你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别人。这条金规出自基督教的《圣经·马太福音》,它类似于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意味着要以平等尊重来对待所有人。

31、四心说

孟子的“四心说”是中国良心论先验论的代表学说。所谓“四心”,也就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孟子认为,这四心在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时,还只是四个端点,因此,还需要后天的自觉培育才能不断扩充,才可形成人的道德良心。

32、客观责任

依皮亚杰的观点,所谓客观责任即多从行为的外在客观效果角度来进行判断和评价所具有的责任。

33、主观责任

主观责任,是对行为的判断、评价考虑行为者的动机与意向。主观责任判断的确立,标志着主体内在责任感的形成。

34、欲望

欲望是道德意识的要素之一。欲望是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是人的需要转化为主体价值意识的第一种形式。

35、动机

动机是道德意识的要素之一。欲望在意识活动中的进一步发展,就成为动机,动机表达着一定的愿望目标,已初步具有了人的自觉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产生的动因。

36、目的

所谓“目的”是指人类行为活动的目标、最终所达之的。目的在没有到达之前,存在于人类思维的意图或动机之中。行为的目的是行为的灵魂,它给行为以价值规定,并贯穿行为的全过程。

37、道德品质

作为一定社会和阶级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并具有稳定特性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它既是道德行为主体在意识和行为方面的稳定而一贯的趋向,又是社会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对道德主体的总体性评价。

38、公正

公正是道德范畴之一。用来表达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创造力及其成效与它们的社会地位及其报酬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行为与责任及其赏罚之间等的适当和平衡状态。

39、同情

同情是道德感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仁爱感的最具体的体现。同情意味着推己及人,尊重他人,如同尊重自己,爱人如己。

40、道德冲突

伦理学基本范畴之一。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冲突是指道德利益的相互对立、相互抵触和相互排斥。

二、论述题

1、论规范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内在关系。

规范的他律性是指,人或道德主体赖于行动的道德标准或动机,受外在的根据的支配和节制。规范自律性,是自己对自己的规定,或自我立法。

他律性的道德规范,都必须转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成为道德主体内在的品格,才具有内化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意义和塑造道德主体的心灵的意义。

道德的他律向自律的转化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

2、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二者之间不是简单的相对应关系。从结果上看,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实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并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道德行为的高尚性就在于不计其报赏。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直接同一,可以看作是道德义务本身的表现形式。这种权利只是要求尽义务,而不是索取。

3、试述道德良心的功能。

道德良心首先具有一种当下进行道德判断的功能。如果不听从良心的指导,人们在事后会出现良心的谴责。即自己感到痛心、或内疚。

道德良心具有一种认知功能,一种发现道德真理的能力。

道德良心具有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起调节作用的功能。表现为:第一阶段,即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鼓励或禁止的作用;第二阶段,即在道德行为中,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监督的作用;第三阶段,即在行为后,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庭审理”。

4、实质义务论伦理学与形式义务论伦理学的区别?

实质性义务论伦理学认为,行为正当性或责任性的标准在于行为本身或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如遵守诺言、见义勇为等等这样的行为,其本身就是正当的,履行它就是义务。而在一种责任、命令、规定条件下的行为,也是一种义务行为,其行为的正当性来自于一定的背景条件而不是履行这个行为的后果。

形式义务论的伦理学强调行为正当的标准在于,履行行为时所依据的准则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不同道德判断之间的必然联系。形式义务论的伦理学力图解决义务论面临的多元价值面前的道德冲突,如讲真话的义务和不伤害他人的义务的冲突。

5、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特定关系时应遵守的最一般、最具体的道德规范。其基本要求有:

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反对以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来评价人的价值的形形色色的错误的价值观。

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广大劳动者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作为手段,人人需要劳动;作为目的,劳动者享有社会财富。

6、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区别?

义务论伦理学主张人们应该根据道德原则或义务规范来履行某些行为,把道德行为的正确性看作是因为合乎一定的准则规范,而目的论的伦理学则主张行为正当与否应主要从其后果来考虑,而不是考虑过程的合规范性。

义务论的伦理学总是提出绝对的责任,而目的论的伦理学则提出有条件的责任。

义务论的伦理学理论提出形式的或关系上的标准,例如平等或公正,而目的论的伦理学则提出实质性的标准,如快乐或幸福。

7、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区别?

行动功利主义强调一个人在决定某一行动是否正确的时候,应直接考虑它的全部后果,而规则功利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正确与否,所根据的是已得到证明的有关道德规则。

一个人在决定是否为了自己方便应遵守诺言的问题上,行动的功利主义便会让你考虑遵守诺言是否能在总体上造成更善的后果,而规则功利主义则会让你考虑,遵守什么规则在总体上将产生更善的后果。就其逻辑后果而言,行动的功利主义将可能不遵守自己的诺言,而规则功利主义则将遵守自己的诺言。

8、试述元伦理学的特征。

元伦理学是20世纪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摩尔以来所开创和形成的一种伦理学流派和方法。把对有关道德术语的意义和用法的讨论,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对道德断言的逻辑特征,对道德论证的性质或善的构成物的分析论证,看作是“元伦理学”的任务。

9、论规范伦理学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德性问题。即什么样的品性表现为善,什么样的品性表现为恶?

二,关于社会风俗习惯、社会制度的伦理问题。传统规范伦理学认为,人们的各种品性,不仅是自我习惯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制度的结果。

三、内在价值的问题。任何事物,不是因其造成的后果,而是因其自身固有的性质而值得人类追求。行为是否合乎一定的规范问题,才是规范伦理学的道德标准。

10、试述元伦理学的三个发展阶段。

元伦理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以及以规定主义为代表的语言分析阶段。

(1)直觉主义。直觉主义认为,道德的价值不能靠经验或理性的方法来把握,而只能凭直觉来把握。

(2)情感主义。情感主义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从直觉主义发展到情感主义,具有元伦理学理论发展的逻辑必然性。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

(3)普遍规定主义。黑尔的规定主义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语、道德思维等重要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问题,提出了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

11、试述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和探讨的主题之一。

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是情感性功能。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性意义。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组成道德判断的道德词汇或“善”等在情感场合中长期地、多次地使用,使它们日益具有或褒或贬的情感意义。这种情感意义可能一开始时是偶然的,后来则为大多数人所承认,再后来则为语言规则所巩固,而成为自然。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的情感的功能,而且具有引发、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

12、论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道德品质是长期的行为习惯所养成的。

(2)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在道德主体那里,是内外统一的。就道德主体的内在意义而言,道德品质表现为一个人的内在道德心性,就其外在意义而言,表现为一个人的道德行为。

(3)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更突出地体现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之中。人的道德品质是一种自觉自主的意志选择过程。

一般而言,善良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善的行为,而恶劣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恶劣的道德行为。但是,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由于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人们可能也会有一时的道德上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因为道德主体的某个行为,一时的表现而就否定了他的整个的道德素养或道德品质。

13、如何认识道德行为中的知行关系?

知与行是脱节的,知并非必然与行合一。有了对“应当如何”的知识,知道自己应当如何行为处世,并不一定能够产生“应当”所要求的行为。有不少人是有知而不行,明知而故犯的。

有了对道德“应该”的认知,可能产生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产生不道德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自我选择。

14、论道德品质的形成。

道德品质包括许多构成因素。它的形成在于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这四个方面。

(1)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集中地表现为道德良心。

(2)在道德意识深化的过程中,道德情感起着积极的作用,它与道德认识相结合,从一般的心理体验形成高层次的道德情感,从而构成良心的情感层面,强化着良心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力。

(3)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控制与持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使道德行为坚持不懈,并养成稳定的行为习惯,正是道德意志体现出来的坚定性、稳定性的道德行为,表现了道德品质的特性。

个人只有在道德实践中,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形成,并得以巩固下去。

15、论道德冲突。

所谓道德冲突就是行为主体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义务、职责、使命之间的冲突,是社会的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主体身上的矛盾冲突的体现,是不同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不同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种道德价值冲突把行为主体推向两难境地,强迫人做出非此即彼的道德选择。

道德冲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由于社会或他人对同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不一致时,所引起的该角色内心的矛盾。二、由于个人改变角色而形成的新旧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三、多种责任义务在一个主体身上的冲突。

社会价值冲突还体现在一个价值体系内部,不同的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也存在着价值冲突。不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都提出了自己的道德价值学说。

16、论道德选择中的意志自由。

所谓“意志自由”,从消极意义来看,就是先天的不确定性,从积极意义来看,就是自主自决的能力。

意志自由表现了道德主体的能动性、主动性,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

意志自由是道德行为、道德选择的前提。意志自由本身是中性的,但要通过意志自由来实现道德的自由,就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

17、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黑尔的规定主义代表着元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具有规定性和普遍性两个特征。在黑尔看来,道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道德语言的最重要用法在于道德教导之中,它能以其特殊的语言功能来指导人们的行动。黑尔把这一特征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规定性。道德语言作为一种规定性语言,是通过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体现出来的。

在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里,道德判断是普遍性与规定性的统一,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从元伦理学的路径,得出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普遍性命令的结论,从而使得他的伦理学具有向传统规范伦理学回归的特征。

18、论道德的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及其统一。

道德的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等形式发挥的作用。自我评价,是依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出的道德评估。

道德的社会评价是一种外在的力量作用于被评价的对象;自我评价是内在的力量的作用。强有力的良心较之社会舆论、传统习俗,更具有道德评价的威力。

自我评价不能脱离社会评价而存在,自我据以进行评价的准则和标准是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化,社会道德评价所传递的社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也为个体所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下来,成为内在的尺度。

19、论道德评价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善恶标准的绝对性:善恶标准在根本上可以说就是利益标准,维护正当的个人利益或共同利益都是道德上有着正值意义的行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而行为越有利于社会,则越体现出更多的善的意义。

善恶标准的相对性:善恶概念也具有历史性的内涵。利益标准是善恶标准的最终根源,道德原则和规范标准的这种关系,常常使善恶标准表现出某种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统治阶级认为恶的,被统治阶级往往认为是善的,统治阶级认为是善的,被统治阶级又认为是恶的。

相对性是和绝对性相联系而存在的,具体性总是和一般性相对而言的。善恶标准的绝对性和一般性表现在,人们总是把那些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品质看成是善,而把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看成是恶。

20、论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关系。

就某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时期而言,从历史主义出发看待的社会历史的进步与从道德主义出发看待的道德进步,呈现背反的情况。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阶级社会中的“恶”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因,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社会进步与发展内在具有的符合人类的终极善的因素。以恶为动因的社会进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应当具有善的成分。如果一味强调历史事件的历史合理性,以合乎历史规律性的标准来取代评价善恶的道德标准,而无视其所产生的道德问题,那就要陷入道德虚无主义。道德合理性不仅在终极意义上规定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而且首先从社会的道德义愤反映出历史活动对现实中的人们的影响。

人类历史上的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背反,又只有在人类历史进步的过程中才可得到最终消解。

21、康德动机论及其评价。

(1)康德的动机论:康德主张,对一个行为的评价的根据,只能是他的“善良意志”。一个行为之所以被称为善的,能够有道德上的价值,唯一的根据,就是因为它是从善良的意志出发的。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的东西。

(2)对康德动机论的评价:

a. 康德强调要把处于责任的“善良意志”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确实看到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本质,认识到了道德评价与一般评价的区别。康德动机论的深刻就在于,他既强调“善良动机”的出于责任,又强调为实现这种动机的行为努力。但是,康德的动机论无法检验这种“善良意志”,是他的“善良意志”在道德评价问题上的致命弱点。

b. 康德的动机论,在道德评价上的积极意义在于,一切不是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不论其效果如何,都不能认为是善的。

22、论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观。

动机与效果,是一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结果这样两个方面。动机是道德行为的思想动因。效果指由动机出发达到的一种对当事人以及对他人或社会有益或有害的客观事实。动机论与效果论割裂了两者的统一。二者是在实践基础上辩证统一关系。

在动机与效果不一致情况下进行道德评价:首先,要充分重视实践的检验作用。实践证明他确实曾为实现自己的动机尽了最大的力量,而依然一无所获,那么,他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仍然应当得到肯定。其次,要特别强调,一切道德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要达到好的效果。第三,一切从恶的动机出发的行为都不是道德的行为。

23、什么是应用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

应用伦理学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人生问题和环境问题对伦理学所提出的挑战,因而又称实践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面对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涌现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从现存的各自立场出发,通过理论性的话语或交谈,以期达到一种理论的共识或最终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而应用伦理学就是这样一种话语交往平台。

24、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

在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我们之所以保护环境,无非是为了人类的幸福和发展。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依据在于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而自然万物都只有为人类需要的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

25、试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对于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

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来自于相应的道德权威性,只有具有道德权威性的法律规范,才可获得它自身的实质合理性。

(2)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

法律主要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对于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既可表示赞同也可表示批判和谴责。

从形成方面看,道德规范与风俗一样,是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逐渐养成的,而法律规范必须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用严格的文字把法律规范制定出来。从起作用的手段来看,道德规范主要靠纯粹精神的力量来起作用,而法律规范则靠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靠奖惩,靠精神力量更靠物质力量。

26、试述道德与政治的关系。

(1)人类的道德生活总是处于某种风俗习惯以及制度的背景环境之下的,社会政治结构对于人们的道德生活起着制约或规定性的作用。人们生活在一个得到公正管理的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之下,人们的正义感才可得到良好培育。

(2)政治内在的目标或目的就是善。政治的目标所要实现的是人类社会的至善。伦理道德所致力的,也是某种善或至善。

(3)政治制度性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仍是有着相对区分的规范。制度性规范要求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则在于内心自愿的服从。从强制强度看,行政制度性规范处于从法律规范到道德规范的中间带。

27、试述道德与宗教的关系。

(1)宗教以道德为基础。宗教的教义或教规以世俗道德为基础。

(2)宗教具有超越道德的威力。宗教对道德的作用,就在于以一外在的超越性力量来强化道德的制约机制。

宗教对道德具有巨大的支持作用。宗教在信仰者那里,对于信仰者自身的道德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宗教史的角度看,宗教偏执或宗教不宽容,则是许多社会罪恶的根源。

28、试述道德的客观多样性与相对性。

(1)道德的客观多样性,是指道德的社会文化的差异性,以及道德现象的社会文化多元性。道德的客观多样性导致了道德的相对性。一种道德信念只能在具体的文化背景条件中去理解。

(2)从一般性上看,道德知识在结构上是相同的,但具体的道德观念则可能是极不相同的。

(3)随着人类的发展,人类文化的分化以及相互的差异逐渐显现,并形成了不同的道德传统。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寻求一种人类的道德共识和全球普遍伦理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交往的紧迫任务。

29、试述道德的起源与发展。

道德起源:原始社会,人类已经有了一定的义务观念和道德观念,有着一定的规范准则来处理社会事务。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必须结成一定的团体,共同劳动,才能获得生活资料。并且,由于自然条件极为恶劣,人们必须勇于进取,才能战胜艰难的自然环境。在这种条件下,原始人已经培养了协调性的道德和进取性的道德。

人类从原始野蛮早期道德到文明时代的道德发展,一方面,人类的不同社会是逐步地把他人,把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他人以及比自己的地位低下的他人都看成是人的,即把人当人看,使人享有人的生命权,人的尊严。我们把人类这一过程看成是道德的真正进步。另一方面,从原始社会的道德到文明时代的道德,则“是从原始的纯朴的道德高峰”的跌落,即私有观念的形成。由于私有观念的形成,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道德观念。

30、怎样看待道德进步?

人类从原始野蛮早期道德到文明时代的道德发展,一方面,人类的不同社会是逐步地把他人,那不是同类的人,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他人以及比自己的地位低下的他人都看成是人的,即把人当人看,使人享有人的生命权,人的尊严。我们把人类这一过程看成是道德的真正进步。

另一方面,从原始社会的道德到文明时代的道德,则“是从原始的朴素的道德高峰”的跌落,即私有观念的形成。由于私有观念的形成,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道德观念。私欲成为几千年来文明社会发展的动因。

31、界说“道德”的四条标准。

彼彻姆在《哲学的伦理学》中收集了界说道德的四条标准:

(1)道德考虑并非永远优于其他考虑,即使道德原则已被社会承认为具有最高的社会重要性。

(2)从对道德陈述形式特征看,道德陈述句是命令形式的陈述句,但并不是所有的命令句式都是道德性质的,法律的、政治的陈述同样具有命令句形式。另外,并非所有的道德陈述都采用命令句形式。

(3)道德判断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制度背景中的判断,其适用性具有一定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局限性。

(4)所谓“道德性”必然包含着直接或间接的他人或社会福利的内容。

32、道德规范的普遍性。

规范是一个社会存在的构成性因素。社会存在是一种规范性存在。

道德规范是所有人类的行为实践领域的规范,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家庭生活以及文化生活各个层面,都有着相应的人类行为实践的规范要求,因而规范现象是普遍性社会现象。

33、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及其内在关联。

(1)《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把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概括为五句话:“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纲要》可以细分为这样一些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这些公民道德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同的功能,但又有相互联系的共同功能:“爱国”是主要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主要是“爱国”规范的延伸,把“守法”作为公民的“底线”;“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合的公共道德行为;“诚信”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勤俭”是个人道德素质的重要表现;“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

(3)在实际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实践中,各个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是相互渗透和交叉进行的。对功能的认识和划分则不能绝对化。

34、罗尔斯的自然义务观。

(1)罗尔斯把个人所负有的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社会制度相关的义务,另一类是自然义务。罗尔斯指出,自然义务不与制度或制度性社会实践有必然联系,它们的内容一般不是由这些社会安排的规则确定的,但是我们所负有的义务。自然义务有它的超历史性,即不论人们隶属于什么社会制度而始终有效。这种义务有两类,一类是积极性的义务,一类是消极性的义务。

(2)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应当把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履行自己的职责,看成是像自然义务一样的义务。对于履行某种正义的制度内的职责也就具有一种自然义务的性质,即无条件性。

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都有一种去做要求他做的事情的自然义务。

35、试述道德情感的形成与发展及良心的形成。

(1)道德情感是人的社会性情感,是人对他人和社会事物的爱、憎等感情,是人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可以进行道德判断和评价的事物的感情。

(2)人的感受能力有一个从直观感受到抽象感受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情感深化的过程。

皮亚杰曾经指出,儿童道德有一个从客观责任向主观责任转化的阶段。这个转化发生的年龄是在10岁左右。主观责任判断的确立,标志着主体内在责任感的形成。人类个体发展史上所经历的这一漫长过程,与人类早期道德意识的出现和良心的出现有着逻辑的一致性。

36、试述良心的基本内涵。

(1)良心是人的道德发展尤其是道德情感发展的产物,良心是人的义务感发展或深化的结果。良心是以道德情感为基调的一种道德理性,是理性中有情感,情感中有理性。

(2)道德良心是内心的道德法则。良心在道德主体的自律活动中担负着最重要的职责,对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进行评判或裁定,从而对于主体行为起调节作用。良心在本质上就是社会的道德义务,反映的是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秩序对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要求。良心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在阶级社会是有不同阶级的良心。

总的来说,良心作为义务的内化形式,其内容是客观的社会化的,但其形式与发挥作用的机制,却又是纯主观的,个性化的。良心是人的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集中体现。良心的心理机制不单纯是理智、情感,理性与非理性,而是这一切在主体内心的综合统一。

37、论道德选择中的知、情、意的作用。

(1)道德选择首先来自于认识的选择性,认识是道德选择的基本心理依据。

(2)道德选择又依托于情感。情感是道德选择的重要心理依据。在道德选择中,情感通常由三个环节组成,即兴趣、情绪和情感。

(3)意志是一种直接的、现实的选择机制。意志通过自己的活动,使主体形成一定的倾向和目的,这种活动就是意志的决定和选择。

38、论道德选择自由。

(1)道德选择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人们的自由选择。道德选择是道德主体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2)在对待选择自由的问题上,存在绝对意志论和机械决定论,他们都没有正确把握外在的社会条件以及意志自由的特性。道德选择之所以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给予行为主体提供的自由空间,是社会给予人们的选择自由。

(3)主体的选择是在意志自由的条件下做出的选择。只有行为主体自己的意志做出的选择,才是行为者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选择。如果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没有主体或体现主体意志的选择,选择也就成了空话。

39、论机械决定论。

(1)机械决定论的观点:否定个人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坚持世界是一个因果链条,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在社会领域,他们也只承认客观必然性而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活动是受客观必然性所支配的产物。人根本不可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2)机械决定论辨析: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的观点完全否定了人的意志自由对于人的行为选择的作用,取消了意志主体自身的作用。这种观点夸大必然性的意义,甚至把偶然性上升到了必然性来理解。如果取消了意志自由,也就取消了行为选择,也就无从谈起行为主体的责任,也就取消了行为主体的道德性。

40、论选择与责任。

(1)由于人有着意志自由,任何人在面对着自己的前景、自己的行为目标、以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时,不可能不作出自己的选择。即使你不选择,也是选择了不选择。选择使得个人命定的承担了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道德的责任。

(2)一般来说,凡是承认选择自由的理论观点也都承认人应该为这种选择负责。只有行为者自己有这种自由才能使选择者自己负有责任,而只有责任才能说明选择者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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